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三十五年陳
雙方是勞務關係,非勞動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合同應該對解除勞務關係有規定,按此規定辦。
3樓:xwz弘揚正氣
什麼超齡人?是派遣工嗎?
我單位沒有和超齡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沒有和超齡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應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勞動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如果要返聘需要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公司與超齡人員簽訂勞動合同,3天后公司又以超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應賠付經濟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貴公司規定46歲為超齡,乃一家之言,並非法律意義上的超齡。法律上的超齡,一般是以男女的退休年齡為準,男60週歲,女55週歲。所以公司以自己的規定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要支付賠償金,為一個月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公司在簽訂合
同之前已經明確知道員工的年齡超過了公司的錄用標準,仍然與其簽訂合同,則3天后不能以該理由解除合同。如果當時並不知道超齡,事後知道,並且約定了試用期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
企業不和超齡勞動者簽訂合同,但事實勞動關係曾在是否合法? 10
7樓:山野柴胡
【退休人員 聘用協議】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8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如果勞動者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則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形成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或勞務關係,雙方關係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而受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調整。
勞動關係簽訂勞務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隨時離職?
9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最好先和單位協商一下,如果他不同意,而你要走的意志又比較堅定,你就可以隨時走,不過為了保險起見,要保留一些證據。
公司和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提出辭職報告隨時走人,公司不能以此扣押工資,應結清所有拖欠工資以及加班工資。如果公司沒有繳納社保,還要補交從你入職到辭職的社保。若公司以你辭職,扣押拖欠工資,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另外根據勞動法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你可以向公司索要從你入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你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當天的雙倍工資賠償。
未籤合同雙倍工資最多支援11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同時作為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他想什麼時候走就可以什麼時候走,甚至連工作的交接都不用做。這可以說是對於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
所以對於單位來說,故意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會帶來更不利的結果。一個優秀的企業不是通過逃避勞動合同來回避相關義務,那樣是無效的;而是應當通過自己有勞動合同的制訂權以及規章制度的制訂權來約束員工,由此才能為企業獲得更大的主動權!
10樓:立刻就放假哇
雙方簽訂起就開始生效
試用期內,可提前3天申請離職,3天后即可離職
過了試用期,可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
公司違反勞動法,勞動者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11樓:蜀滬劍客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
1,公司違反勞動法,勞動者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所以你是可以立即辭職的。因為公司違法了。
2單位試用期內無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公司肯定是違法了。
3,上班12小時,工資850,12小時 是否也屬於違法?
上班12小時,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折算為每週必須為8小時雙休,其他算加班。不然也是違法。
4,你可以馬上辭職,並且公司補發相應工資。根據你們籤的合同來執行相應的賠償問題,可以想勞動部門投訴!!
12樓:胡廣明律師
1、如未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員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須賠償;
3、如拖欠工資、延長工時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5、如單位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一直未與你籤合同的,你可以要求:
(1)自工作滿一個月時起至解除合同時止的每月雙倍工資(應自2023年1月1日後)。
(2)要求補交全部工作期間的社保。
(3)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14樓:笨大孩
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如果有簽訂合同,合同中應該註明試用期和待遇了的。如果沒有簽訂公司更是違法了,可以算是被迫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不但支付之前的雙倍工資每月,而且被迫辭工還要支付補償金,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不到半年的工齡算半個月工資。
沒有工資的實行同工同酬
補充回答:不知道你工作地在**,國家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特殊情況要經過審批的,超時加班一般單位都會有的,我覺得你的問題關鍵是沒有工資肯定是不合理的,你要蒐集下跟單位有關聯的資料區投訴算了,比如考勤卡,或者有公司蓋章的其他東西之類的,證明你跟公司有勞動關係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畢業,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保護。單位不違法的。
已和一家公司簽訂合同,還能在另一家公司兼職並簽訂勞務合同嗎?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16樓:上海l律師
1、可以同時籤多個勞務合同,但只能籤一個勞動合同。
2、很多區別,籤勞動合同的話能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的權益;勞動合同具有唯一性。
3、具體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17樓:法律服務
可以籤前提是不影響你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工作,如果影響了那就肯定不行,還有就是你要看你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相關不允許你在簽訂的合同的約定。
1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你勞動合同又沒說綁在你公司上了,只要你不影響你主要的工作就沒事情。只要你勞動合同上沒有就可以
19樓:關爾
要看下你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家用人單位是否有約定兼職限制,如果有的話就不行了
我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合同,公司違法與我解除勞動關係,我要求仲裁,應該告用人單位,還是用工單位呢?
20樓:白日夢不要錢
一樓不對。。
應該告勞務派遣單位,和誰有勞動關係就告誰。。
然後您可以將用人單位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與勞務派遣單位有勞動關係。要求仲裁,應該告用人單位。
22樓:尚在迷途
應該是告勞務派遣公司;但建議你一塊告
23樓:遠遊不孝
兩個一起告, 或者告勞務派遣公司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無條件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嗎?
24樓:上海龍兒
是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或員工都可以無條件地不續簽勞動合同。因為本身是合同到期嘛。
如果要續簽,就要雙方自願,協商一致。
另,要糾正您的說法,合同到期,這不叫「解除勞動合同」,從法律術語說是「合同終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在執行過程中,中止。
「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律法規有許多規定,特別是公司提出解除的,有許多規定,其補償金也是不一樣的。(看來,您明確說是合同到期,與本案無關,我不在這裡敘述了)。
另:我要提醒您: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則要給員工經濟補償。不能放棄和浪費。
請您告訴我,您是什麼時間工作的,什麼時間合同到期的,我會補充告訴您的經濟補償怎麼計算。
25樓:蔡思斌律師
不可以。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即,除非用人單位提出按原條件或提高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否則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做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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