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法人,不同公司之間調動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2022-01-19 06:48:41 字數 1208 閱讀 6322

1樓:愛旅行的牛仔

需要的。

不同的公司從法律意義上屬於不同的用工主體,當用工主體發生變化,意味著合同的當事人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否則面臨著,新的用工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需要雙倍支付工資的風險。

而原有的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又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報酬,同樣面臨著剋扣工資的賠償問題。

2樓:清逸草堂堂主

一般情況下是不用的,因為現在的老總們用好幾個殼很正常,手裡控制著好幾個公司很正常的。

如果調動比較重大,比如說工作地點也換了,待遇、崗位都換了,那麼需要重新談一個合同,做一套手續。

3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內容、地點等變化,按道理是應該要籤勞動變更合同的。兩個不同的公司,意味著組織機構**也不一樣,那更應該重新籤合同吧!!!

4樓:丁志忠律師

首先要糾正你一個錯誤,法人不是人,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法人能夠以**、法定機構、公司、法團等形式出現。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法人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所以同一個老闆的不同公司的法人一般是兩個法人。

如果你調動了,建議你重新簽訂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法人,從法律意義上應當是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擔任。

從法律意義上,公司才叫做法人,因此不同的公司從法律意義上屬於不同的用工主體,當用工主體發生變化,意味著合同的當事人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面臨著,新的用工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需要雙倍支付工資的風險。而原有的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又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報酬,同樣面臨著剋扣工資的賠償問題。

6樓:皆有可能

根據《勞動合同法》 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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