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天通知籤勞動合同 我能得到賠償

2022-07-20 16:20:28 字數 4536 閱讀 9097

1樓:顧問

提問法律相關問題一定要清楚的說明情況,一個條件的差異會影響整個結果。你的提問不清楚,我只能假設作答。

假設你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那麼企業是沒有法定義務提前通知你,到期日與你辦結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即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和結清工資,如果企業已履行上述義務,則沒什麼需要賠償給你。

最後注意一點,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情況的,勞動合同到期不能終止,必須等到情況消失才能終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合同到期續簽嗎?續簽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

和公司簽了3次一年勞動合同,第3次合同到期最後一天才通知公司不續簽。有什麼辦法拿到賠償?

3樓:顧問

如果你過了合同期仍然在公司上班,那麼你已經視為續了無固定期合同,企業已經不能按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辦理,即現在已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在到期日通知你不續簽,而你第二天起就沒有上班,那麼企業必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賠償金,即工作滿一年不一個月,沒有雙倍賠償。現在過了9天,你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責令企業支付經濟補償,或者申請仲裁,訴企業沒有依法支付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事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賠償,即雙倍補償。

已經簽了續簽勞動合同確認書,但是合同到期的最後一天,單位突然通知終止勞動合同

4樓:王元頁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合法,沒有2n+1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急!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我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賠償嗎

5樓:韓飛律師

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有勞動法規定的第40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對下列情況: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的三種情況,用人單位要麼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要麼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如果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1 給一個月工資 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 如果你不同意被辭退 應該雙倍工資賠償

2 如果你能證明你的加班 則可以要求按國家規定給加班費

3 可以要求補上保險 你們協議中的自願不上保險協議屬於無效條款

7樓:

勞動法規定:企業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否則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勞動報酬。既然沒有繳納社保金,那麼肯定不是備案合同。

公司與你簽訂的自願不上保險協議是違背《勞動法》的,屬無效協議。如果你的從業證據充分的話,可以得到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企業補繳的社保金和享受的失業金待遇。

8樓:匿名使用者

這你也要賠償啊? 麻煩死,客觀的講你不應該要賠償··法律上公司給了你300的保險補助,這個300比交到社保那得還多呢,不過他裁員就應該給你2個月的工資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7月期間可以請求雙倍

工資差額;單位補繳社保;如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兩個月的工資;主張加班費有點困難,各地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機關要求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而有的由用人單位舉證。

公司不續簽合同了,我簽了一個勞動合同到期通知。但是我對賠償不滿意,還能繼續談或者仲裁麼?還是我這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需要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入隊補償不滿意,是可以協商的,但是,如果公司的補償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的,就不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了,否則,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

11樓:馬特雷波迷

公司這樣做沒有錯!!!

如果你珍惜這份工作,也體諒公司的困難,可以書面申請繼續服務,並重新協商原勞動合同中的一些條款。

如果公司沒有做錯什麼,你就是去申請仲裁,也無法改變不續約的事實。

12樓:什麼叫做有個性

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公司有權利不續簽合同。即使你對補償不滿意,申請仲裁也不會有其他的結果。建議抓緊時間再找一份合適自己的工作。

13樓:不風之風

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責任義務賠償啥給你。

1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你簽訂的是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如果這是唯一的一次,則不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合同到期後,公司有權不再續簽。

由於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公司,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公司應根據你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即1個月的工資。

你只是簽收了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並不涉及經濟補償等其他事宜。對經濟補償不滿意,可以繼續談或申請勞動仲裁。只是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申請勞動仲裁即使被受理,也不可能支援你的賠償請求。

15樓:edison大哥

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單位

不續簽合同,也是要賠償。

一般做一年賠一個月工資。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也沒有提前30天通知。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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