1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沒有法律規定員工工資一定要公開,只要在勞動合同上如實填寫就可,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樓:鄧志華我愛你
沒有規定員工的工資要公開,但是有以下規定可以供參考:
1、員工有權參與工資協商制度,而且對工資制度不合理的,有建議權和提出修改權,一般員工主張的途徑是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工資制度是與勞動者相關的重要事項,如果未經協商,是用人單位單方面頌布的,則有可能在仲裁時被判無效。
2、員工實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實領工資就是扣除社保之後的)
3、勞動法規定同工同酬。(但同一崗位,用人單位可以設計工資級別,或績效工資,以勞動者的能力排序)。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說每個崗位的工資對不是該崗位的公開。但是對應崗位的需要公開給員工,每月發工資之前都要把工資條發給員工。做到同工同酬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關於工資公開的相關規定,各單位可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實行公開制或不公開制的工資制度。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硬性規定,但是一定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工資條公開是否合法!
6樓: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因此,公司應該向員工公佈工資條。
當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企業不允許將員工的工資公開給所有人,但是有些企業制定了薪酬保密制度,就不允許在企業內公開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工資條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憑證,有的單位會將工資的各項明細表發給員工,有的單位卻沒有。
《勞動法》也規定,員工對於企業制訂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企業不提供員工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工資條應該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是員工清楚瞭解自己收入的一種較好形式。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明細證明,也能監督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是一種憑證。
工資條能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至於其他專案在非特殊情況下不能扣除。
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是以一定的工資起點為標準,工資條也能顯示單位是否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工資,這些都在工資條中體現,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應該是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總之,無論如何,企業都應當按規定將工資條及時交付員工。
8樓:用友工資條
不合法也不安全,可以嘗試使用用友工資條,一分鐘輕鬆傳送到員工手機上,安全高效
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工資條的嗎?
9樓:王元頁
有,單位發工資應該給個人清單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10樓:用友工資條
是必須的,公司不提供工資條可能是覺得紙質或者截圖太麻煩,不安全之類的,可以嘗試使用用友工資條,一分鐘輕鬆傳送到員工手機上,安全高效
公司規定員工相互透露工資多少,要處罰甚至開除,是否有法律依據?
11樓:哈哈親愛的
現在我國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一般公司也不會有這樣的規章制度,要是有的話,就要注意了,要具體閱讀公司的有關規定,另外,單位規章制度必須合法。
勞動者嚴重違紀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給予員工補償。不過單位首先要有規定紀律,規定紀律還必須要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且公示才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
12樓:新人吧
"" ~~~ 個人理解:公司規定員工相互透露工資多少,要處罰甚至開除,無法律依據,但依你說述應屬內部管理制度,公司若事先已告之員工相互透露工資多少,要處罰甚至開除,也不應屬違法。
13樓:寶19901殉氈
恩。在勞動法中是給了企業一定權力的。公司制度在下發員工且組織員工學習後就具備法律效用。 如果在企業制度或者員工手冊中規定,那麼就是合法的、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工資的構成?
14樓:低調boy傳奇
1、工資結構是由企業來決定的,勞動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構成,但是基本薪金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的。
2、公司的工資結構一般有:
(1)基礎工資:基礎工資即保障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設定這一工資單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維持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基礎工資主要採取按絕對額或係數兩種辦法確定和發放。
(2)、崗位(職務)工資或技能工資:崗位工資或技能工資是根據崗位(職務)的技術、業務要求、勞動繁重程度、勞動條件好差、所負責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的。它是結構工資制的主要組成部分,發揮著激勵職工努力提高技術、業務水平,盡力盡責完成本人所在崗位(職務)工作的作用。
(3)、效益工資;效益工資是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實際完成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效益工資發揮著激勵職工努力實幹,多做貢獻的作用。效益工資沒有固定的工資標準,它一般採取獎金或計件工資的形式,全額浮動,對職工個人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4)、浮動工資:浮動工資是勞動者勞動報酬隨著企業經營好壞及勞動者勞動貢獻大小而上下浮動的一種工資形式。形式多樣。有利於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促使職工群眾關心集體事業。
(5)、年功工資:年功工資是根據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標準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它是用來體現企業職工逐年積累的勞動貢獻的一種工資形式。
它有助於鼓勵職工長期在本企業工作並多做貢獻,同時,又可以適當調節新老職工的工資關係。
3、你們公司的行為是合法的;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的標準應付給勞動者全部勞動報酬)。
(2)、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不規定薪金的構成 1.薪資構成
員工的新資由月薪及年終雙薪(年終分紅)構成。
月薪=標準工資+獎金
標準工資=基本工資+福利津貼+崗位工資
如下圖所示:
年終雙薪(年終分紅)
薪資 獎金
月薪 崗位工資(30%)
標準工資 福利津貼 (30%)
基本工資(40%)
標準工資為員工的合同工資,根據每位員工的任職崗位、資歷、能力等確定。
基本工資佔標準工資的40%,為員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資,應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福利津貼佔標準工資的30%,含國家規定的所有生活津貼及政策性補貼。不在職工作的員工不享受福利津貼。
崗位工資佔標準工資的30%,通知雞蛋不同崗位的員工,崗位工資不同。不在職工作的員工不享受福利津貼。年終雙薪(年終紅利)是為體現酒店對員工的關心而設立。
於每年的二月份(春節一前)根據酒店上年度的營業情況給與額外發放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公式如下:
員工上年度實際工作月數年終雙薪=員工上月平均標準共資×————————————×1(個月)
12(個月)年終雙薪只限於對酒店的正式員工發放。
2.獎金獎金即月獎金,是為體現公司整體效益與員工個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更好的調動
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而設立。根據公司每月經營狀況,由公司決定提取月營業額的作為獎金髮放。獎金實行「獎金分數制」,即結合職級、部門及工作崗位設定不同的獎金分數差別,計發獎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獎金是作為福利待遇發放的。勞動相關法律對福利待遇是沒標準的。只對最低工資和加班費有標準規定。
17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所述,全勤獎的考核制度合法。 國家關於工資構成的法條比較多用的是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2023年12月6日 勞部發〔1994〕489號)
18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結構是由企業來決定的,但是基本薪金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的。全勤獎或者出勤工資,只能是分攤到一個月的每一天,比如勞動法規定員工的工作時間是每月不超過20.83天,如果全勤獎是100元,那一天的出勤工資就是100/20.
83天=4.8元,你請一天事假,出勤就只能扣4.8元,基本工資的計算方式也是如此。
如果加班一天,計算的方式相同,只是比例不一樣,平時加班需要支付150%的加班費,週六週日是200%,法定節日是300%。很多企業的hr在計算員工工資的時候,將扣的錢計算方式與發的錢的計算方式採取兩種不同的計算,這是不公平的。屬於獎懲不分明。
不能有效的激勵員工,也不能有效的發揮員工的工作熱情,這樣只能讓企業最終走向死亡的道路。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發工資一定要給工資條
19樓:匿名使用者
有這個規定,但不是勞動法規定的,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的。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有沒有法律規定公司扣員工工資可以隨便扣嗎
有法律規定公司扣員工工資要支付125 被扣的工資給員工 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一條為明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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