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勇律師
《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2樓: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
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是什麼意思
3樓:匿名使用者
1、通俗的說法就是:欠條既然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償還,但要給借款人必要準備時間,保證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償還時開始計算6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可以起訴欠款人,過期則不受保護。
2、這個概念出自《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5、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6、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1、2023年1月,戴某和應某一起找到馬某,希望馬某借款20萬元救急。馬某自己經營一家小廠,手頭上有現金存著,便爽快地答應了,並將20萬元現金直接交給戴某。
2、借條上寫明,戴某向馬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截止到2023年2月還款。應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字。然而借款到期後,戴某由於經營企業失敗已不知去向,企業也被法院查封。
馬某想起當時應某是作為擔保人簽字的,於是轉而嚮應某追討借款。今年9月,馬某向餘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應某承擔擔保責任,歸還借款20萬元,賠償損失1.5萬元。
3、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本案中,馬某和應某之間的擔保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那麼馬某有權自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截止到2023年8月。但馬某是9月才起訴的,且未能提供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因此應某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5、因此,法院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網易新聞《債務履行期間屆滿超過6個月債權人訴請被駁回》
4樓:可愛的小妞
如果主債務約定履行期限了,約定的期限屆滿即為履行期限屆滿。
履行期限屆滿次
日起6個月即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如果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主張債權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即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法定的保證期間就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超過這六個月,債權人還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
5樓:冰bd冰
你的朋友甲向乙借了5000塊錢,約定2023年1月1日還錢,假如你是保證人,和乙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主債務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乙沒有提出要你承擔保證責任的,之後你就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了。
這裡的主債務就是你的朋友甲欠乙5000塊錢這個債務(相對於你的保證合同而言,保證合同是從合同,那個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也即2023年1月1日是主債務屆滿之日,六個月內就是應該在7月1號前找你承擔保證責任。
不知道看懂沒
6樓:倉蒼醬
《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2023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佈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7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者你要看清楚發條啊,我覺的你選的最佳答案說錯了,主債務期間屆滿 不等於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擔保法第26條)。
8樓:相思不停
拿購房來說,購房款就是主債務合同,房間的附屬裝置就是從債務
9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具體是什麼時間開始計算,我擔保的欠條是15年12月,我擔我擔保過期了嗎
10樓:鴨梨山大齊
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從債權人開始起訴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擔保如未寫清擔保範圍及種類,您可能夠成連帶保證責任人。
連帶保證人可以寫成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嗎
11樓:66殘若惜雨
保證期間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有效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甲向乙借款一萬元,借款合同約定甲於*年1月1日還款,丙為保證人,但未約定保證期間,,此時若甲到*年1月1日還未還款,則乙可在*年1月1日以後的六個月內要求丙履行)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期限中的6個月和2年的區別是什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其保證期限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如果約定了保證責任到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則保證期限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以下是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求詳解
13樓:可靠的小美同學
保證期間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有效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承擔責任者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2、享有權利
一般保證的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之債
一般保證的保證保證之債的期間則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後該保證之債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幾種情況:
第一,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的履行期;視為此時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 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後6個月,應視為6個月;
第三,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長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2年,從其約定;
第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 6個月至2年,從其約定;
第五, 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無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實質是針對不定期保證所作出的規定,防止債權人無限期地向保證人求償。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明確地約定,僅僅是約定保證期限過長,並不屬於不定期保證,不能適用該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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