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私人工廠裡上班,沒有籤合同老闆說壓月的工資可是到

2021-03-06 02:31:32 字數 2315 閱讀 7172

1樓:w_左右舷

建議帶著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注意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維護合法權益。

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天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入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合同的,可以要求這段時間的雙倍工資(最多可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超過一年的仲裁期雙倍工資申請無效)。本例中,勞動者入職兩個月未訂立合同,可要求第二個月上班工資的二倍。

其次,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剋扣你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頒發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最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是《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提到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例中,用人單位未簽訂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本例中,勞動者工作兩個月,可以獲得金額等於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補充:沒有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上。

2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我在一家工廠上班,最近辭職 沒簽勞動合同 他發工資是壓一個月工資,這個月發的是上個月的工資 50

3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情況下各工廠都是每月指定時間發薪水的

你的剩餘工資會在工廠下月開支時結算給你

完全合理合法

如果到時間仍然不結算剩餘工資

你可以聯絡勞動部門解決問題

4樓:888王子涵

呵呵 如果老闆不給你工資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求助 他們會告訴你怎麼辦 如果不籤勞動合同估計要雙倍返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都是當月發上月工資,不存在壓一個月的問題,你可以辭職,不過要提前30天申請,工資到時間會結算給你的

6樓:楊_一清

你的工資,全要在,當然合法。他壓工資就不對。

廠裡講理的話,估計就給。不講理,就會拖,賴的。也就是說碰到無賴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關於工資!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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