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慶帥考研老師
如果物業服務不好,達不到物業的標準,業委會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物業並沒有不作為,或者沒有達到一定的標準,那麼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只有等合同到期之後,再解除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是這樣的內容。
物業管理條例全國統一正式實行。以北京為例,《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出臺10年後,新物業管理法規《北京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明日開始正式實行,此《條例》包含了業主大會、公共設施、物業費、停車位、小區管理等多項與業主密切相關的內容,細則共104條。
《條例》針對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現狀,引入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形式,符合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具有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確有困難無法成立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大會但無法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等相關情形,可由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業主、物業代表人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推動成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仍未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除了推動成立業主大會的職能外,物業管理委員會還會承擔起協商物業管理費、車位使用、公共設施管理等責任。
以物業服務費為例,《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人進行協商,並適時調整。同時,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物業服務專案清單,明確服務標準和內容,行業協會發布物業服務專案成本資訊和計價規則,供協商物業服務費時參考。這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擁有了相對自由的議價空間,服務品質將成為物業費高低的決定因素。
小區居民較為關注的停車難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定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的**和出租情況等資訊。
此外,對於對於前期物業,《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銷售房屋前,應當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具體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前期物業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服務人,期限屆滿,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服務。限未滿或者未約定前期物業服務期限,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2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們的物業合同怎麼約定的,如果物業服務沒有達到合同標準,屬物業公司違約,看看你們合同違約責任怎麼約定的
3樓:
可以解除,因為他違約
業主委員會解除物業服務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4樓:溹烺
解除物業服務合同,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司法解釋第八條適用範圍
物業服務合同有兩種,一是開發商與其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是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與之簽訂的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結合《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只適用於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
(二)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方式,一是約定解除,即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者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
在這裡,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此項訴權由業主委員會行使,業主並不直接享有訴權;二是業主大會也不享有此項訴權。業主大會享有訴權,理論上說得通,實踐中行不通。
(三)業主委員會的起訴應以業主大會的決定為依據,不可自作主張
關於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規定:由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行使訴權。
(四)物業公司也可以作為原告訴請解除合同
當業主委員會出現根本違約或者約定的解除事由出現時,物業服務企業當然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但是,物業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嗎?法律沒有規定。
筆者認為,合同得以全面正確履行以雙方當事人的相互信任和相互配合為基礎。如果物業服務企業要求解除合同,說明這種基礎已不存在,應該支援物業服務企業的要求。
(五)此類訴訟中,如果業主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可以提起反訴
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一方面同意解除合同,另一方面要求業主同時付清拖欠的物業費。此時,物業公司可以反訴嗎?答案是否定的,物業公司應另行起訴:
一是在當前,關於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還比較欠缺,特別是關於財產經費問題的規定更是空白。就現行立法來說,關於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認定是比較謹慎的。業主委員會是一個特殊的訴訟主體,不具有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責任財產,因而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二是業主委員會是物業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不是合同中物業費的繳費義務人,因此,反訴被告不適格。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需要建議諮詢律師。
業主委員會可否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6樓:真的兔子
之後,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向物業服務公司提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然而該物業服務公司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拒絕退出小區,並要求業主支付拒絕退出期間實際管理的物業費。請問,業主委員會可否依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解除與物業服務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提出的拖欠物業費主張該如何處理?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物業服務公司拒不退出,並已提供實際服務為由,要求支付物業費的主張是否成立?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該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已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結合你所在小區的情況,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做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可以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退出小區。
業主委員會是否有權解除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兄弟完全可以 ,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解聘前期物業。其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
8樓:
業主委員會是否有權解除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業務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有這個權利的,如果他各項做的都不到位,對工作服務差,有權利提出申訴
9樓:
委員會是否有權解除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的
原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侵犯業主利益,業主還可以起訴要撤銷合同嗎
10樓:設計師告訴
可以起訴撤銷合同。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侵害了業主的權益,業主有權在1年之內請求撤銷該合同,或者組成新的業主委員會,與其簽訂新的的物業服務合同。不過簽訂物業合同屬於一般決議事項,所以只需要經過半數業主委員會成員且專有面積過半數即可以簽訂物業合同。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效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1樓:竺孟
業主原會和物業簽訂服務合同,物業違約沒有按照合同去做,預算會有權終止合同嗎?
12樓:楚人亂彈
可聯合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提出此議
13樓:飛翔的蔥油
可以,但是對業主數量有一定的要求,詳見具體的司法解釋。
14樓:進擊的多多貝貝
這個是可以的,但需要諮詢律師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開發商有權與物業解除合同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物業管理分為前期物業管理和物業管理,在房屋銷售之前開發公司需要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委託一家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這就是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可以約定合同有效期也可以不約定,不管你約定還是不預定,在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重新簽訂物業管理協議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失效即使約定了時間也是無效的,那麼這時的物業管理就不再是前期物業管理了,合同性質發生了改變,所以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們還是屬於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你們的合同是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受開發商的委託進行管理的,而不是受全體業主的委託,因此你們和開發商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所以他們有權根據約定解除合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業主接房的情況啊!如果大部分房子的產權還在開發商手裡,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房子沒賣之前的業主就是開發商!開發商付給物業公司物業費,履行了業主的義務,然而也享有業主應享有的權利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效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 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 ...
街道為業委會備案是可訴行政行為嗎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歸類於可訴行政行為 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小區業主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的自治管理組織。雖然行政機關沒有權力直接干涉業主委員會的成立 變更,但我國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 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印章式樣,經批准後持登...
業委會有權以出租各義變出賣會所嗎
業委會有權。已出租個易變處買會所。媽耶!雖然你是有權利也不能隨便做。一些啦!不道德的事。你有權利你得做好。業委會有權以出介個意麵出賣會所嗎?我覺得是不應該,因為你是有權利出租,但是你沒有權利出賣。這個也不是專門屬於你一個人的,所以說因為,就徵得所有業主的同意,如果你說業主都同意了,也許可以。所以說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