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抱香蕉睡覺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1)設立的目的不同。
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
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5)存續期間不同
用益物權只有在物權關係被解除以後,才歸於消滅。權利人取得用益物權之後,就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
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在設定權利後立即實現權利,只有在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才能行使變價受償權。
2樓:悲傷的大聖
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雖同為物之支配權,但兩者對物進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則有所不同。用益物權以追求物的適用價值為內容,標的物須具有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主要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和優先受償為內容,因此,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
2、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擔保物權則具有從屬性。一般地,用益物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與財產所有人的約定獨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權人對財產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前提,因此,用益物權都是主權利。而擔保物權系以擔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其存在則以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關係人享有債權為前提,它因債權的產生而產生,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因此,擔保物權是從物權。
3、用益物權往往有明確的存續期間。在物權關係解除後,權利歸於消滅,而在權利的存續期間,權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規定行使權力。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在擔保物權實現之時,該權利亦歸於消滅。
4、用益物權的行使,必須以佔有標的物為前提,而擔保物權的行使,除留置權、質押權外,均不以直接佔有標的物為前提。
5、就目的實現之時間而言,擔保物權須於接受擔保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始得實行,其目的實現的時間繫於將來。而用益物權一旦設定,即能實現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實現時間繫於現在。
6、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權則不具有這一性質。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滅失,如不能歸責於擔保物權人,擔保物權人可以請求擔保人以其他物替補。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滅失,用益物權人不得請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3樓:匿名使用者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為他物權、定限物權的兩種基本型別,在物權法上佔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權的共同特徵,且用益物權自身還可以成為擔保物權的客體,因而有著密切的聯絡。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權利的內容方面、佔有在權利成立和實現中的地位方面、標的物方面、實現時間上、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方面以及從屬性等方面,均有明顯不同。
4樓:
這個區別好象挺大的。。。。
擔保物權有物上代位性,為什麼書上說用益物權沒有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 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
用益物權糾紛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 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
法定物權與約定物權的區別
抵押權和質權是通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設立的物權,所以說是約定物權 也就是怎麼產生 而法定物權的意思就是,這兩個擔保物權設立,變更,消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例如房屋所有權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才可以設立抵押權,當事人之間不可以通過約定隨意變更 再如動產的質押必須交付對方才能設立質權 約定物權是產生類似於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