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的建築概況是什麼

2021-03-05 09:17:29 字數 5326 閱讀 5018

1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古代建築發展概況

第一節 原始社會建築一.舊石器時期1. 文化背景:

上古傳說—有巢氏 、燧人氏 、伏羲 、神農逐鹿之戰——遷徙、戰爭、聚合中 產生 具有多根系、多元性 「中國」、「華夏」、「朝代」2.穴居、巢居

二.新石器時期的建築遺存

1. 仰韶文化 ——仰韶村、半坡村

2. 龍山文化 :面積變小、出現套間式半穴居3. 河姆渡文化 :幹闌式建築 、榫卯構造4. 細石器文化 :神廟與祭壇

第二節 奴隸社會建築

一、 夏(前21世紀——前16世紀)

1、 文化背景

禪讓----傳子不傳賢

圖騰崇拜—祖先崇拜

夏鑄九鼎——青銅時代

2、 科學技術

有規則的使用土地、天文曆法

整理河道、防洪、挖溝溉渠

3、 建築狀況

國家機器、修築宮室臺榭

二、商(前16世紀~前11世紀)

1.歷史背景

2. 建築狀況:

2樓:匿名使用者

原始社會的幹欄式與半穴式建築,到後來的宮殿等。

3樓:匿名使用者

洞穴——樹枝——保壘——茅屋——樓房

中國的原始社會概況表

4樓:奶思呀呀

1、黃帝軒轅氏公元前2023年~公元前2023年。

2、少昊金天氏公元前

2023年~公元前2023年。

3、顓頊高陽氏公元前2023年~公元前2023年

4、帝嚳高辛氏公元前2023年~公元前2023年。

5、帝摯高辛氏 公元前2023年~公元前2023年。

6、唐堯公元前2023年~公元前2023年。

7、虞舜公元前2023年~公元前2023年。

中國的原始社會,約從一百七十萬年前的元謀人開始,到公元前2023年夏朝建立前夕為止,經歷了原始人群和氏族公社兩個階段。氏族公社包括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

雲南元謀人、陝西藍田人(距今約八十萬年)和北京人(距今約70萬年~20萬年)都處於原始人群階段。

北京人已經能夠製造和使用簡單的勞動工具,使用天然火,通過採集和狩獵獲取食物,原始人群是早期的人類社會。

到一萬七千年前,山頂洞人按血統關係組成比較固定的集團,依靠集體力量向大自然作鬥爭,開始過著氏族公社的生活。他們採取磨製和鑽孔技術製造石器、骨器,並學會製造骨針,把獸皮縫成衣服,還懂得了人工取火,勞動技能比前人有了更大的進步。

到距今約

六、七千年前,半坡氏族和河姆渡氏族開始進入母系氏族公社繁榮時期。農耕和畜牧是當時主要的生產事業,人們學會了種植粟和水稻,並飼養了大量的豬、狗、牛、羊等牲畜;同時,打獵和捕魚也還佔有重要的地位。在生活方面,人們學會了建造房屋,開始過著定居的生活,同時產生了簡單的記事刻畫符號。

這種符號是原始文字的萌芽。在社會組織方面,婦女在生產和生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氏族成員以母親的血統來確定親屬關係。在氏族公社內,土地、房屋和牲畜歸大家公有,氏族公社成員共同勞動,共同消費,過著平等的生活。

到距今四、五千年前,由於農業和畜牧業的發展,男子的作用不斷加強,逐漸代替了婦女在生產和生活中的支配地位。這時,人們以父親的血統來確定親屬關係,母系氏族過渡到父系氏族。大汶口文化中晚期反映了父系氏族公社的情況。

生產的發展使產品有了剩餘,氏族公社內開始出現了私有財產和貧富差異。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原始社會的生產力水平與組織結構

原始社會是人類歷史發展的早期階段。在這個時期,沒有國家,也沒有法律。

首先,原始社會的生產力水平難以為法律的存在提供經濟基礎。

法律屬於上層建築,決定於社會經濟基礎。因此,考察法的起源,不能脫離社會生產方式,當然也就不能脫離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生產力的要素包括勞動者、生產工具和勞動物件,生產力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在生產工具上。

原始社會的生產力水平低下,主要就是因為那時的生產工具極其簡陋。

美國歷史學家摩爾根在2023年《古代社會》一書中,把原始社會分為矇昧時代和野蠻時代,每個時代又分為低階、中級和高階三個階段。矇昧時代的低階階段是人類的童年,當時人還居住在樹上,以求在猛獸群中生存下來。中國也經歷過這一階段,《韓非子》中就有記載:

在有巢氏時期,「構木為巢,以避群害」。矇昧時代的中期,人類開始採用魚類作食物,並開始使用火,但由於食物**經常沒***,因而還發生過「食人之風」。到了矇昧時代的高階階段,人類發明了弓箭,標誌著生產工具水平躍上了一個新臺階。

野蠻時代的低階階段是從人學會製陶術開始的;中級階段從馴養家畜、種植植物開始;高階階段則從鐵礦的冶煉開始,並且由於文字的發明以及應用於文獻記錄而過渡到文明時代。因此,矇昧時代是以採集現成的天然物為主的時期;野蠻時代是人類字會經營畜牧業和農業的時期,是學會靠自己的活動來增加天然產物生產的萬法的時期,但此時人類尚不能對天然物進行加工。由於生產力水平極端低下,沒有剩餘產品,就不可能產生私有制,也就沒有國家和法。

總之,原始社會的生產力水平難以提供一種法律產生的經濟土壤。

其次,原始社會沒有給法律的存在提供權力基礎。

關於原始社會的權力形態問題,在歷史學、民族學、人類學與考古學的框架中,主要形成了兩種比較成熟的理論解釋模式。

第一種模式,就是摩爾根以人類學立場在《古代社會》中所提出的氏族一部落聯盟模式,認為原始社會的最後階段是部落聯盟。他在總結北美易洛魁人進化歷程的基礎上,認為按照社會組織形式的發展,原始社會可以分為兩個時期:一是原始群時期;二是氏族公社時期。

原始群時期大致相當於矇昧時代的低階階段和中級階段。這一時期,人類還處於群婚階段。人們沒有固定居住地,而是組成不大的遊蕩集團。

由於主要依靠採集自然物作為生活**,當一個地方的自然物被採集得差不多時就轉移到另一個地方。氏族公社時期大體上開始

於矇昧時代的高階階段,全盛於野蠻時代的低階階段,衰落於中級階段,解體於高階階段。所謂氏族,是指原始社會由血緣關係聯絡起來的比較穩定的人的聯合,是人類社會自然形成的原始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和生活組織。氏族的特點是:

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不以地域劃分為基礎;它是為全體氏族成員謀利益的,體現全體成員意志的原始民主組織。在氏族組織的發展過程中,經歷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兩個階段。所謂母系氏族,即由一位共同的女祖先所繁衍的後代子孫組成,是原始公社制度的典型形式,佔據原始社會歷史的絕大部分時

期;所謂父系氏族,即由一位共同的男祖先所繁衍的後代子孫組成,歷時較短即為階級社會所代替。氏族——兩個或幾個有血緣關係的氏族組成的胞族——看幹氏族或胞族聯合而成的部落——若干部落聯合而成的部落聯盟,就構成了原始公社的整個社會組織體系。部落聯盟沒有最高行政長官,其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的首領全權大會,即聯盟會議。

部落聯盟的演進,必然形成國家。但是,原始社會的權力基礎乃是氏族公社,而非國家,法律也就無從產生和存在。

第二種模式,即酋邦模式,認為在世界上某些地區原始社會的最後階段是酋邦。「酋邦」這一概念是美國學者奧伯格2023年根據他對美洲低地土著社會的民族學研究提出來的。美國人類學家塞維斯(elman r.service)在其2023年出版的《原始社會組織》一書中,從民族學的角度把原始社會分為三個演化階段:

遊團、部落和酋邦。遊團是以地方性外婚和單方婚後居製為特徵的小型地域性的狩獵採集團體;部落是隨著新的技術的出現而形成的;酋邦以酋長為中心,是一種集中的社會政治體制,其等級地位的世襲具有一種貴族社會的性質,但由於缺乏正規的強制機構,所以沒有能力防止**。酋邦模式下,社會規模超越了氏族部落社會,其中社會分化的程度也甚於氏族部落社會。

權力**於成功的戰爭,在權力擁有者之間存在著金字塔式的等級結構,出現了掌握社會最高權力的個人;首領兼祭司-,存在宗教與世俗權力相結合的現象。酋邦再進一步向前發展,就是家。20世紀70年代以來,酋邦成為國家和文化起源研究的主要物件。

也有許多當代中國學者認為,對中國前國家時期的社會狀況而言,酋邦可能是比部落社會或部落聯盟更貼切的一種概括。解釋中國早期政治組織的發展和國家的形成時,有必要較多地吸收酋邦理論的內容,這並不是由於酋邦理論是一種較新的理論,而根本上是因為酋邦理論對於中國的事實較為適用。

可以說,氏族一部落聯盟模式下的權力主要由一個原始的代議機構掌握,它體現為一種集體分權性質的權力,這樣的權力形態與西方後來的代議民主制遙相呼應;而酋邦模式下的權力帶有較強的個人集權性質,它幾乎不受任何監督和制約,其特徵是一個人對其他人實施無限的**的統治,也許這正是中國幾千年來君主個人專權體制的源頭。

二、原始社會的行為規範

任何社會都需要有人所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規定界限,以協調人們之間的關係,確定社會生產和生活所必要的秩序。行為規範是社會調整的主要依據。原始社會盡管沒有國家和法,但仍然是有秩序的,只是那時人們還不可能自覺地制定出某種行為規則。

中國的孔夫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

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西方的恩格斯也讚美道:「而這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制度是一種多麼美妙的制度呵!

沒有大兵、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在原始社會的這種「有秩序的無**狀態」(orderedanarchy)下,與原始公有制的經濟基礎相適應,不僅存在自己的社會組織,而且還有自己的社會規範——原始習慣。

現代人類學和民族學的研究成果表明,人類社會最古老的禁止性規範是禁忌。禁忌(taboo)是由原始人對大自然充滿崇拜和畏懼而產生的,反映著原始人對「魔鬼力量」的信仰,表現為出現在距今25~100萬年前原始群中期即舊石器時代的食物禁忌,約束兩性關係的性禁忌,以及後來產生的圖騰禁忌。這些禁忌逐步發展**類早期社會的習慣體系。

原始人在長期共同生產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傳的共同遵守的各種行為規則,統稱為原始習慣。原始習慣對全體氏族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氏族成員的衝突和糾紛大都通過原始習慣予以解決。

原始習慣表現在許多方面。在血緣關係方面,為了維繫氏族的延續,形成了族外婚(exogamy)習慣,氏族內部成員之間絕對禁止發生性關係,而只能在不同的氏族成員之間通婚;如果破壞同族禁婚,則不可寬恕。在經濟方面,按生理年齡進行分工,對勞動所獲食物和其他生活資料實行平均分配:

同時,還實行族內共同繼承,即相互繼承已故成員的遺產。在組織習慣方面,氏族酋長和軍事首領由氏族全體成年成員民主選舉產生,隨時撤換;氏族或部落的重大事情由全體成員討論決定,酋長和軍事首領與一般氏族成員處於平等地位,沒有特權,沒有世襲,也不脫離生產。在處理爭端糾紛方面,對內,同一氏族、部落成員相互幫助,相互支援,「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對外則實行復仇,最初是血族復仇,即傾巢出動,血洗仇方,後為血親復仇,即只找加害人復仇,後來逐漸演變為同態復仇,再後又逐漸改為用賠償代替。

總的來說,原始社會是人類發展史上必然存在的一個歷史時期,那時的禁忌和習慣乃是孕育法律的胚胎或種子。原始氏族公社組織和原始氏族習慣是同當時的生產力狀況相適應的,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這種制度便逐漸暴露出它的狹隘性。因而,原始公社必然走向崩潰而讓位於新的社會制度,原始習慣也終將被文明社會的行為規範——法律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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