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的賦稅和收入
1樓:愛創文化
西漢時期的幣制和賦稅設定的很有意思,整個社會的m2相對較少,錢還是十分值錢的。大概整個社會的流通約為70億到100多億錢。如單純按照公尺價,則西漢平均1石公尺(120斤,約合現在約為60斤)約為30--50錢。
也就是每錢按照現今公尺的購買力,大概相當於2~3元人民幣。
當時三公(國防部長。
委員長和總理)的收入,約為1個月6萬錢(約合12萬元人民幣)。而萬戶侯(糞土當年萬戶侯,萬戶侯基本上也是享受常委待遇的**委員。
了,如衛青和霍去病。
就是萬戶侯的待遇),收入可達百萬錢每年,可算是富甲一方了。千戶侯(則是弱勢省級幹部序列),則每年的收入約為20萬錢(約40萬人民幣),到了縣螞拿搏長,每年的收入也就大概4萬錢左右,每個月約為3000多錢的收入。似乎收入也是十分一般。
當時京城內中等階級的家庭,家有10金的家產,也就是約為10萬錢(2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倒也與現在家庭殷實的城市居民的存款相比,似乎還是顯得少一些。
漢朝的賦稅其實從結構上設計的很合理,田租很輕,如果男子正常服役(徭役1個月,兵役1年,戍邊3天)則生活無虞。但如果要享受特權,成本就會相對較高。比如逃避服役,以錢代敏攜之,則每個月需要付出2000錢,約為4000元人民幣,也是乙個稍高的收入(不是中堂說,中國現在還有6億人在1000元以下嗎悶祥?,一般低收入的人群,往往是不會僱人服役的。
漢朝和唐朝的稅收情況
2樓:我家小小寧
漢承秦制,漢朝的財政主要來自農民(人頭稅,田賦,勞役,地租入手)的賦稅和冶鐵製鹽。
而唐朝不僅依賴農業,在商業進行重賦稅。
唐代,兩稅法。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就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它的主要內容是:
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徵收,保留戶稅和地稅。
2)量出制入,**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 唐**是以779年(大曆十四年)各項稅收所得錢穀數,作為戶稅、地稅的總額分攤各州;各州則以大曆年間收入錢穀最多的一年,作為兩稅總額分攤於各地。因此,戶稅、地稅全國無統一的定額。
3)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徵錢,戶等高的出錢多,戶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徵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徵錢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稅按畝徵收穀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
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因為夏秋兩徵,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
6)對不定居的商賈徵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
漢朝的土地制度是什麼
3樓:雨說情感
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租稅(少)、按人丁負擔賦、役(重), 基本上是以稅人為主,人身控制嚴格。
其間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國土地改稱"王田",不許買賣。不僅沒有解決社會土地問題,相反又把農民禁錮在"王田"裡當牛做馬,使各種矛盾進一步激化。
王莽掌權後,根據古書上記載的井田制度,於公元九年頒佈了一道著名的詔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御魑魅。
這道詔令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全國土地改稱王田,即廢除土地私有制,實行土地國有制,私人不得買賣;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畝;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過九百畝者,須將多出部分分給宗族鄰里;原來沒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
二是將奴婢改稱私屬,不得買賣。詔令還規定,如果有人敢於攻擊井田制度,煽動人破壞法令,則將其流放至邊境地區。
4樓:tony程
漢朝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可自由買賣。
先秦到秦漢時期我國土地賦稅制度的變化怎樣?
5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一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併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併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徵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
中國漢朝的賦稅制度是怎樣的
6樓:葉提問
漢代的賦稅制度。
漢高祖劉邦記取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公尺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
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
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桓帝、靈帝增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徵的賦稅。原規定:
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徵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徵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徵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徵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餘貨財。
京師之錢累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漢朝的土地所有制與秦朝相同,土地私有,並可自由買賣。土地所有者須向國家耕地稅,耕地稅率為畝產的十五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人口稅分為算賦和口賦。
算賦是丁稅,十五至五十六歲的男女每年每人納一百二十錢(一算).口賦是兒童稅,七至十四歲的兒童每年每人納廿錢。西漢早期奉行重農抑商政策,雖然恢復了農業生產,但經濟勢力讓然略顯不足,而商人地位低下。
文景時期,在晁錯的建議下,改行貴粟政策,國家存糧進一步大漲,經濟實力也因而爆棚,商人的地位也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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