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三週忠強
你好,解答如下:
就民法而言,行為區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兩大類。
所謂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髮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民事行為又稱為法律行為。這種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
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1、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分別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等。
所以,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不存在包容關係,事實行為引起民事法律後果可能違法也可能是合法的。
2樓:洪晴虹
罷工這種行為是很嚴重的,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的,公司有全開除的,但他開除一個人需要賠償對方一個月工資的!才能解除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工程購買材料和民工工資是兩改概念,你現在只是幹活「屬於勞務費」,不關什麼材料費。
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事實行為的區別
4樓:繆美賁石
民事法律事實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在於: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劃分的「
5樓:賽罡諫陽澤
二者區別如下:
一、含義方面:
1、民事法律事實:指民事法
律規範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如上述登記結婚、訂立合同、變更協議、轉讓債權、雞蛋孵化成小雞、自然人死亡等均為民事法律事實。
2、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為。
二、試用範圍方面:
1、民事法律事實:是反映現實生活情況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生作用的槓桿的意義,是把法律規範和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絡起來的環節。
2、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總則》所採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為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三、分類方面:
1、民事法律事實:根據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為事件與行為。事件分為不可抗力、時間的經過、人的出生和死亡、其他;行為分為事實行為、民事行為、違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根據其是否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形式,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法律事實的事件種類: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颱風、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出現可以使合同關係發生變更或解除,也可以使當事人免除侵權責任等。
2、時間的經過
一定時間的經過可以依法導致一定法律後果的發生。如根據時效制度的規定,時效期間的屆滿,可以使權利人的權利歸於消滅;根據智慧財產權法的規定,法定保護時間的屆滿,可以使當事人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歸於消滅。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導致該自然人人身權利的產生。自然人的死亡導致繼承關係的產生,也可導致婚姻法律關係的消滅。
4、其他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其他自然現象和客觀事實,也可成為法律事實而引起民事法律後果。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
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2、根據其是否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3、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4、依據其行為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諾成行為自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為履行其義務;而實踐性行為自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交付標的物為行為成立的要件。
5、根據其相互間的關係,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從行為依賴於主行為。
6、根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發生法律後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主張的分類,包括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雙務行為和單務行為,等等。
參考資料:民事法律事實——搜狗百科民事法律行為——搜狗百科
6樓:書香微微
民事法律事實分為
事件和行為,行為根據是否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分為民事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和事實行為(非意思表示行為),民事行為根據是否合法(有效)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民事行為)和有瑕疵的民事行為(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可變更)。
因此:(1)民事法律行為對應的是有瑕疵的民事行為,強調的是行為人的是否有或是完全行為能力;事實行為對應的是民事行為,強調的是行為人是否有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為是意思表示行為,事實行為是非意思表示行為(3)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取決於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事實行為的後果取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7樓:源夏載斐
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表意行為中除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比:
區別: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準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
準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①意思通知。是指以一定的意願為表示內容的行為。如承認的催告和拒絕、義務履行的要求和拒絕、要約的拒絕等。
②事實通知。是指通知對方或者公眾一定客觀事實為表意內容的行為。如股東大會召集公告、承諾遲到的通知、授予**權的通知及指名債權讓與的通知等。
③感情通知。是指以一定感情為表意內容的行為。如**待或被遺棄的被繼承人對有遺產或虐待行為的繼承人的寬恕表示。
建議還是從具體的例子來把握
效果會比較好。
8樓:不策酒鴻疇
c形成保管合同關係
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其中行為還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
1、事件: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支配的一種事實,跟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關。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認為事件。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如打雷颳風下雨、**海嘯(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志有關係,但是當事人控制不了。如戰爭、罷工、動亂
2、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所進行的活動,是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事之前事先進行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不表意行為):行為沒有意思表示,但是能夠產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撿到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佔、創作等
民事法律事實的行為
9樓:柔情
①只要是行為都是事實行為,這是最廣泛意義上
的事實行為;
②廣義上的事實行為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變化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③廣義上的事實行為中的合法行為則是狹義的事實行為;
④狹義事實行為又可以分為最狹義的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這最狹義的事實行為被直接以事實行為稱呼。
其實,要明確事實行為的內涵就必須有所取捨,如果不作出必要的限制,所謂的事實行為也許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可能確定化,也就沒有任何意義。前述①②③種看法過於寬泛,有的甚至把民事法律行為也包括進去了,而我們恰恰需要一個詞來概括除法律行為以外的人的各種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既然,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表意行為,那麼依照法律後果是否與表意人的意思內容有關,就可以把民法上的行為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前者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前文引述的舒國瀅先生的觀點也是一個佐證),後者由於其法律效果不必考慮當事人的意思,屬於法律對於一種事實情況直接賦予一個法律後果,可以稱為事實上的行為或事實行為。
因此,事實行為應當是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應而存在的,在界定了什麼是民事法律行為後,其他的凡不以意思表示決定其法律後果的行為都可以看作事實行為。 1、民事事實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的基本分類
中國《民法通則》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這一定義著重強調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但未明確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意思表示,被學者認為有重大缺陷而受到批評。同時,《民法通則》創立了「民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以避免使用「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說法,因為,大家認為這種說法存在邏輯錯誤。
民事行為則是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即民事表意行為。這實際上是用「民事行為」取代了傳統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而縮小了「民事法律行為」在中國的外延。正是這一改變,造成了多年來學界對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爭議。
所以,未來的立法應當正本清源,確立科學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結束無謂的爭執。
實際上,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是從「標準」或「典型」意義上下的,它只能在一般正常的情況下得到完全的適用,不可能適用於全部的情況。其實,任何定義都是這樣,只有找到一個基準點(或穩定態)才可以下定義,而這個基準點常常就是出現機率最高的情況,符合這個情況的就是正常的(常態),否則就屬於異常情況(異態)。而所謂「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等違反邏輯的說法,在我看來就是因為呆板地適用民事法律行為定義的結果。
一種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是法律對它作出的評價,這種評價與定義的基準點是密切相關的。只有和基準情況一致的才會被法律認可,否則,它的效力就不完全,不論是可撤銷、可變更、效力待定還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些都不違背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也不存在什麼邏輯矛盾。同時,這幾種情況也不是一種穩定的狀態,它們最終會變成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完全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所以,根本不會有邏輯矛盾,也不存在用語不當的問題。
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理論的抽象,這樣,我們在給現實中的行為「貼標籤」的時候,就應當慎重。只有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特徵的才是民事法律行為,否則就不是,不存在模稜兩可的情況。如果,可撤銷可變更的行為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被撤銷或變更,那它就是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效力待定的行為,沒在法定期間內得到追認,那它就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無效的法律行為就其實質來說和事實行為是一樣的,因此它就屬於事實行為。綜上可知,法律行為其實也是一個過程,它可以發展為有完全效力的法律行為,也可以轉變為事實行為。
由上述分析可見,表意行為與非表意行為的分類也是應當作出限制的,它並不完全等同於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劃分的「標準時刻」不是行為做出時,而是其效力確定時(只有這時才是穩定狀態)。如果可以產生完全的法律效力,這種表意行為就是法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不管其中是否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這樣對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作出區分,其分類就是很清楚的,不會再有模稜兩可或無法歸類的情況出現。
另外,學術上認為,作為法律事實的行為還應當包括準民事法律行為,它的法律後果也不是意思表示的內容確定的法律後果,而是意思表示作出後依照法律規定發生的與意思表示有關的其他民事法律後果。準法律行為可以說是處於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之間的一種情況,但就其最終的法律效果而言,一般可以歸入法律行為。
至於行為合法(或適法)與違法(或非法)的區分由於採用的是另一個分類標準,與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分沒有必然的關係。法律既規範合法(或適法)行為也限制違法(或非法)行為,即使是法律行為,它也可能存在違法(或非法)的目的,法律同樣不會袖手旁觀,違法(或非法)行為在法律上也會產生後果。因此,合法(或適法)與否也無法將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區分開。
2、民事事實行為與人為事件
在法律效果上,事實行為和人為事件都是法律直接賦予的,他們之間的區別在於前者為一種行為,後者為此種行為的結果。因此,無意志能力人實施的「行為」、造**為事故的行為等,在這個意義上都可以算作事實行為,而其結果對於局外人來講一般就是人為事件。這是從不同的角度作出的區分,反映了事實行為與人為事件的聯絡,這也說明任何分類都是相對的,只有有限的意義。
另外,人為事件一般具有規模大的特點,如罷工、戰爭,同時,人為事件也不限於事實行為的結果(如,人的失蹤就不能看作是失蹤人的事實行為)。所以,區分事實行為和人為事件也要具體分析,不存在一個絕對的界限。
由於事實行為範圍廣泛,且各具特點,屬於事實行為的制度只能分散在法律各處,不象法律行為那樣系統。從事實行為的法律後果不考慮行為人的意思而言,違法行為、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發明、發現等在一定程度上皆為事實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哪些,什麼是民事法律行為?
一 法律行為成立的共通要件 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皆有的要件。因我國民法通則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即有效 要件,沒有對成立要件作出明確規定,而後公佈的合同法對兩者稍做了區分,所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為 1.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共通要件因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而有不同。在單方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 其他特別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王潤紅老師帶你學習會計職稱考試核心考點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德 四 形...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徵 人的意志是產生民事法律行為的前提,但人的內在意志只有通過一定形式在客觀上表現出來,使他人瞭解,才能具有法律意義。這種能夠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在意志表現於外部的行為叫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必定是為了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即為了今後享受一定的民事權利和負擔相應民事義務,或者為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