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厚線見
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徵:
人的意志是產生民事法律行為的前提,但人的內在意志只有通過一定形式在客觀上表現出來,使他人瞭解,才能具有法律意義。這種能夠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在意志表現於外部的行為叫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必定是為了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即為了今後享受一定的民事權利和負擔相應民事義務,或者為了改變、結束原先存在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比如,投保人去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保險公司接受了,雙方簽訂保險合同,保險法律關係就發生了。這個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後果的保險合同的成立,是因為雙方都有欲發生保險關係的意思,由於有了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有這個保險合同的產生。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也就不可能產生民事法律關係。
不是任何意志表現都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比如,在討論會上發表意見或約對方外出旅遊,雖然表示了意思,但這些意思都與民事法律關係無關,也就是不產生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就不能認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
從意思表示要能看出表意人內部的意思,如果從表示行為看不出什麼意思,如口頭表示,口齒不清或胡言亂語,別人聽不懂;書面表示,文句不通,詞不達意,別人也不能夠理解,這都不能起意思表示的作用。除非是眾所周知的習慣語,比如,滅火,許多人都叫「救火」,但並不是不讓火滅掉。
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有聯絡,但也有區別。在許多情況下,一個單獨的意思表示並不能導致表意人期望的法律後果,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訂立合同的法律行為。
當然,少數的單獨意思表示也可成立民事法律行為,比如,立遺囑。這時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為就很難區分,但這是少數情況,並不能根據這種情況就把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等同起來。
2樓:愛砸手錶的爺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
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3樓:網友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達到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最主要、最廣泛的法律事實,是一種帶有目的性的達到民事法律效果的行為。這種目的性是決定和實現行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據。
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民事法律行為是由一個或數個意思表示為要素構成,無意思表示不可能產生民事法律行為。但意思表示本身並不是民事法律,而僅是法律行為構成要素之一。
3)民事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其從內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才能產生行為人所期待的效果。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有哪些
4樓:唐玉娟
私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體作出的行為,與**機關行使國家權力作出的國家行為、法院依審判權作出的裁判行為相區別。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變動民事關係的行為,而不是利用公權力作出的行為。
合法行為:所謂合法,就是說它所追求的效果「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自由是有邊界的,任何人的行為不得以損害他人的權利或破壞公共秩序為代價。
這也是法律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別。
表示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當事人想要實現一定效果的內心意思對外表示。
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具備意思表示這一要素,不具備意思表示,就不稱其為民事法律。
意思決定效果的行為: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張人們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負責。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實現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聽任其依照內容發生法律效果,設定權利,負擔義務,或使權利義務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仍然實施**行為,未經被**人追認的,對被**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5樓:周業懇
(一)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論及民事法律行為,我們就必須瞭解另一個概念,事實行為。全部民事法律關係的調整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通過法定主義設定權利和義務,另外一部分就是由法律行為制度來完成。事實行為正是屬於相對於法律行為而言的法定主義部分。
將兩種法律制度在此進行對比,對**民事法律制度的設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它本質上是行為人設立法律關係意圖的外在表示。
而事實行為則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因而法律對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概括中也並不考慮不同行為人的具體意圖內容。
因此事實行為必然是某種客觀行為,是某種業已實施的、客觀外界造成影響或後果的行為。僅停留在內在意志階段或意志表示階段,而未表現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不構成事實行為。
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效力。
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使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而並非使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發生法律後果。而事實行為直接產生法律後果。因此,產生法定後果的法律事實和產生意定後果的法律事實兩者間有著本質的區別:
法律行為之所以發生法律效力是基於法律對錶意人「意思自決」價值認許的結果。其他非法律行為所產生之法律關係是基於「法律本身」價值的考慮。
3、法律行為本質不在於事實的構成,而在於意思的表示。
而事實行為相反。這是由法律行為的主觀性特徵和權利義務效果的非法定性決定的。在法制史角度看,正如我們所知道的,早期交易只存在即時交付情況。
而法律行為觀念僅僅是在意思表示從事實行為中分離出來之時才逐漸形成。只有在商品經濟較為發展的階段才產生了交易活動中約定(諾成)行為與實際履行行為相分離的要求。也才形成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這一觀點。
正如梅因所說:「羅馬法上契約觀念的成熟是經過『要式交易行為』到『諾成契約行為』的一系列轉變後最終完成的」。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與特徵。
我國在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吸收了許多德國與蘇聯的立法經驗。「民事法律行為」亦稱「法律行為」。我國民法典對其定義如下: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我國對民事法律行為(以下簡稱法律行為)「合法性」特徵的規定不同於大多數國家。之所以在立法時我國將「合法性」作為法律行為特徵是因為,當時我國在很大程度上參照了前蘇聯關於法律行為之界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和特徵
6樓:律漸
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稱為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而實施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一)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二)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三)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實現行為人所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哪些,什麼是民事法律行為?
一 法律行為成立的共通要件 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皆有的要件。因我國民法通則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即有效 要件,沒有對成立要件作出明確規定,而後公佈的合同法對兩者稍做了區分,所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為 1.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共通要件因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而有不同。在單方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 其他特別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王潤紅老師帶你學習會計職稱考試核心考點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德 四 形...
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1 一般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1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實。內 3 不違反法律容 或者社會公共利益。2 民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 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為除具備一般生效要件外還須具備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 當事人。即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