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元
一房多賣一般會構成合同詐騙罪,會被判刑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出現一房多賣構成刑事犯罪嗎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賣房人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後又將房屋過戶給其他購房者,極容易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佔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一房多賣構成詐騙犯罪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如果遇到,可以報警,可以民事起訴,
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
4樓:戚廣利
一房二賣,這要看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可能涉嫌構成詐騙罪。對於同一套房屋,在出賣給他人後。以非法佔有購房款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欺詐第三人,將房屋再**給第三人,最終致使第三人遭受財產損失的,可構成詐騙罪。
《最高法院關於詐騙案件的司法解釋》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5樓:寒淵肖春華
買房人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民事欺詐行為,不構成刑事詐騙罪,故可以根據你的意願提出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其承擔返還購房款利息及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需幫助可以與我聯絡。
一房多賣構成犯罪嗎
6樓:奮鬥的西燭添光
一房多賣是不構成犯罪的。犯罪,是指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徵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
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觸犯了法律。
犯罪構成就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它是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的具體標準。犯罪構成理論是在刑法規定的基礎上對行為構成犯罪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素的研究。
一房多賣的處理: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
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
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
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係,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係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法律後果:
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開發商「一房兩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在本案例中,張先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房多賣構成犯罪的含義:
2023年《法國刑法典》第一條:「法律以違警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違警罪;法
律以懲治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輕罪;法律以身體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於罪刑法定原則,是從罪刑法定原則引申出來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將刑事違法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唯一標準。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謂形式,是指從法律規範的意義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稱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對於社會來說,是一種形式的東西,是對某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的認可。
但法律這種形式又具有對於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的規範作用,從而使這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法定化。在犯罪問題上,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事實,是社會根據一定的價值標準予以否定評價的行為。
但在經刑法規定以前,這種行為尚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正是通過刑法的規定,一定的行為才由社會否定評價的行為轉換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由此可見,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實體的法律內容。更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賦予犯罪以刑事違法性,從而為認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標準,這對於保障人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可以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
7樓:qq的勾k先生
就已發生的案例來說,一房多賣構成犯罪。
比如張金月因做生意週轉不開,將自己的拆遷安置房「一房多賣」案:
經審理,法院認為張金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張金月名為**、租賃房屋,實則虛構有還款能力,取得他人信任、騙取錢款,因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合同詐騙罪予以糾正。
8樓:深圳馬成律師團
一房多賣一般不構成犯罪,只要合同有效,買房人有權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以下是一個經典案例,供您參考下。
案情簡介
盧某因嫌住房離工作單位遠,遂決定將其賣掉,經房產中介吳某介紹,盧某與林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約定房屋總價130萬,林某當即支付首付款60萬,林某入住後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
之後盧某得知該房**已然**,遂要求增加房屋價款,但未得到林某的同意。盧某氣憤之下,與不知情的丁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丁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150萬,並立即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丁某要求林某搬走。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解除盧某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意見分歧
關於林某的訴訟請求是否應得到法律的支援,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林某與盧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且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故林某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他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援。
第二種觀點認為:盧某與林某之間的合同有效,林某有權要求盧某補辦房屋過戶手續,法院應解除張某與丁某的合同關係。
律師點評
深圳知名律師團隊馬成律師團分析,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故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而不是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買賣合同的效力與物權變動的效力二者應區分開。故林某與盧某、丁某與盧某之間的買賣合同自成立就已生效,跟是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無關聯。
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該案中,丁某與盧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且房產已過戶到善意第三人丁某名下,故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應當是丁某。林某無權要求解除盧某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但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盧某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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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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