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依哪些原則處理

2022-05-09 01:40:23 字數 4160 閱讀 9549

1樓:答疑解惑

離婚需要出具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材料,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樓:誠心為您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訴訟離婚案件時為什麼必須調節?應遵循什麼原則進行調節?

3樓:小小小魚生活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後,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准予離婚。

4樓:吾本漁樵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應當進行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人民法院調解不同於訴訟外調解,它是司法機關行使審判職能的重要構成內容。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應當進行調解,不經調解就直接進行判決是違反法定程式的。

訴訟內調解雖然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但它畢竟還是一種調解,不同於法院的判決活動。所以,法院的調解,同樣要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與其他調解不同的是,法院調解還必須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就是說,不能和稀泥。

由於法院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所以一般都能自覺接受、自覺履行。這不僅有助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對立,也大大減少了法院的審判壓力和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調解,會出現三種結果:

重歸於好

離婚訴訟因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而撤銷。

雙方互諒互讓、達成重歸於好的協議,原告撤銷離婚之訴。人民法院可將調解筆錄存卷。一般無需發給調解書。

達成離婚協議

離婚訴訟因雙方達成離婚協議而終止。一方要求離婚轉化為雙方自願離婚。

這種離婚也是出於雙方自願的,其性質與依登記程式辦理的離婚沒有太大差別,同樣也可以被稱做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自然應當包括財產分割、子女以後生活安排的內容。

人民法院應按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離婚調解協議書送達當事人手中籤收後,立即生效,沒有上訴期,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調解無效。

雙方就離婚與否或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未能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繼續進行,進入判決階段。

5樓:上海笙銘律師

1、離婚案件一般來說,法院會先行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將案件轉入立案庭立案;

2、也有的法院會先立案,然後再組織調解;

3、法院會圍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還有沒有和好的可能進行調解4、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強制規定的,這樣有利於保證一衝動而犯下的錯誤而後悔。

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否有效

7樓:草民學法

1、現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處理離婚案件所涉子女撫養爭議等方面問題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現行有效,仍可適用相關案件的司法處理原則。

但是,最高法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一般都會在最後一條左右提出『「本解釋出臺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牴觸的,一律以本解釋為準」,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司法實務的需要,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就的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廢止的情形下,如果新的司法解釋之中有與舊的司法解釋之中相關條款牴觸的,適用於新的司法解釋,因此,也就是說,如果最高法出臺婚姻家庭領域的相關司法解釋有與問題所涉司法解釋部分條款牴觸的,應以「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以新法作為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這一點,當事人要予以注意。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司法解釋嗎?第十九條效力如何?

8樓:匿名使用者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釋出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發[1993]30號

【批准部門】 【批准日期】

【釋出日期】1993.11.03 【實施日期】1993.11.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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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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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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