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公司做法顯然是違法的,你可以先到本單位的工會去反映問題取得工會的支援,若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話只能到本地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去申訴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它降的是一些福利或者是你的降幅你超過合同約定的工資目前是不違反勞動法的,但如果你們工會足夠強大,能幫你協調這個事情,也還是可以的,可惜中國的工會大多都還是個擺設
3樓:匿名使用者
理由很難說,起碼不超過最低工資。**對一些重點企業也會有一些約束和監控。
公司以降工資的形式來逼員工自己辭職,合法嗎?員工該怎麼維權?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經營導致的效益減少,降低或者調整員工的薪資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無故只針對某個人的行為,作為當事人可以去找公司負責的領導瞭解情況,然後力爭一下,勞動法雖然可以對此類事情有某些規範,但是實際操作是企業,勞動部門是比較難介入其中並解決的。建議幹得不開心就走,惹不起咱躲得起,東家不打打西家嘛。這沒什麼的
5樓:馬梓開博士
公司要這麼做,屬於鑽法律規定的漏洞。維權恐怕效果並不好。
6樓:李耳
可以去勞動仲裁告公司,沒有合理的理由,讓你填寫什麼單子你就不填,公司也不能拿你怎麼樣
公司裁人以降職降薪的形式逼員工自己辭職該怎麼辦?
7樓:just享受
1、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報酬的,但是公司違法勞動合同降職降薪,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一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降職降薪是要和員工協商後寫入勞動合同的,不是他說降就降。可以告訴人事,在自己未簽字同意前降職降薪,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你是可以申請勞動監察單位介入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的。當然,背後要做好相關 的證據收集工作,比如你的崗位說明書,工資條,勞動合同等等證據。
1、書面通知只是告知,最後你還要簽字同意,而且寫到勞動合同中才行
2、3、你如果不同意,就應該收集好你作為機長時的證明,如工資條、崗位說明書,崗位責任書,工作往來簽收條,升職的公告等等,然後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說他們未經本人同意降崗降薪,要求補發工資並做賠償。(當然要等到發了工資以後,不然就是無理取鬧了)
4、勞務派遣合同是半年,你都三年了,早過期了,合同已經無效了。
5、合同沒有給你,那就算是白簽了,提這個合同沒有意義。但希望你前一個勞動合同在手上。
6、提拔你當機長,你當時同意了,而且也領取的是機長的工資,就說明你們已經在事實上是雙方同意的,協商一致,而且沒有異議的。現在他想降職,你提出異議,就說明你是 不同意的,他們需要協商。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能力也沒什麼好留戀的,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10樓:你應聘我參考
1.合同即使公司沒有給你,到了法庭上,需要公司舉證,不用擔心。
2.對你降薪降職,需要有確鑿的規定和業績考核證明,薪資這塊可以以工資卡的流水作為明證。
儘快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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