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財產分配問題

2022-04-09 05:10:53 字數 723 閱讀 9120

1樓:所燕皖

只是口頭協議的話你親戚如果不承認「什麼都不要」的話,按照正常的離婚手續走就可以了。

金項鍊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肯定是要給你的親戚的。至於那3萬多塊,應該算作婚姻存續期間的兩人共同財產吧,不會全都還給你親戚的。

還有點就是,如果打官司,能證明男方的確是在離婚前就有情人了的話,共同財產你親戚會分得比男方多一些,畢竟要照顧無過錯方嘛~打官司勝算還是很大的~放心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親屬可以以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等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還沒有領離婚證,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

3樓:51cto鄧鵬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不以簽訂協議為準,以離婚登記為準。

如果登記離婚了。想反悔,恐怕沒理由。成年人,意思表達清楚,有行為能力。

但項鍊可以要回,不給就起訴。這是答應給的。款的事不好說,有理由沒證據。男方小三的事更是不好說。祝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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