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所燕皖
只是口頭協議的話你親戚如果不承認「什麼都不要」的話,按照正常的離婚手續走就可以了。
金項鍊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肯定是要給你的親戚的。至於那3萬多塊,應該算作婚姻存續期間的兩人共同財產吧,不會全都還給你親戚的。
還有點就是,如果打官司,能證明男方的確是在離婚前就有情人了的話,共同財產你親戚會分得比男方多一些,畢竟要照顧無過錯方嘛~打官司勝算還是很大的~放心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親屬可以以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等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還沒有領離婚證,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
3樓:51cto鄧鵬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不以簽訂協議為準,以離婚登記為準。
如果登記離婚了。想反悔,恐怕沒理由。成年人,意思表達清楚,有行為能力。
但項鍊可以要回,不給就起訴。這是答應給的。款的事不好說,有理由沒證據。男方小三的事更是不好說。祝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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