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訟師mr.柳
18.問題:甲與乙口頭商定,在鬧市區租一門面房合夥經營服裝,約定任何經營活動均需要二人共同商議決定。不久房主丙見服裝生意紅火,應甲乙的請求將門面房折價2萬元加入合夥,但不參與經營,只收取經營利潤的30%。
後甲獨自決定進了一批皮鞋,但銷售情況不佳,皮鞋廠催款不斷。在該題中,丙不參與經營而且也不承擔風險虧損是否算是合夥人呢?合夥人可以不參加經營,但是必須參加盈餘分配和虧損承擔,這裡丙有一個保底的30%不應該算是合夥人吧?
答:根據《民通意見》第46條的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本題中甲收取利潤的30%,就是參與了盈餘分配,法律強制性規定這種情況下是將其視為合夥人來對待,這與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有一定的差別。
參與盈餘分配和虧損承擔是作為合夥人的一般特徵,但是並不代表認定是不是合夥人就只能依據這兩點特徵。
2樓:賞昱梅姿
我。。知。。道
加。。我。。私。。聊
民事案例分析選擇題
3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合夥中合夥人的確定及其合夥人內部協議的效力。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民通意見》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民通意見》第46條對《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的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作了擴大解釋,即僅出資不勞動、不經營者,也可以作為合夥人。本題中,李南和張西雖然不參與經營和勞動,但是他們參與合夥的盈餘分配,屬於合夥人,因此,王東、李南和張西都是合夥人,c項正確,ab項說法錯誤。
王東和張西出具的「餐館經營虧損與李南無關」的字據屬於合夥人之間的內部約定,該約定是有效的,但是僅在其內部有效,對外不產生約束力。因此,d項錯誤。
4樓:達貝妮
1、c【解析】根據《民通意見》第46條規定,可知,李南、張西提供資金、技術而不參與經營,不影響其合夥人地位,故三人均為合夥人,a、b項錯誤。關於字據效力,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47條規定,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內部責任可以約定,題目中所涉字據不得對抗債權人,但在合夥人之間則完全有效,故d項錯誤。
5樓:東跳西蹦
c是否為合夥人以登記為主。三人合夥實際出資(東20w,南10w,西類似技術入股)。開業了,說明已經登記。
(但文中未說明是否三人名字全在經營許可證上,根據選擇的答案看,應該是已經三人登記)。
故a、b錯誤。
三人內部協議不是全部無效。對內三人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是是不得對抗外人。可在對外賠償後依據該協議向另外2人追償。故d錯
6樓:匿名使用者
c.王東、李南、張西均為合夥人 d.王東和張西所出具的字據無效
[第7題](單選題)依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
7樓:孫超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 ( )。
a.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b.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c.在離婚後六個月內提出
d.在離婚後一個月內提出
答案:b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並且同意離婚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賠償,一審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答果農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對損害賠償另行起訴,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b 詳細請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民通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28條還有還有效嗎
9樓:常瘦的蜜訣
你好,《合同法》bai生效前,該條du將贈與物的交付zhi作為贈與合同的dao成立要件,《合同法》對此
版予以修權正,改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告成立。然而即使贈與合同成立,根據《物權法》第十
四、十五條,未經依法登記受贈人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謝謝!
《民法通則》第143條,《民通意見》第179-181條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不一致
10樓:
新法為準啊,衝突的話當然用新出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了,這個在萬國的講座裡是說了的,考察範圍應該是到兩會期間的新法為準吧,就是指南針的那個增補本,而且每年的新法都是重點!最後祝樓主通過司考…給個分吧
11樓:王元頁
1,《民通意見》屬於最高法院對《民法通則》的解釋,在法理上其效力低於法律,在與法律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法律。
2,《民法通則》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屬於一般法與特別法、新法與舊法的關係,在發生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新法的規定。
3,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條中也規定了在與其他法律有衝突時的適用標準:
第三條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與其他法律對同一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領域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及智慧財產權領域法律的特別規定除外。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而其他法律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中的幾個問題!!~
12樓:little楊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64條
以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的一方,對聯營企業的債務,應當按照書面協議的約定承擔;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由此觀之,出資比例的問題首先當然按照協議確定,但是沒有協議或協議內容不明確的情況下,則需要對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確定比例。或者按照盈餘或風險的分配比例確定投資比例。
2.對於該問題本人並不完全贊同前輩的意見,即企業法人解散的,資能抵債的,自己進行清算。資不低債的,要申請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這種說法不具有準確性。
而應當是:
企業法人自行決定解散的,清算組織由該企業法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自主成立。
企業法人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的,則應當由主管機關組織有關機關和人員組成清算組織;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關於破產程式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織。
也即企業法人自行撤銷,而不存在利害關係人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的情況下,企業法人得自己成立清算組織。當然,企業法人發現資不抵債的,仍應宣告破產。
3.樓主所說的b企業本身承擔自然是無限責任。一般而言,企業法中的有限責任指的是成員對企業(包括企業法人)的債務不承擔無限責任,而並非指企業本身不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所以前輩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
企業聯營包括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也即半鬆散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
緊密型聯營是組成新的法人主體,成員承擔連帶責任。揭開法人面紗制度適用後除外。
半緊密型聯營企業通常是基於聯營合同,且需登記,成員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情況下也即樓主所說的合夥型聯營。此時成員需承擔無限責任。
鬆散型合夥通常基於成員之間的聯營合同,無需登記,當事人未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成員對外僅僅承擔按份責任(並不排除符合連帶責任要件時的連帶責任適用)。但是,成員對於這種按份責任的承擔也是要負無限責任的。這兩者並不存在衝突。
就像甲和乙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對丙承擔債務(有限責任),但對於該債務,甲仍然應當以自己的一般財產為擔保。
b企業本身是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服務業等特殊部門的合夥人則僅對合夥企業的重大過失與故意行為所產生的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體的樓主您可以參考《合夥企業法》。
還有什麼問題的您可以和我交流。
還有哈,您的懸賞有點保守t-t。
13樓:匿名使用者
1、各方協商定價。
2、企業法人解散的,資能抵債的,自己進行清算。資不低債的,要申請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
3、b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成員個人不承擔責任
民法案例分析
14樓:牽著你的手
本書是教育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郭明瑞教授主編)的配套案例教學用書,在體例上基本與《民法》教材保持一致,內容涉及民法總論、物權、債權、繼承權、侵權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全書從全國各地法院已審結的民事案件中選取了40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行分析,每個案例分析分基本案情、法院裁判、法理評析、自測案例四個部分。其中,法理評析部分從理論上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基本民法問題,並對法院裁判的得失進行分析。
自測案例主要圍繞法理評析中所涉及的民法問題,以例項的形式提出問題,供學生思考練習之用。
本書可以作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學習民法的案例教材,也可以供法律工作者和相關人士參考使用。
目錄第一章 民法總論
案例1 權利濫用糾紛案
案例2 植物人民事行為能力糾紛案
案例3 表見**糾紛案
案例4 訴訟時效糾紛案
第二章 物權
案例5 所有權歸屬糾紛案
案例6 區分所有建築物空間利用糾紛案
案例7 相鄰關係糾紛案
案例8 物權時效取得糾紛案
案例9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糾紛案
案例10 徵收承包地補償糾紛案
案例11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
案例12 抵押權糾紛案
案例13 最高額抵押權糾紛案
15樓:一見鍾情一生
有效。因為他已年滿16週歲,且自己已經獨立掙錢,可以按自己的意願行事。無行為能力是在其購買電視之後,因此可以認定行為有效。
FS最高法傷,FS最高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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