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跟某公司簽到十年合同,剛做一年可以申請解除合同嗎

2022-03-31 13:45:57 字數 6494 閱讀 3530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

簽了合同的員工,在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轉正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都以書面離職申請為準。

如果企業對你有簽訂別的協議,比如競業協議,是你不能在同行業就業,當然企業也會給你補償金。

如果是培訓類協議,看有涉及金額和服務年限沒有,沒有就離職。如果有你要仔細檢視協議內容,自己是否涉及違約金支付。

2樓:此馬非寶馬

如果是你違約的話,那麼你需要按你們約定的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協商解除。

3樓:人間百味品鑑師

可以,只要不是強制性的,國家公務員的合同,都可以解除合同

4樓:梯級數學

你看你們這公司是大公司還是小公司,如果是小公司很簡單,只要老闆同意就可以。如果大公司,可能需要充分的理由,你可以提前給hr或者領導打報告,如果領導較真有可能付違約金。

5樓:滿意

根據約定來處理。如果是可以隨意解約。就沒問題。

6樓:對岸的覺悟

沒有硬性原因或公司同意,剛做一年是不能申請解除合同的。

7樓:英雄

可以啊,不過你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單方解除合同,合同中也有所說得清清楚楚,就按合同辦,

9樓:我本熱情

可不可以解除合同?這跟你之前簽訂合同裡面的相關條款有關的,如果你相關條款裡面有約定,提前解除合同會給對方賠償啊,按照約定來就可以了。你如果能承受這個後果,你就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承受不了,那你就要再三思了。

10樓:龍血戰神張

這個是可以的,勞動法規定是可以的。

11樓:老張侃生活

你你們之間簽訂的合同是10年期的,如果你單方面才做了一年解除合同可能就是違約。

合同上面有約定,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是多少?你可能就要有違約金了。

12樓:書生之見是我

完全可以,如果公司對你進行過培訓,那麼你需要賠償,否則,你只要提前提出辭職,到了三十天後,結清工資離開

13樓:抄彩

當然可以,如果徵得對方同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但恐怕對方不會輕易的同意,因為你是主動解約的一方,不佔理。

14樓:阿瞭解

這個問題很好,首先你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協議的,不過這會令你損失巨大,對方肯定會要求你補償的,如果真的有特殊情況,建議你和對方好好談判,減少損失。

15樓:雲山老鬆

答:可以申請解除,但你違約,一定會受到處罰,比如罰款……

16樓:生吞野牛

可以的,凡事都是可以談,具體你就跟公司裡面能說話能拍板的人去聊,如果他同意的話好聚好散,不是說簽了合同就要幹那麼久,因為事出有因嘛,你在中途可能生病啊,或者有什麼原因啊,都有可能的。

17樓:農家牛

可以 。這是屬於辭職 。當然是可以的 !

18樓:酷愛釣魚人

當然可以申請,但你籤合同時一定有這項要求,申請解除合同細則,會有要求不是嗎。

19樓:

當然可以申請,能夠協商最好,可以減少減輕違約責任。像北京不少為了留京資格簽約,往往一二年就離職了,需要付出一些違約金的。

20樓:爬過四季的小蝸牛

解除合同當然可以,但請你看下合同上的違約條款,你應該要付點違約金吧。

21樓:我是你們的剛哥

可以,需要提前一個月打申請。特殊崗位或者有保密協議的在外。

我在公司工作十年但是合同是一年籤一年的,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沒有再跟我籤合同我可以向公司賠償嗎

22樓:桃永遠勇往直前

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要下列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他沒有與你續簽合同你可以申請賠償

23樓:

可以連續簽二次門固定期限合同後

應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如果我公司的一位股東, 自行簽約他人為本公司顧問十年合同,我作為公司法人,可以解除該合同嗎?

24樓:世外桃源

你不需要解除該合同,他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為個人股東是沒有資格受聘他人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該股東沒有在合同上蓋上公司的印章,合同是無效的,但一旦蓋了,就有法律效應。你作為公司法人代表,想解除該合同,只有兩種情況可以:一是該人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二是你準備違約,解除此合同。

不過要提醒的是:和該法律顧問要解除合同,要謹慎,避免造成損失。因為人家就是吃這碗飯的

我在單位做了十五年,單位可以解除我的勞動合同嗎?

26樓:day忘不掉的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就屬於正式職工。並且現在法律中無臨時工的概念。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論工作多少年,用人單位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解僱勞動者)一般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而沒有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依2023年1月1日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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