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房子的問題

2022-05-24 01:50:19 字數 726 閱讀 5340

1樓:雲元思

樓主的爺爺是單身時開始與奶奶一起生活30多年,那麼,法律上認為是事實婚姻,所以樓主的奶奶有資格繼承房子,而且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如果想把房子給你可以,買賣交易給你,把房子過戶給你都可以。法律上沒有問題。

下面有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2023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遺贈或遺囑,適用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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