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鄭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全國各級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據,它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歸納全國各級法院對某一類糾紛的共通問題的認識並加以提煉而來,因此,司法解釋忠於法律而又比法律更具體,對法院判決起到了很重要的規範作用。
在房地產方面很重要的一個例子,就是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在這個解釋出臺之前,關於商品房的買賣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範,只有《合同法》當中對於買賣合同的規定,而《合同法》中的買賣合同是針對所有物品的買賣所作的規定,當然就不能體現商品房買賣的一些特殊性。《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出臺,對於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一些典型的爭議作出一些規定,比如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能否作為合同的內容,又如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怎麼處理等。
今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釋出了《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一些租賃合同糾紛中經常出現的爭議事項作出了規定。下面,我就來走馬觀花的介紹一下:
一、 以違章建築為租賃物件的租賃合同無效
違章建築本身就不合法,所以租賃違章建築的合同也就不合法。這個規定可以提醒那些私自搭建了房屋租給別人的房東了,你們自以為穩妥的生意在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但也許有的房東會想不通:
我辛辛苦苦建起來的房子,就算是違章建築,也至少能遮個風、擋個雨,憑什麼讓你白得了便宜?這也是人之常情,因此,為了公平起見,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就算是違章建築,給別人用了也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費,而且使用費一般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租金標準來計算。這不就相當於違法建築合法租賃嗎?
如果單從收益上看,是差不多,但是例如合同中的租賃期限、違約金等約定,在租賃物是違章建設時就無效了。
二、 一房多租的先後順序
如果一位無良房東為了騙租金,就一間房屋與多個承租人簽訂了多份租賃合同,而實際能夠租進去的又只有一個人時,誰先誰後?司法解釋出臺前,對於這個問題並沒有一致的操作規則。司法解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確立了三項優先。
首先考慮先佔者優先;沒有先佔者時,考慮登記優先;合同都登記了或者都沒有登記時,最後考慮合同成立優先,也就是誰先簽合同。所以,如果您是承租人,不如考慮在簽訂合同時就把鑰匙取來並把門鎖芯換了吧。
三、 固定裝修的處理
房屋固定裝修價值的處理是租賃合同糾紛中很常見的爭議問題。所以司法解釋用了很多條款來處理這個問題。歸納一下,大概有這麼幾條原則:
第一,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看裝修時是否獲得房東的同意,沒有獲得同意的,承租人自行承擔,取得房東同意的,看合同是否正常履行直到期限屆滿,期限屆滿的,承租人自行承擔,違約導致合同提前終止的,違約一方合理補償。第二,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看雙方對合同無效的過錯,按照過錯承擔。例如,一個違章建築的出租,如果出租人沒有告訴承租人這是違章建築,承租人不知道情況,入住後花了費用進行裝修,最終又因為違章建築被拆除而無法繼續使用的,裝修費用就應該由出租人來承擔。
四、 轉租合同的處理
《合同法》規定的是,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司法解釋針對這一條款的絕對性進行了修正,規定出租人明知轉租而不反對即視為認可: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現實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轉租關係中的的出租人(俗稱「二房東」)沒有支付租金導致原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承租人就成為悲慘的受害者人了。因為承租人一直在向二房東老老實實地付著租金,最終卻要落得被大房東驅逐的下場。司法解釋為了維護這些承租人的權益,特別規定如果承租人願意為二房東向大房東墊付租金,大房東就應該繼續履行合同,承租人墊付的租金,可以折抵自己應該向二房東支付的租金。
五、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限制
《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條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穩定房屋的現有利用關係,優先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權。但是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問題,導致承租人經常利用這一規定撤銷已經成立的買賣合同,對於房屋的流轉造成了障礙。
司法解釋因此對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作出了限制,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下承租人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一是房屋共有人之間轉讓的,二是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其次,司法解釋還給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作了從嚴把握,規定出租人通知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而在司法解釋出臺之間,這一期限一般按三個月掌握。
2樓:湛含海
最是倉皇辭廟日,教坊猶奏離別歌。垂淚對宮娥。
最高院關於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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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你不符合援助條件 你經濟困難才可以得到援助 你的情況不清楚,你可以申請試試 如果你經濟困難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如果我的答案對你有幫助,請採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雙方可以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版訴訟法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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