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陳雪彥律師
嚴格來說,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法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你畢業前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簽訂的勞動合同在你正式畢業前也是部分無效的,這段時間發生的糾紛只能按照勞務合同糾紛來處理。如果發生糾紛單位很可能會從這個角度出發做一些策劃。
為了簡單點,暫且把本案定性為勞動糾紛來分析。你試用期是兩個月,提出辭職是在試用期內,按照法律規定,你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辭職。公司沒有權利扣你工資。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公司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如滿意,請採納。
2樓:劍依霜
試用期辭職扣錢不合法!合同籤試用期就是保護雙方的利益!相互瞭解的!不合適可以選擇離開。你可以起訴
3樓:索濱全英衛
試用期辭職是有工資的,這是沒有疑問的。在試用期內你和用人單位雖然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是正處在雙方雙向選擇的階段時期,雙方在這一階段中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雙方都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人與人要做到真誠相待(不要考慮別人會怎麼做)。
你可以和你的老闆實話實說,我想你在這個公司裡的時間不長,也沒給公司帶來多大的效益,你的真實能力老闆也還沒真正的看到,你和他(她)實話實說的話一般來說是不會太為難你的。不要動不動就和老闆吵,更不要動不動就去找**,勞動局這樣只會把事情激化,對解決問題只有壞處沒有好處。在工資方面好不要要求太高,該讓步的就讓一讓。
也不會損失多少,你就呢?當然啦,如果對方太過份了是一定要拿起法律**捍衛自己的權益啦。
4樓:午夜斬使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公司不能少於正常公司的百分之八十,你們公司的作法是違法的。
你簽字的協議書是有效的,但是你仍然可以提出辭職,並主張得到你應得的工資,因為《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拒絕給你應得的工資,你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或者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關係案件是不能直接起訴的
5樓:雨霖鈴
悲劇啊,你當時寫離職申請時應該好好算算時間。
首先扣工資是肯定不合法的,但是由於你簽了那個就業意向書,其中明確規定了未滿45個工作日扣一半工資,你簽字了。沒辦法
但是你提前簽了勞動合同,你籤的那份就業意向書是針對你實習期間嗎??如果這樣就不合法了,因為你簽了勞動合同,就不屬於實習期間了。換句話說就是就業意向書在你籤勞動合同當天已經失效了。
那肯定不合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但是提醒你一點:現在的公司和勞動局的人關係都不錯的,不知道是否能否幫你把工資要回。建議針對你這種情況,你可以先打**到勞動局諮詢一下,會更好點。
試用期內提出辭職老闆要扣一半的工資合理嗎(未簽定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扣一半的工資是沒有根據的。
7樓:羅軍輝律師
首先,你可以去派出所報警,以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報警應該是最好的選擇
8樓:餘金律師
一、試用期內雖然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已經成立;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任何理由;
三、「工作未滿半年辭職要扣半個月的工資」雖然系勞資雙方的真實約定,可作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之一,但因其違背法律規定,而導致該條約定無效;
四、公司尚未工商註冊的,涉及到支付勞動者報酬、補償金、賠償金等問題的,可直接找出資人。
9樓:
一、必須是不合法的,當然就不合理了。
二、試用期,雙方可以隨時的解除勞動關係,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仍然的是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的。
四,可以去勞動糾察大隊投訴,實在不行只能去仲裁委仲裁。
10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內提出辭職老闆要扣一半的工資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按勞動法規定,除了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外,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員工工資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試用期沒有提前3天辭職可以領到工資嗎
可以領到工資。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定條件,而不是工資支付的條件。只要你付出勞動,就可以取得報酬,任何人不得剝奪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法 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
入廠幹了七天辭職有工資嗎,試用期7天辭職有工資嗎?
勞動者辭職符合法定程式且無過錯的,辭職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工資,不得無故剋扣或者不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
在事業單位工作了一年半,一直髮試用期工資
誰說補不了?我就是學法律的。1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上說,試用期一年半已經違法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