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發生糾紛時向用人單位索取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麼

2022-01-01 22:07:07 字數 3169 閱讀 2864

1樓:向日葵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且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樓:

1: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六條)

2、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

5、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7、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9、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的,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10、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1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1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1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1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第四十六條)

1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勞動合同終止的;(第四十四條)

1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解散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

索要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是不是屬於勞動爭議的案子

3樓:aa微湖來客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起訴狀有:勞動爭議起訴狀(爭議) 和 民事起訴狀(糾紛)。 勞動關係有:

事實勞動關係(爭議) 和 勞動合同關係(糾紛)。勞動者(打工者)維權,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光有雙方蓋章簽字的勞動合同也未必有勞動關係,未用工的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有事實勞動關係(法律關係為勞動關係,案由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關係(未用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為合同關係,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二)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方同意給,就不算爭議,不同意就需要仲裁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先去仲裁,無論仲裁的結果是什麼,不滿意就去起訴,起訴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先仲裁。

6樓:美麗天使

對,可找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

勞動發生糾紛時向用人單位索取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麼?

7樓:小小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六條)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7、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9、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的,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10、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1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1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1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1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第四十六條)

1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勞動合同終止的;(第四十四條)

1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解散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

所以,一般只要不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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