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訟的理解,股東代表訴訟怎麼理解

2022-07-27 21:00:38 字數 2812 閱讀 8031

1樓:註冊會計師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對公司或其他侵權人包括公司大股東董事、監事和職員提起的訴訟。

2樓:萌小離

關於股東訴訟,分為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又分為3種,

(1)公司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拒絕提起訴訟,該股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公司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拒絕提起訴訟,該股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他人對公司造成損失,也是依照上述程式;只是此時股東可以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申請。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董事、高管違反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怎麼理解

3樓:註冊會計師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對公司或其他侵權人包括公司大股東董事、監事和職員提起的訴訟。

如何理解股東提起訴訟的有關規定?

4樓:註冊會計師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對公司或其他侵權人包括公司大股東董事、監事和職員提起的訴訟。

如何理解股東訴訟制度?

5樓:註冊會計師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對公司或其他侵權人包括公司大股東董事、監事和職員提起的訴訟。

6樓:關振翱

呃,股東訴訟制度就是股東對公司的那個營業不滿意,所以要股東訴訟制度到法院可以訴訟這個公司的具體情況。

如何理解訴訟是確定股東身份權的最有效的方式?

7樓:

隱名股東可以通過訴訟確認股東資格,即確認其應有股權份額。當以公司為被告,顯名股東為第三人。能否訴求直接變更為顯名股東,又因****和股份公司有所區別,前者因公司人合性不能直接訴請變更,需要股東會決議,後者可經訴訟直接確認並責令公司變更。

股東直接訴訟是怎樣的

8樓:山人老施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間接訴訟)的本質區別不在於起訴的主體,而在於訴因和目的。

股東權利損害救濟,如何理解直接訴訟

9樓:戚廣利

一、股東權利損害救濟。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有兩種原因,一是股東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比如公司拒絕向股東提供相關檔案的查閱;二是通過損害公司的利益,間接損害股東的利益,比如有人侵害了公司的商標權,而公司有關機構和人員怠於代表公司提起訴訟,這時股東有權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直接代替公司提起訴訟。前者就是直接訴訟,後者就是派生訴訟。

二、直接訴訟。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公司法規定,在以下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原告為股東,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撤銷會議決議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提起撤銷會議決議之訴,原告是股東,被告是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如果股東不願意或者不能提供擔保,該訴訟就不能被受理。如果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二)董事及高管人員責任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此類訴訟中,原告為股東,被告為公司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三)查閱權行使不能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此類訴訟中,被告為公司,公司說明的理由是否正當,應當由人民法院來審查。

(四)異議股東股份回購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解散公司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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