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委會對公用部位劃出的停車位收費依據是什麼

2021-09-12 00:09:54 字數 3116 閱讀 7449

1樓:景永壽

如果業委會召開過業主大會,且二分之一業主通過,業委會有權處置公共區域,但前提條件是所有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2樓:張夕黎

收費依據是—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74號第三章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9)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佈下列情況和資料(5)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6)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第四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 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

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 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對於車庫、車位問題做了原則性規定:

第一,確定了車位、車庫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人員說,現實生活中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因此物權法有針對性地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該規定確定了小區車位車庫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

第二,佔用業主共有部分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物權法的上述規定,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等部分劃出的車位,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在業主委員會委託下可以代為管理和出租,但是由此產生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該投入到業主共同財產中的維護養護中。

第三,共有部分以外的車庫、車位歸屬由當事人約定。

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事實上,在物權法出臺之前,很多開發商已經用簽訂合同的方式與業主確定了車庫、車位的歸屬。

物權法的規定更加明確了當事人對於非共有部分的車庫、車位權屬的約定的效力。「約定」不限於商品房購銷合同中的約定,也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其他相關協議,包括開發商與非業主簽訂的相關協議。

一般來說 你所在處如果是商品房小區,那麼在你買房的過程中開發商已經樓下的空地、花園、草地算做了分攤面積計算到房價中了,對於這類地方是所有的業主享有共有權利的,如果物業要向你收費的話,需要得到你們所在小區業主大會的同意,並告之收費用途。並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在沒有經得上述同意下,由物業強行收費,你是可以不交的!

小區地面上劃分的公共停車位物業部門收費合理嗎?

4樓:給未來的自己

一、不合理

公共停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費的,除非提前已經徵得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費的。

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三、補充說明

如果物業公司取得規劃部門的審批那麼在小區內劃分車位收取費用合法。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由該規定的第二款規定,可以看出《物權法》允許開發商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將車庫的所有權轉讓業主,而可以**、附贈或者出租的前提條件,從法律上講必須對車位、車庫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因此,物權法實際已將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授予給了房地產開發商。當然房地產開發商所擁所有權的車位(包括地面)、車庫僅限於在設計規劃時已經被規劃部門稽核同意作為車位、車庫的部分。

如果開發商在設計時未將小區的某些空地設定為車位,而在建造後臨時將有關空地(包括道路等)用於停車位,而該改變規劃又沒有得到規劃部門的批准,則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無權通過**或出租或贈與的方式將該車位所有權轉讓給某個業主,因為該空地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5樓:孛筠枚化

要是物業部門自己劃分的車位而在合同中沒有體現那就應該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徵求業主意見後加入服務的補充條款內;如果在合同中已包含的話就是合理的

如果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是否應向業主收停車費?請提供明確的法律條例依據,謝謝~ 50

6樓:boy我最靚

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但並不是就歸你個人所有,所以你停車的話,他可能要從你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你可以問一問你們的小區物業。

7樓:雙魚光哥聊動物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經成為人民群眾居家生活的必需品. 在買車日益頻繁的今天,車位問題也日漸突出,很多小區業主更是圍繞著車位的使用情況問題而與物業產生了糾紛。

8樓:火山無敵風火輪

你好,《物權法

抄》第七十四條bai:建築區劃內du,規劃用於停放汽zhi車的車位、車庫應dao

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9樓:匿名使用者

《物bai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du內,規劃zhi用於停放汽車dao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專足業主的需要。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3款,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由業主共同共有,小區無權就租賃事項向業主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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