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私人工地幹活受傷理賠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2021-05-02 09:31:49 字數 3752 閱讀 6694

1樓:

1、有沒有合同沒關係,已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2、這種情況,最好適應《人身損害賠償辦法》。

2樓:長沙金龍律師

包工頭沒有資質,受傷的工人與有資質的建築單位成立勞動關係。由有資質的建築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承擔工傷賠償。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3樓:匿名使用者

1、第一,儘可能蒐集一切可以證明你與包工頭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資條、證人、考勤表、工牌、以及你可以與包工頭協商賠償時的錄音等,確認僱傭關係或勞動關係存在。

2、第二,做傷殘等級鑑定,確認傷情。

3、第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以及如有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賠償應得賠償。

4、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辦法》

4樓:濟南朱律師

1、沒有合同,但你們已經成立事實勞動關係;或者直接走僱傭關係對你更方便。

2、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僱主應對僱員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

3、涉及具體賠償部分參照你當地《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如走工傷的話,則對應工傷部分。

給私人的包工頭幹活受傷能要求什麼賠償?

5樓:李保忠律師

主要賠償專案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屬於僱傭關係,協商賠償或者訴訟到當地人民法院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6樓:u律師

應該得到賠償,只要證明他們有勞動關係就行,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還需要什麼幫助可以直接加我好友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勞動合同不好辦啊。走訴訟吧。讓法院強制執行。

8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收集點證據就可以.然後在找法院幫忙

僱人幹活受傷法律責任如何判定?

9樓:匿名使用者

由僱主承擔,如果僱員有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具體標準如下:

1、 醫藥**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2、  所在地**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3、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4、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僱人幹活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看,幹活的這一方是否有過錯,有過錯的話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具體由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籤的合同,只要這個民工是在這裡工作,並且拿著他們的工資,那麼就視為勞動合同已經成立

12樓:匿名使用者

還用問?老闆你肯定負全責啦,算工傷。。。

在私人家幹活受傷了,醫藥費承擔了,需要承擔誤工費嗎?

13樓:買溥心

需要承擔吧!不過有些事情**律就傷人情,吃點虧,人情還在。只要身體恢復的健康,就應該知足了,人活著太計較也沒意思。看開點吧!

14樓:海的一分子

可以主張誤工費 你有這個權利

15樓:皆有可能

這主要取決於受傷者與房東之間的法律關係性質。如果是僱傭關係,則房東需要承擔責任,如是加工承攬、承包關係,房東不一定負責。需要把案件具體情況說清楚,才能準確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受傷了的話是不需要滴

我爸是農民工,在工地上幹活受重傷,現在包工頭倒是一直墊付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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