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旺理財
所指的第三人bai和擔保人一定不du
是同一個人。zhi
1、擔保人dao向債務人
提供擔保,一般專不能白屬擔保,一般都是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是擔保方的風險控制手段。
2、反擔保,是指債務人向擔保方提供的,目的在於,達成擔保協議,如果是向第三人提供沒有實際意義。
2樓:匿名使用者
債務人未履行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依據擔保法保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為什麼不用反擔保物直接作擔保,還要找別的擔保然後再做反擔保呢?
3樓:末你要
因為反擔保物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要的擔保物,只好找別的擔保,而別的擔保為了防範風險,它肯定要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要的擔保物作它的擔保的反擔保物。
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
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要的擔保物,提供給擔保公司,擔保公司作為私營企業,它的操作靈活性比專業銀行來得強,且銀行認可擔保公司擔保,此時為防範風險,擔保公司肯定要銀行不要的擔保物作為客戶借款的反擔保物了,很大程度還會追加其他人或物作反擔保。
債務人自己有財產可供抵押、質押的,可直接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儘管這種物的擔保較為可靠,但債權人出於以下某種考慮也可能不願接受:
(1)希望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夠便捷地從保證人處獲得金錢償付;
(2)避免抵押物登記或質押物運輸、保管等方面的麻煩;
(3)擔擾擔保物日後處理不便,而折價給自己又無使用價值等。
4樓:種花家的小米兔
但銀行往往是分支機構沒有授權的民事行為不一定有效。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
一般來說,債務人對於自己負擔的債務,應當以其全部財產負履行義務,也即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其債務的總擔保。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以其價金清償債權。
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對於同一債務人,不妨有同一內容或者不同內容的數個債權存在。對於同一債務人,可能發生負債超過其財產總額的情況,而一切債權都處於平等地位,期間並不發生順位(次序)的問題。
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都平等享有債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權時,就要依各債權人的債權額比例分配,債權人的債權就會得不到完全清償,這是一方面。
5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
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
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的範圍: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
反擔保方式是指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6樓:墨汁諾
一、簡單的說,反擔保物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要的擔保物,只好找別的擔保,而別的擔保為了防範風險,它肯定要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要的擔保物作它的擔保的反擔保物。
二、債務人自己有財產可供抵押、質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儘管這種物的擔保較為可靠,但債權人出於以下某種考慮也可能不願接受:
(1)希望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夠便捷地從保證人處獲得金錢償付;
(2)避免抵押物登記或質押物運輸、保管等方面的麻煩;
(3)擔擾擔保物日後處理不便,而折價給自己又無使用價值等。
在這種情況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其滿意的保證擔保,再由債務人向保證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與本擔保恰當搭配、榫合聯結以滿足當事人的各種需要、維繫交易安全並避免擔保之風險。
三、再擔保其實就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種制度設計,是用再擔保這一新興金融工具來完善擔保體系和防範金融風險的探索創新,可以部分轉移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國際經驗證明再擔保體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幫助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分擔風險。
7樓:匿名使用者
債務人自己有財產可供抵押、質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儘管這種物的擔保較為可靠,但債權人出於以下某種考慮也可能不願接受: (1)希望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夠便捷地從保證人處獲得金錢償付; (2)避免抵押物登記或質押物運輸、保管等方面的麻煩; (3)擔擾擔保物日後處理不便,而折價給自己又無使用價值等。 在這種情況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其滿意的保證擔保,再由債務人向保證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與本擔保恰當搭配、榫合聯結以滿足當事人的各種需要、維繫交易安全並避免擔保之風險。
8樓:百度使用者
能直接作擔保的擔保物已經提供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了,而客戶還需要錢,怎麼辦呢?還有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要的擔保物(或說不好操作擔保手段的),提供給擔保公司,擔保公司作為私營企業,它的操作靈活性比專業銀行來得強,且銀行認可擔保公司擔保,此時為防範風險,擔保公司肯定要銀行不要的擔保物作為客戶借款的反擔保物了,很大程度還會追加其他人或物作反擔保。
簡單的說,反擔保物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要的擔保物,只好找別的擔保,而別的擔保為了防範風險,它肯定要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要的擔保物作它的擔保的反擔保物。明白嗎?
9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跟審批程式有關。
10樓:工保網
工程擔保中的反擔保:法律要點與實務概況-工保網
為保證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也叫求償擔保,顧名思義,即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反過來為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
在工程承包中,反擔保頗為常見:如我國工程擔保市場的主要擔保人商業銀行,由於其在工程擔保業務中面臨諸多風險,且在掌握工程擔保資訊和技術知識中處於劣勢等不利情況,因此往往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的擔保物件是原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追償權,因此反擔保的責任範圍與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範圍相同:反擔保可以保證擔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可謂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順利實現的有效措施。
對於工程擔保市場的每一個主體而言,瞭解反擔保的法律和實務要點茲事體大。
1工程擔保反擔保的法律要點
根據司法解釋,反擔保的成立需滿足4個要件: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2)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反擔保書面形式示例)
第一要件強調了反擔保的從屬性質:反擔保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沒有擔保合同則反擔保不成立。第二要件限定了反擔保的法律關係:
只有同時存在三方法律關係主體,即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時,也就是債務人和擔保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才能產生反擔保。
第三要件明確了反擔保的法定方式:反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有別於擔保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留置擔保和定金擔保不能產生反擔保),也叫做求償保證、求償抵押和求償質押。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具體到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擔保中常見的反擔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擔保、抵押(質押)擔保、保證金擔保三種。信用擔保一般是由申請企業股東或關聯企業、合作伙伴等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抵押(質押)擔保包括不動產和生產工具(包括建築材料、工程裝置)抵押、權利質押、附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等;保證金擔保即要求申請企業按照保函金額一定比例提供保證金擔保。
2工程擔保反擔保的實務概況
作為工程擔保的信用風險轉移機制,嚴格的反擔保對於三大工程擔保主體而言舉足輕重: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金額少則百萬、多則數億,而所收取的擔保費用平均而言卻不足2%,因此以反擔保作為出具擔保的條件,是擔保主體規避信用風險的普遍選擇。
商業銀行:現金質押為主,信用擔保為輔
作為在追償時佔有相對優勢的主要擔保人,商業銀行在應工程承包方申請向業主開具工程擔保保函時,除一般保證格式的小金額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擔保外,其他情況往往都要求反擔保。
以中國銀行為例,無論在投標保函還是質量/維修保函、預付款保函中,申請條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額度或繳納足額保證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額擔保」一項。
這也是商業銀行慣於採取的反擔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時還要求企業提供佔據保額10%-30%的保證金(現金質押),抑或是由其他企業為申請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亦即「互保」)。
實踐中,商業銀行應注意規避建企互保可能引發的擔保鏈危機。2023年度爆發的浙江天煜建設互保危機事件,便是擔保鏈危機的現實案例。
擔保公司:實物抵押為主,現金質押為輔
反擔保是工程擔保公司減少、分散或化解建設工程擔保風險的主要措施。基於擔保實力與擔保風險的綜合考量,除現金質押證明外,足額抵押物往往是擔保公司普遍採取的反擔保措施。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這意味著,當擔保人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時,擔保人可以對反擔保中的抵押和質押物品進行清算拍賣。
而對於被擔保人因違約行為導致破產清算的,擔保人對其財產在清算前享有優先追償權。
實踐中,工程擔保公司應注意反擔保手續辦理的合法合規:在開具反擔保合同前,應要求被擔保人出具權力憑證並移交質押物;也應在開具反擔保合同後,及時到市一級公證機關辦理反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證。
保險公司:信用擔保為主
作為專門從事風險經營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在工程擔保領域優勢顯著:其雄厚的經濟實力賦予了險企相當的賠付實力;其專業的風控能力也給予了險企相當的擔保風控水平。
保險公司對於工程擔保的反擔保措施多體現為信用擔保:通過審查被擔保企業的信用和履約能力,保險公司會對信用風險低的企業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風險較高的企業另外出具信用擔保。
整體而言,有限的反擔保設定往往集中於質量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等保險時效長、擔保風險高的險種中。如原保監會於2023年11月披露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中便出現了反擔保條款。
實踐中,保險公司較少要求投保企業提供現金質押或財產抵押反擔保,因此其投保時效相對銀行保函、擔保保函更高,對於建築企業而言投保成本也顯著降低。
作為工程風險轉移的一種手段,工程擔保是由保證人暫時承擔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然後保證人可通過反擔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反擔保措施有助於擔保關係的設立。當然,其應用會隨著環境、條件、主體等因素變化而改變。發展中國特色的工程擔保反擔保制度,也是工程擔保新時代向我們丟擲的實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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