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請病假月以上就要自動辭職嗎

2022-01-07 06:34:02 字數 5112 閱讀 1248

1樓:人人哦哦哦課

相關的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勞動者患病,能夠享受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有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定的病假期間,單位不應該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超過法定的醫療期,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我單位有一位員工因患有抑鬱症,已經請病假三個月,能辭退嗎?或者怎麼處理此事?

3樓:匿名使用者

位有一位員工因患有抑鬱症,已經請病假三個月是不能辭退的,需要根據其工作年限來確定病假日期,超過規定的病假時限,可以辭退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式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7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執行。

按照你說的情況,如果在醫療期內是不能辭退的,如果醫療期滿簽定十級以內的也是不能辭退的,按以上規定執行。

醫療期滿,簽定不到十級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按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給予經濟補償

5樓:年輕的大叔叔

有正規醫院開的診斷書就沒有問題,只是三個月病假是帶薪,超過三個月沒有工資,但會有保險,公司人事也會溝通,找你談談,看你是想幹還是不想幹,會有種說法

6樓:才不會不要敷衍

可以請假這麼長的時間呀,領導都沒有說什麼,你管什麼閒事呀,又不能給你漲工資

7樓:

單位同事得了抑鬱症,感覺現在成焦躁症了,她開心時大家一起上班沒什麼,一有個什麼事情跟她搭班的就倒黴了吵架吵的來,跟上面領導說了也沒用,一天天的上班提心吊膽的,也不知道怎麼辦

8樓:

算不算病假是醫院的診斷書為算,不是說請病假就是病假。如果醫院建議停職**,才考慮是不是病假。如果醫院認定為該員工的**也是要考慮的。

如果非公司原因,需要停職**的,三月內(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為六個月)不得解除勞動勞動合同關係。三月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參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9樓:柳夢璃

我們領導比較聰明直接找家長談員工問題,說白了就是讓你自動辭職,其他就省了。

我就是被嫌棄了,算了辭職也就算了,好像現在弄得我還是自己願意辭職似的。

有時候認真的不能太好心,結果被擺了一道。

所以說當領導的就要很新,員工還是不要在工作中對單位和同事有太多情感投入,也不會現在還是很傷心。

10樓:敖樂遊

這種事情可以根據國家的相關法規進行判斷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單位可以尋求醫學或心理醫學幫助,輔助其進行**。

辭退會直接激發相關人員的過激行為,如果後果嚴重將來公司的鉅額賠償是逃脫不了的。現在的建議就是採取人性化的措施,幫助其**,度過此段時期,等恢復了再採取措施更好一些——這樣既對公司好也對員工好,也體現了公司人性化的一面。

此階段需穩定患者情緒為主,不宜採取辭退等措施,如果出現意外,對誰都不好。

性命攸關的事情,請採取妥善措施!!

個人建議,供參考~

12樓:義曉楓

不要辭退,幫助他度過難關。

13樓:匿名使用者

傳說中的壞種?人家已經病了,你不同情也就罷了,還想辭退人家,良心被狗吃了?

14樓:88小雞蛋

人家患了抑鬱症已經很可憐很痛苦了,單位就是這樣沒有人情味,如果他(她)真的自殺了你們都是間接殺死她(他)的真凶

新勞動法是否規定休病假半年以上,是否會被單位判斷為自動離職,或者單位會依法開除員工呢?

15樓:三條橋聚星

休病假半年以上,新勞動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判斷為自動離職或者單位可以依法開除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6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特殊疾病】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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