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周剛
您好!首先勞動法律和民商法律有聯絡也有明顯的區別,民商法律強調自治性,而勞動法律更強調社會性,社及的利益具有普遍性的特點。
其次,就合同期限來說,勞動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要籤多久,只是規定試用期限有跟隨合同期限長短的調整,同時也規定了資方和工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若干情形,並不是說像古時候籤的賣身契約,籤幾年就幾年,資工雙方覺得不合適可以協議也可以按法律規定提前告知,所以,可能籤三年,半月就走了。
再次,員工向資方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但不多,比如競業限制、商業祕密、特種培訓等、其他都是違法的約定。
最後,養老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保險,資方有義務為自己的員工購買養老保險,如果資方沒有購買養老保險會遭到社會保險機構的罰款,何談要員工歸還。
綜上,不說了,清楚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雙方經協商,公司同意,且員工也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話,那公司是不會要求賠償的,而且本月的工資也是要開的
主要看你們當初簽訂的協議上是怎麼約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公司在30天后,無條件放人的這條規定。而且明確規定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違約金。交過的保險不可以用其他藉口來退還的。
請去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4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實習期規定來約定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金不合法
退保險也不合理
與公司簽訂一年勞動合同和三年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6樓:唐同書是嫻
與工作單位簽訂一年勞動合同和三年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是沒有區別的。
勞動合同的期限,完全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約定,法律不作干涉。
至於合同到期後如何續簽,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不論籤幾年,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係,沒有區別。
7樓:吳有洪律師
回答您好,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和3年的區別:
1、合同期滿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在簽訂合同1年後勞動合同期滿,屆時勞動者和公司可以選擇續簽或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3年的,在簽訂合同3年後勞動合同期滿,屆時勞動者和公司可以選擇續簽或終止合同。
2、試用期規定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提問勞動合同簽訂3年,是不是在這3年之內,就不可以提出離職申請
回答可以。
如果員工想要離職的話,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具體解除日期,如果雙方都同意30天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等到30日期滿,員工在相關檔案上簽字確認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及個人原因辭職即可。若用人單位不同意辭職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解除效力,勞動合同仍於勞動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30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問什麼是勞動合同,一般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有哪些保護權益呢
工資方面有稅點嗎
回答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簡單點說,權益就是公司要給你發工資,交社保,保障工作環境,保障工作時間等。
我們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是5000元。
1、工資範圍在1-5000元之間的,包括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0%;
2、工資範圍在5000-8000元之間的,包括8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
3、工資範圍在8000-17000元之間的,包括17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
提問哦,好的,謝謝,
回答不客氣
提問還有個問題和用人單位簽訂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2個月,這2個月之內不交社保,合法嗎
回答不合法,應該有社保。
更多20條
8樓:
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報告即可
9樓:寶瓶哦
沒有什麼區別,辭職手續辦法還是一樣的。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辭職,超過試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辭職信。職工如果不提前遞交辭職信就離職,企業可以認定其是擅自離職,只能按曠工處理,扣除曠工工資。但是勞動者不需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 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僱傭期限不同
企業轉3年一簽可能人才流動大,為保障企業有足夠勞動力
想辭職1年合同和3年合同沒區別 辭職後主要注意社保、勞動之類
11樓:
人才就要留 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個人沒損失 好事 他隨便辭你還要補償你呢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好事啊,簽了合同後公司在合同期限內就不可以隨便辭你,不然要支付賠償金,你要想辭職的話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即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從勞動者的角度來說,合同期限越長越有利。
你們單位應該是想留住人才又怕籤太長了對自己不利,才要籤3年的。因為如果第二次只籤一年,那麼到時候再續簽的話只要你不反對就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的話只要你沒有過錯,公司就不能辭退你。勞動合同法規定:
連續訂立兩次定期勞動合同的,續訂時勞動者有權選擇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籤一年的勞動合同和籤三年的有什麼區別?
13樓:美的整過容
1、法律允許的試用期不同:
一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勞動者達到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條件所需時間,可能有所不同:
對於那些剛就業的職場新人或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通常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具有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因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勞動者達到籤無固定期合同所需耗費的時間也將不同。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成本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通常都應遵守合同的約定。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概率較高,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約方往往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損失賠償、違約金等費用,解約成本較高。相對而言,一年期勞動合同,提前解約並支付較高解約成本的機率要低一些。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第一款: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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