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可以就勞動報酬問題協商解決。
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拖欠工資、剋扣工資問題,還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樓:書生之見是我
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要求解決。勞動監察大隊就是處理此類糾紛的專門機構。
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如何維權
3樓:賦腰
1、用人單位拖欠員工的工資時,員工可以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舉報或者投訴,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
2、員工同時有權要求按照應付拖欠金額的0.5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自己加付賠償金。
3、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無故被公司剋扣工資怎麼辦
4樓:懶貓沙畫
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怎麼辦?
5樓:磣叜渒
無故剋扣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您好,還請您稍等,我看一下您的問題
提問你好
公司扣工資咋處理
回答你好
以什麼理由扣的
提問以質量為由工資7000扣兩千,本人已辭職,
回答用人單位私自扣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返還的,根據現行規定,除了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外,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扣款的。相關依據如下;
提問問題我走的時也沒有寫辭職單
回答提前告知公司就行
提前告知公司就行
提問9月份發工資少啦500塊錢,我一汽直就走啦,到十月份發工資少我兩千
回答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從立法上賦予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利益的充分保護。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因而法律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減輕或者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提前30天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30天未滿,勞動者不能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現在有沒有離職你問公司
提問已經在哪不幹一個月啦,咋能要回工資
回答去找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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