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鑽誠投資擔保****
識別凶宅的三步
1、購買前調查
可在網上搜尋該小區,看有無相關**報道,有些案件有**的公開報道。詢問中介公司房產的情況,他們有沒有核實過,能否提供相關宣告。向小區居委會、物業公司、小區居住的其他業主打聽。
如果房子真的出過事,小區內或多或少會議論的。shqianyy
如果你還不放心,可以到轄區派出所詢問,如果發生過凶案,卷宗會有備案記錄。
2、簽約時的風險控制
簽約時讓業主有書面的確認,將該資訊列為必須披露的專案。
在合同中約定,這項是必須披露的專案,那麼如果業主有所隱瞞,就屬於違約,買家將來要求撤銷合同或者退房就有了依據。
3、事後補救,明確房屋中介的責任
很多調查個人是很難操作的,那就可以對經紀人提出要求,並且明確責任,這樣經紀人就有了壓力,調查時會盡心盡力。
責任怎麼界定呢?需要在合同中約定,或者中介公司提供書面的承諾書。經紀人或中介公司要做調查,同時也要對調查結果負責。
買二手房怎樣避免凶宅 買房前中後三步走
2樓:搜狐焦點
買房是件大事,雖說買到凶宅的可能性比較小,但也應該慎重對待,那麼究竟怎樣才能避免買到凶宅呢,不放看小編為您介紹。
凶宅的概念及影響
按照一貫的理解,「凶宅」指那些在房屋內發生過自殺、他殺事件的房屋,而且是在房子的本體結構內發生的。(室外不算,不要盲目把範圍擴大),自然死亡不算。
另外,這種自殺、他殺事件肯定會有公安機關到場的,事後追償和認定的時候可獲得證據。
買到的房子如果是「凶宅」,主要的影響:
一個是住戶心理上會有影響;
另一個就是對未來的**有影響,此類房產在成交**上肯定會低於市場價。
怎樣識別凶宅?
這類房屋瑕疵的隱蔽性較高,想要防範凶宅的風險可分為幾步:買前調查、簽約時風險控制;事後補救,並明確經紀公司的責任。
1、購買前調查
可在網上搜尋該小區,看有無相關**報道,有些案件有**的公開報道。
詢問中介公司房產的情況,他們有沒有核實過,能否提供相關宣告。
向小區居委會、物業公司、小區居住的其他業主打聽。如果房子真的出過事,小區內或多或少會議論的。
如果你還不放心,可以到轄區派出所詢問,如果發生過凶案,卷宗會有備案記錄。
2、簽約時的風險控制
簽約時讓業主有書面的確認,將該資訊列為必須披露的專案。
在合同中約定,這項是必須披露的專案,那麼如果業主有所隱瞞,就屬於違約,買家將來要求撤銷合同或者退房就有了依據。
3、事後補救,明確經紀公司的責任
很多調查個人是很難操作的,那就可以對經紀人提出要求,並且明確責任,這樣經紀人就有了壓力,調查時會盡心盡力。
責任怎麼界定呢?需要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經紀公司提供書面的承諾書。經紀人或經紀公司要做調查,同時也要對調查結果負責。
假如調查有誤,可與經紀公司約定:
第一、協助買家向原業主追償,包括退房、或是賠償損失,經紀公司的法務人員要提供配合,包括提起訴訟;
第二、如果訴訟失敗、或者業主拒不退還款項的話,那麼經紀公司要承擔這個責任,最高應該原價回購,並且對買方的其他損失繼續協助買方向業主追討。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1-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買二手房怎麼避免買到「凶宅」?
3樓:搜狐焦點
「有一種二手房最難賣,無論它在繁華鬧市或是景觀絕佳,只要一旦發生過惡性事件,戴上『凶宅』的十字架就註定**之途非常艱辛。」記者幾年前曾經**過凶宅的問題,地產人士也表示由於資訊發達,有殺人放火之類的事情發生,新聞報道鉅細無遺描述過程,包括棟號和門牌號也一併**,業主攤上此事也無可奈何。"凶宅"很多時候是由租客原因發生不幸事件而造成,一位地產人士表示,作為地產中介,他們沒有通天眼,不會預知過去未來。
租客簽約時斯斯文文,但後來發生不幸事件,的確讓人大跌眼鏡。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過若攤上某位買家頭上,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買家為避免買到凶宅已鍛鍊成柯南的本事,走訪鄰居打聽房屋過往歷史,還要上網查詢小區新聞。根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律師的介紹,如果買家對「凶宅」非常忌諱,除了口頭向業主和中介查詢外,最有力的**是合同條款。
買家應該在合同中清晰寫明有關事項,業主和中介隱瞞「凶宅」歷史就不能「側側膊」就過去。
故事一:妻子懷孕買到「凶宅」 仲裁撐腰退房
吳先生通過某中介看中海珠區某物業,並與該物業業主陳女士協商房屋買賣事宜。吳先生明確向陳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懷孕,要求房屋必須吉利,並主動諮詢房屋是否曾經死過人,陳女士對此表示該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後,吳先生與陳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一次性支付全額房款120萬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協助下辦理過戶手續。
兩個月後,吳先生得知該房屋曾發生跳樓自殺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陳女士協商退房事宜,但陳女士稱房屋並不影響使用,拒絕退房。吳先生便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及陳女士退還購房款120萬元。經審查,業主陳女士未如實向吳先生告知該物業曾發生跳樓自殺身亡事件,造成吳先生重大誤解。
最終,仲裁委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決支援吳先生的全部仲裁請求。
專家分析:隱瞞「凶宅」 誤導買家購買決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八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本案中,買賣雙方在協商房屋買賣事宜時,吳先生已明確表示要求房屋吉利,並主動諮詢房屋是否曾經死過人。但陳女士未如實向吳先生告知有人跳樓死亡一事,已違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按照傳統習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樓自殺會對購房者造成嚴重的心理陰影和心理障礙,足以影響其作出是否購房的決定。
故事二:介紹買家買「凶宅」 經紀賠5000元
李某打算與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廣州結婚生活,遂委託某中介公司經紀陳某尋找物業,並強調不得為「凶宅」。在陳某多次介紹下,李某看中天河區某物業。李某與經紀人員陳某商量交易事宜時,再三詢問該物業是否為凶宅。
陳某表示該物業絕對吉利,並以書面形式向李某承諾:「若物業為『凶宅』,陳某向李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事後,李某就該物業與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3萬元。
之後,李某在與附近市民閒聊時得知該物業內曾發生**案,便找經紀人員陳某要求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陳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屬於經紀人員告知義務的內容,故只願返還中介費3萬元,拒絕賠償經濟損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經紀人員陳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法院經審查,該物業曾發生過**事件,但陳某在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向李某承諾該物業非凶宅,並表示若為凶宅,將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陳某向李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專家分析:非法定告知義務也要擔責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迫交易。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向服務物件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當書面說明下列事項:(二)中介服務涉及的房地產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
」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03-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買二手房買到"凶宅"怎麼辦?
4樓:搜狐焦點
無論在繁華鬧市或是景觀絕佳,只要一旦發生過惡性事件,房子的**之途非常艱辛。「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過若攤上某位買家頭上,這就是天大的事情。萬一買到凶宅該怎麼辦?
有什麼辦法可以提前識別「凶宅」呢?先來看個案例。
【案例】
202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張女士購買劉女士的房屋,簽訂合同時,某中介公司和劉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沒有人居住,更沒有出過事。
張女士入住該房屋後,在偶然和鄰居聊天的過程中,得知劉女士的丈夫在該房屋內上吊身亡。張女士遂將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劉女士對裝修進行補償。
【法院處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房屋買賣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賣房人應如實披露房屋的實際情況。雖然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對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產生影響,但該情況會影響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懼、忌諱等,從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構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大事項。
劉女士故意隱瞞房屋內曾發生過凶案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合同的簽訂亦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支援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教你幾招識別「凶宅」
買家若對「凶宅」有所避諱,可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條件,並應多方探聽業主**房屋的情況,比如到轄區派出所瞭解或將其購買房屋地址作為關鍵字在網上搜尋。同時,買家也可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資訊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買家心理不安的情況。若買家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業主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家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業主賠償10萬元」之類的合同條款。
這樣的約定可以督促業主披露房屋資訊,也可以讓買家在發生糾紛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據可依。另外,業主如自身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事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向買家說明,並以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對於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在向消費者提供中介服務時,除要按照行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如實告知物業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外,對於非告知義務的內容,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如實調查、瞭解和反映情況,不應未做調查就隨意承諾,或提供虛假資訊或作虛假承諾,誤導或誘騙消費者交易。若消費者對「凶宅」有所避諱,且需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配合調查的,應明確向其告知,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條件。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08-3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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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二手房怕遇凶宅?技巧輕鬆繞開
什麼是 凶宅 呢?凶宅一般指住宅內發生過自殺 等非正常死亡惡性案件的房屋。人們普遍認為這類房屋是不吉利的,居住在這種環境中會對自己的心理造成影響。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家怕的就是買到 凶宅 很多賣房者不願意主動將房屋的情況告知買方,這就需要購房者在買二手房時學會自己判斷,否則交易完成之後想要解除合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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