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大ming白兒
你表述的不清楚,試用期不存在「3到6個月」問題,而是依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而商定的不能超過的期限,應是一個固定時間,在《勞動合同法》前的都是由各地規定試用期限。
08年1月1日前,不能依新法約束雙方,但其後,若合同內容有與新法向牴觸的,按新法執行。
2樓:林朗諮詢
因為新的勞動合同法現在還沒有實行,所以你不能利用這個法律來保護你自己的。但是按照現行的法律你可以這樣:
1、現行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規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崗位不得超過6個月,而銷售工作一般的最多隻能規定三個月的時間。而你公司規定的是6個月,是違反了現在的法律規定的。
2、因為勞動合同法的即將實行, 所以很多企業進行裁員,各地的**也相應的出臺了禁止企業因破產或經營不善而進行的裁員的做法。你可以根據這個來保護你的權利。
3、如果單位要辭退你,目前來講是應該提前一個月告之你的。如果沒有的話你可以去勞動局進行信訪,由勞動局幫你解決這個事情。
4、最後,你要儲存好你的勞動合同,因為這個是你去勞動局的時候是最主要的工具,也是保護你的權益的最好的工具。
5、具體的解決辦法,就是如果公司真的象你說的那樣辭退了你,你需要去勞動局信訪,要求公司補償應該補償給你的工資等待遇。
回答完畢。
3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合同法(就是08年元旦開始執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即使部分條款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應當視為有效,繼續履行。 所以,即使08年一月之中辭退你,只要符合你們之前的合同條款,他們是可以辭退你的。
關鍵是你們這個合同是否合法,這個就不太清楚了,得看你們具體的合同內容。試用期是過分長了一點……我只對新法比較瞭解,老法就不太清楚了。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你現在試用期超四個月了,那麼你們的勞動合同是不是簽了三年或以上的,或者沒有籤,沒簽是違法的。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樓:星逐日
如果你在他們在一月之前辭退你,當然不違反新法,而在試用期中的協議條款只要不與新法衝突,也依然有效.
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希望有關了解法律的專業人士幫忙解答,很急!!
6樓:呂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你的母親被欺騙簽訂一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裡沒有按《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寫上你母親的身份證號碼。
這是份無效的勞動合同,你的母親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定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你的母親每天工作13個小時,超出國家規定5個小時,老闆必須支付加班費的。
你的母親可以拿著證據,索要加班費。
你的母親被老闆強行帶走去給老闆工作,並且要給你家所謂的教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的母親被老闆強行帶走,去工作,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你的母親可以報警,可以立即離開工作單位,
你的母親必須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用以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維護家人的切身利益。
7樓:匿名使用者
強迫勞動罪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你母親可以噹噹地公安機關報案。
急急急!遇到些勞動合同中的問題急需各位高手幫忙解惑!
8樓:匿名使用者
1,實習期不算試用期,這個你沒辦法。
2,必須先簽訂合同,即在你試用期開始之前,簽了合同,公司才有權規定你的試用期,否則計算工資時要按照正式工資計算,3年的合同規定3個月試用是合理的,具體演算法是3年合同,頭3個月是試用,後邊33個月是正式,即3+33=36,勞動法規定無論試用還是正式一律有金。
3,違約金是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限制,你簽了表示你認可,這個不能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
4,如果是在原則問題上,比如保險和試用期問題,有違規現象,這個合同無效,即使簽了勞動者不用承擔責任,而用工一方有責任。
給你的建議:
單位如果是一上來就和你簽了合同,說明第一,公司在人事制度上還算按法律辦事,你想鑽空子不容易;第二,這個單位留不住人,所以才設定了這麼高的違約金,這其中的緣故你要認真分析,如果日後單位故意設定難題,逼你走人,那麼你的日子就難過了,你到時候很被動,還有金錢上的損失。
如果單位沒有一上來籤合同,你就要做好全方位準備計算好自己在法律規定內最多能拿到多少工資,千萬別仁慈別客氣,工作滿一個月的時候可以試探一下老總,問他什麼時候籤合同,因為勞動法規定一開始沒有簽訂合同的,可以在開始工作一個月內補籤,那個時候根據他的回答來看,馬上籤了的話參照我剛才說的情況自己考慮清楚,如果還拖著不籤,把你計算好的工資數額告訴他,不要再耽誤自己的時間,對方是個**的面大,也放心,錢他會如數給你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與試用期為兩碼事,實習與試用期的工作性質是不一樣的.實習不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而屬於你所修的專業而與勞動單位建立的另一份合同.所以實習期不影響試用期.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由此,關於試用期部分不算違約.
是否加金是當事人之間的事,法律一概不問,不要說試用期內不加金,就算正式工作期間不加金也不能說是違法的,當然薪水不可低於當地最低保障.
關於違約金部分,勞動法未見有規定,所以使用合同法部分.違約金最高額為合同標的之20%,以三年勞動合同計算三年之薪水,最少有54000元,所以20%為10800,所以10000元之違約金未違法律之規定.公司簽定合同應當有法律顧問參與當中.
最後一個問題本不應再回答了,但順便提一下,如果我告訴了你合同是無效的,也就是說你明知合同是無效的仍然簽定的話,違約金自然可以取回,但你仍得承擔締約責任,所以,千萬不做這樣的事.
急急急。熟悉勞動合同法的請幫忙解答下,謝謝!
10樓:琬爾一笑
他們的做法肯定是違法的,合同裡面的那個約定也是無效的。 當前對你來說,不是他們合不合法的問題,而是你要知道你採取的行為的後果: 1、如果你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那麼,從此以後你的勞動關係將發生變化。
這個會有什麼不同上面已經有人跟你說了。不此不再說了。但於你而言,在你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按正常理解,是需要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不知道在這一塊你的原企業要求你怎麼做。 2、如果你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那麼,你仍舊會是原公司的員工。原公司如果要解聘你,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相對來說你上班時要注意不要違反公司的相關規定,以免給公司以可乘之機。如果公司依據原勞動合同中的那句話,認為你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就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以此為由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的話,那麼他們這樣做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補償。
當然,他們向你做出這個決定,需要書面通知你。你也要小心取得這個辭退你的書面的通知,注意一定要公司層面蓋章的書面通知。 從目前的情況看,你不籤,公司肯定會給你小鞋穿,你要小心伺候。
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 急急急!!!! 30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你提供的情況如果公司正常支付工資和保險,你是申請不到補償的,進行勞動仲裁也只能要求公司與你正式簽定勞動合同。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到勞動仲裁部門解決大概需要1-2個月。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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