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哭泣de水手
這個情況在中國比較普遍,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這樣您可以維護您的利益。但是,這樣做的後果您可能會失去工作。
但是我還是要建議您維護自己的權利,否則您將來失去的會更多。
希望可以幫到您
2樓:漂漂浪人
「請示相關部門給與答覆!」
本來想說話,還是閉嘴吧,人家要求在那兒呢,而且還有個歎號~~整個問題一氣呵成,中間連標點符號都不需要使用,真是厲害。
這樣的「請教方式」。。。真有個性。
祝你好運吧
3樓:匿名使用者
看得出用人單位極不負責任.
是這樣的,只要跟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關係,就有義務為員工參保.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4樓:生命天空保險網
對於單位不籤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國家都有明確處罰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2023年1月1日起,自員工進入公司超過一個月,公司還未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起,到滿1年內,公司每月需支付2倍工資。
2、補交社會保險。
首先和公司協商,要求以上方面的補償,達不成共識,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提供必要證據材料,如工資條(最為重要)、考勤記錄、工作證等,可以勝算的。
我在私企工作七年多,單位一直沒和我籤合同也沒給我交社保,現在辭退我,我該怎樣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
沒簽勞動合給一傢俬企幹了十一年。現在老闆提出辭退我,我該怎麼辦?
我在私企工作了十五年,沒有勞動合同,他沒有給我們辦理養老保險,現在我辭職了,可以討要養老金嗎
7樓:順河小張
一、 根據勞動
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檔案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四、如果是惡意欠薪的,你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責令其支付。
我在一傢俬人企業工作了八年,八年以來老闆一直沒有與我簽訂勞務合同,也一直沒?
8樓:貼不是貼了
工作八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肯定也不會幫你繳納養老等保險金。你老闆違規,你應當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9樓:瑞辰果
朋友,八年了,你都沒簽訂勞務合同。至少你是有過錯的。當然,用人單位更是違反勞動法。
首先,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僱傭人簽訂勞務合同。其次,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法規定繳納養老金。你老闆不幹了,建議你諮詢專業人士,那裡會說明的更明確。
10樓:白稜鏡簡愛
你這個也太吃虧了,幹了八年都沒簽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保護,最好只能協商解決了。
11樓:文字改變生活態度
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利益是沒有辦法得到保障的。雖然八年了,但是不能說明什麼。現在這個社會一定要籤合同,不能把自己的命運交給一個老闆。
12樓:束倩語
老闆不幹了,那你不太好整,你找勞動仲裁都沒啥用,你以前為什麼不著勞動仲裁啊!沒簽合同,但是滿一年也算續簽了,至於保險,都不幹了,估計也很難在給你交了。
13樓:
八年不籤你心真大,現在你馬上要求老闆補籤和補交社保,老闆違反了勞動法。
14樓:仁崖思
企業已經違規了,即使是私企也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養老保險,現在你只有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5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是還想繼續待下去,那你自己看著辦,你不想待下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6樓:
個人認為兩條路,一是找老闆協商看是否可以給你補償,也就說是否可以把八年的保險按照最低基數給補償。二是你自己掏腰包去補這一部分。但建議去當地勞動部門諮詢或者給出面協商解決
17樓:基情無限你懂嗎
你好!這種私人企業和每個員工都是沒有籤合同的。你當初進廠的這兩天要求他跟你籤合同。所以他不幹了,你也沒辦法。國營企業才會大部分籤合同。
18樓:
一開始你就應該與老闆籤正式的合同。現在比較麻煩,也可以告他找正規的律師告他,讓他賠償你應得的。
19樓:鄧五英律師
您好,您這種情況屬於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曾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為一年,由於仲裁時效經過而無法支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未曾為您購買社會保險,您可以此為由要求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老闆不幹了,您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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