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抵押到期未解押,抵押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2-12-16 11:55:21 字數 4591 閱讀 9737

1樓:鑽誠投資擔保****

不會,因為土地抵押登記他項權權在你手裡,債權沒有還清,他項權你不解押,不存在失效。

我拿父母房產證去抵押給個人有法律效力嗎

2樓:鑽誠投資擔保****

拿父母房產證去抵copy押給個人bai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原因如du下:

1、首先,房產zhi證不具有法律上的dao公示效力,產權人完全可以以房產證丟失為由補辦新的房產證,原來的房產證完全作廢。

2、如果要用房產證,則讓房屋所有權人到房屋管理局辦理新的房產證。

3、其次,抵押不一定需要辦理登記,沒有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登記的抵押權。

4、再次,房屋的產權確定,要以**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汽車合格證抵押有法律效力嗎?

3樓:法幫網

汽車合格證抵押有法律效力嗎?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質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部分,當然也屬於物權的範圍,同樣適用物權法定原則。

因此,要判斷汽車合格證能否質押,關鍵是看汽車合格證質押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擔保法除了明確列舉哪些權利可以質押外,還有"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規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與擔保法如出一轍,除了明確列舉之外,也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規定。

汽車合格證究竟能否質押,關鍵在於其是否屬於"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或者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可以確定的是,我國任何一部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規定汽車合格證可質押。而且就汽車合格證本身的屬性來看,也不可能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汽車合格證可質押。

因為凡是可以用來作為擔保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均需同時具備可轉讓性及財產性兩個屬性,否則將無法作為擔保物權為債權提供擔保,即使勉強提供擔保,擔保物權也無法實現。而汽車合格證僅為機動車整車出廠的合格證明,其隨車配發,一車一證,不能轉作其他汽車的合格證明,本身並不具備單獨的可轉讓性,同時汽車合格證僅是汽車合格的證明,本身並不具備任何財產價值。

欠條原件被抵押之後 影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樓:華律網

3全部欠條影印件只是不能單獨作為有效證據採信,並非指影印件絲毫不具備證明力。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影印件是真實性存在瑕疵的間接證據,而間接證據並非不具備證明力。也就是說,如果影印件之外,還有其他的間接證據也能夠佐證其待證事實,而這些證據均真實有效,且對方不能提出強有力的反證,那麼,影印件就能夠具有強勢證明力。

間接證據運用規則是:第一,不能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第二,每一個間接證據都應能查證屬實;第三,每一個間接證據都與事實的某一方面有客觀的聯絡;第四,各間接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內容和形式均一致;第五,各間接證據得出得結論都是肯定的,並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5樓:松君飛翔

如果沒有原件,對方不認可的話,影印件就沒用;

二次抵押到期沒有解押能賣房嗎

6樓:鑽誠投資擔保****

不可以,詳細原因:

二次抵押到期的房產,在沒有解壓的時候,房屋的產權暫時屬於銀行;

只有辦理解壓手續,從銀行贖回產權,才可以到公證處公證過戶;

一般情況下,沒有解壓的房產,可以到公證處查詢房子的狀態,可不可以做買賣的房產,公證處是可以給本人詳細說明的。

私人簽訂房屋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7樓:華律網

所謂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肯定評價,發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發生。

抵押合同在當事人就抵押事項達成合意時成立,但並不立即生效。只有待辦理抵押登記時,合同方生效。首先,從法理上講,房地產抵押合同僅是當事人之間就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債務合同,其成立乃至生效時,抵押權尚未產生,訂立抵押合同,屬於一種債權行為。

抵押合同的履行,即抵押人實際設立抵押權予以抵押登記,才是物權的行為;其次,國家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禁止性規範的抵押登記予以堅決的否定,即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也不能承認其法律效力,而只對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設立登記,才承認其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8樓:鄭州書友會

當事人僅就抵押房產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合同並不導致抵押權的產生。

首先,從法理上講,房地產抵押合同僅是當事人之間就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債務合同,其成立乃至生效之時,抵押權尚未產生,訂立抵押合同,屬於一種債權行為。抵押合同的履行,即抵押人實際設立抵押權予以抵押登記,才是物權行為;

其次,國家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禁止性規範的抵押登記予以堅決的否定,即使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也不能承認其法律效力,而只對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設立登記,承認其法律效力。這種以國家行為直接強制干預的目的,也在於通過房地產抵押登記,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房地產已設立抵押而使自己遭受不測的損害,從而保證抵押權的順利實現。

9樓:在永定河探險的行星

言而信不知其可!人無誠信什麼也白說了!可以說食言而肥畜牲一個!

10樓:寂寞瓔珞

沒有登記這個抵押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不是沒有辦法。真的到了法院,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讓法院查封扣押他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行使你的債權請求權。一樣可以把借款拿回來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需要作登記,作為不動產,房屋抵押需要到房管局進行登記,所以私人之間的抵押合同不能對抗登記,也就是說即便你們寫了協議,在未作登記時,房屋所有人已然可以住房進行處理,所以私人間的協議並未起到抵押的作用,所以是無效的。

辦理房產登記時房管局只審查抵押需要的手續,如抵押合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物權證。房管局不干涉你們自願達成的協議。

12樓:匿名使用者

以後別那麼傻了。房產抵押一定要登記了才生效。現在他是沒有擔保責任的。走抵押的路子叫他還錢是不可能了。只能靠債權。具體操作比較困難麻煩。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裡有兩個法律關係。首先,你們之間存在50萬元的借貸關係,這個是合法有效的;其次,你們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本身也是有效的,但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作登記的抵押無效。也就是說,當他到期不償還欠款,你要求以抵押房屋優先受償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但這並不妨礙你以債權人身份起訴他,要求清償欠款的,當然,不要過了兩年訴訟時效。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是有效的,~!

民間有人就是鑽這個法律漏洞,把禁止、限制買賣的某特定房產以「借款抵押」的名義(當然不經過登記),最終法院判決生效後,憑生效的判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的!

如:今借到張某人民幣50萬元,1個月後如數返還,如果無法還清,自願將本人所有的某房產抵債,~。

欠條馬上到期重新打有法律效力嗎

15樓:華律網

這個問題本質上是訴訟時效問題。民間借貸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出借人沒有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或起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起訴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出借人的訴求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在實踐中,有很多出借人不能或不願意起訴、或希望在條件成熟時再起訴等諸多原因,在這樣情況下如何規避3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呢?通常的作法是是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則來實現。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而重新計算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斷沒有次數限制,以最後一次中斷的證據為準,但必須切記的是,訴訟時效不管中斷多少次,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即便是欠條訴訟時效過期,債權人依然可以主張債務人還錢,只是起訴到法院後,債務人抗辯的,法院會予以判駁。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6樓:颱風路過

欠條在沒還清之前是永遠有效的,即使過了約定還款期限也是有效的。

所謂的期限,我估計你說的是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還款期限到之後兩年內為訴訟時效之內,兩年內起訴可獲法院支援;假如你還款期限到之後超過兩年沒有向債務人追索,之後再向法院起訴的話,假如債務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那麼該債權將不再獲得法院支援。

這個不再獲得法院支援只是說不再獲得法律的強制保護,也就是說法院不會作出判決幫你強制執行這個債權,但你的自然權利依然存在,你依然可以依靠自己私人的力量去追索這筆債務。

重新打借條之後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起算,重打借條的意義就是再次獲得兩年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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