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首先看他有沒有爺爺奶奶,如果有爺爺奶奶,爺爺奶奶,姥姥姥姥,老孃是他最親近的人,可以成為他的監護人了,如果沒有,可以選其他的伯伯伯伯大大什麼的,當監護人,這都是法律所規定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都是由民政部門去認定。
3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病人的父母去世。子女未成年。應該語境金屬有一定經濟能力的。願意收養他們的。進行溝通。
4樓:
你好,從血緣關係的近梳來判斷。
依次往後推。
不過一般都不想接手。
交給**管理吧。
5樓:祿中
這個是很正常的一個現象,因為精神病人是需要有監護人的,當他的父母是是他侄女,為成年的情況下他的兄弟姐妹,將會成為他的監護人。
6樓:都市新
病人,病人的父母去世,子女未成年,法院可以按他最近的親屬此類推來指定監護。人
7樓:寶貝馬龍福
這個是無法判定的。因為在法律上或者是民農村也可以分出遠近的。如果是近親的。就可以做為監護人。那麼以後財也就歸監護人了。
8樓:暖清風
那就是叔叔,姑姑或者爺爺奶奶了。直系親屬。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會裁定他的祖父母作為他的監護人
10樓:
跟繼承人順序差不多是一樣的
11樓:在觀音湖敲**的蝴蝶
可以判定她的丈夫惑子妹都可以
精神病人,沒有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能否被法院強行指定為監護人?
12樓:好心情站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其他近親屬,可以被法院指定為監護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如果對我的解答還算滿意,請採納答案並給好評吧,有什麼法律問題還可以進我的法律工作室找我諮詢,您的肯定是對我的最大鼓勵!
14樓:偽裝幽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排除被指定的可能性。
法院如產生指定是以起訴為前提,如無人起訴,不會強制指定。
姐姐患有精神**症。其父母去世之後,她的親弟弟在法律上有義務照顧患有精神**症的姐姐嗎。
15樓:周律師說
如果沒有其他近親屬,弟弟是應該照顧姐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4條規定: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6樓:皆有可能
得看你的兄弟姐妹是否成年
如果是未成年人,那麼根據民通第十六條規定,你是第二序位監護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果是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民通第十七條,你就是第四序位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兄弟姐妹屬於近親屬
如果是未成年的精神病人,根據民通意見適用民通第十六條規定
17樓:丹陽吳衛東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因此問題中的親弟弟如果有負擔能力,其就有扶養姐姐的法定義務;如果親弟弟沒有負擔能力,其就無撫養姐姐的法定義務。
18樓:潘增飛
如果姐姐沒有出嫁,還是一家人,就屬於家庭事務,家裡有人有病**出錢是理所當然的,沒有錢誰也無奈
19樓: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所以僅從法律上來說,弟弟沒有義務。
可以與當地民政部門聯絡,看姐姐能不能進福利院。
20樓:ps休閒時刻
1、弟弟沒有法律義務照顧姐姐。
2、但是,弟弟有道德上的義務照顧姐姐。
3、對於這種情況,要向**部門申請低保,或者向**申請到福利院長期生活,這樣,吃、住、醫全部由**買單。
21樓:home別太慌張
1.如果死者去世時有配偶、子女、父母中的一個人在:兄弟姐妹不能繼承。
但如果死者有遺囑讓兄弟姐妹繼承,也可以繼承。 2.如果死者去世時沒有遺囑,而且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在,則由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繼承,此時兄弟姐妹有繼承權。
像你這種情況,估計兩個繼承人不同意,你很難得到一份。或者你姐姐的女兒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出一部分贍養費給你。如果不同意,就打官司,告她不贍養,只能是這樣了。
22樓:大哥是度爺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
我查了一些網上的說法,沒有看到指明對精神病人的**費用需要由監護人承擔的法律條款,我猜就沒有義務。
23樓:簡單悲歌
大姐?大哥?這是家庭私事!
怎麼談上法律了?是應給照顧的。並不能說是撫養。
,只是照顧。如果你連自己都養不活,你還會養誰?這要看個人品德端正不端正。
如果你心疼她的話。那就掙錢養她。如果不心疼的話自己養自己就好了。
我們再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法律讓你養她。你自己都快餓死了。
你還會養?如果你想自己過的好。就肖錦濤出去闖。
如果你放不下那個人。你就工作掙錢為她看病
24樓:
有必要的,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上,這都是應該的
但是如果沒能力的話,可以申請社會救濟,福利院撫養,不過希望弟弟能過為姐姐想想,畢竟是自己的親姐姐,能幫的最好幫吧!百善孝為先!
25樓:三山將軍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至於醫療費用,我也不是很清楚,不便回答。
26樓:一文不
姐姐,如果好看,就負擔吧。不喜歡,拜拜。
如何改變法定監護人?
27樓:中顧法律網
首先,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在下面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28樓:qq的勾k先生
如果在14歲以下,可以辦理收養手續。如果要變更監護人,其他有資格監護的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父母的監護權,同時變更申請人為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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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 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2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