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集中管理是否構成抽逃註冊資本

2022-03-19 09:24:46 字數 5152 閱讀 8732

1樓:匿名使用者

抽逃註冊資本,是指公司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宣告成立以後,原繳納出資的股東未經合法程式(如合法減資等)的情況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註冊資本的行為。我國2023年最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第36條明確規定: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集團資金集中管控,現在屬於一種擦邊球的打法。

嚴格按抽逃註冊資金來理解,集團總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能過集團集中資金管控,涉嫌抽逃子公司的出資。

意見你公司將子公司的註冊資金放到法定或是公司發展可接受的最低限額,流動資金由集團總公司以往來款形式處理,這種方法可以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沒問題。

首先,我們可以把財務公司看作是銀行,下屬公司的錢存在財務公司就相當於存在銀行,沒問題。

另外,資金集中管理時,下屬企業將閒置資金以內部資金往來的形式上劃給集團公司,集中使用,只經適當的給予一定的利息,也是沒問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財務公司是銀監會批准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因此子公司將資金放到財務公司就跟存在銀行一樣,資金在賬上記在銀行存款科目,不是其它應收款科目,不存在抽逃問題。

4樓:任天倉

光明**北京2月1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簡稱《規定(三)》),對抽逃出資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或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或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或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或者存在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可以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

你公司屬於關聯交易,屬於抽逃。如果有實質公允交易轉移出資金,不會認定抽逃。

抽逃註冊資金,該由哪個部門查處?稅務局還是工商局?

5樓:矽谷創業快訊

由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局責令改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抽逃註冊資金問題的認定

6樓:華律網

抽逃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虛假出資和抽逃註冊資本將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以及抽逃註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人將承擔刑事責任。抽逃資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而無法得知。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7樓:俞辰永夜綠

轉到個人銀行帳戶,即使有賬可查,個人帳戶是不用繳稅,還是違法。

8樓:長袖拂愁

抽逃註冊資本,是指公司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宣告成立以後,原繳納出資的股東未經合法程式(如合法減資等)的情況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註冊資本的行為。我國2023年最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第36條明確規定: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在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對於企業抽逃資金是怎樣規定的

9樓:私募資金專案

一、抽逃註冊資本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公司法》209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61條都做了規定,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抽逃註冊資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刑法159條規定:抽逃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抽逃資金額的2%以上10%以下罰金。

3、民事責任:抽逃資本的股東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債權人在認繳股金的範圍內,以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二、抽逃註冊資本行為的界定

(一)抽逃註冊資本的主體:公司的股東(包括發起人)是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的主體。如果股東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資金的,屬於侵佔公司財物,不是抽逃註冊資本。

(二)抽逃註冊資本行為的時間,是在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公司成立之後至公司終止之前所採取的行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籌辦階段,主要是涉及到虛假出資行為。公司在解散或破產後,屬於轉移資產問題。

(三)抽逃註冊資本的表現形式

1、抽逃的是現金資本,則表現為公司帳目資本專案下實收資本數額的減少;抽逃的是實物資本,則表現為固定資產的減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將公司註冊資本長期滯留在公司帳外,使其不能參與本公司的資金週轉。二是採取隱匿方法把公司財產轉移到自己或親友等自己人能夠控制的領域,使公司失去對該筆資金或該項財產的控制,從而最終減少了公司的資產總額。

三是通過向銀行貸款或向其它企業拆借資金當作自己的出資,待公司成立後又抽回歸還他人。四是退股。

(四)、 抽逃註冊資本的數額,應當等於或低於所出資的數額。如行為人所抽逃的資金大於實際出資額,則大於部分屬於侵佔公司財產。

三、抽逃註冊資本的證據收集

(一)、證明違法主體情況的證據:

(1)、股東個人基本情況(身份證);姓名、住址、年齡、職業等;

(2)、發起人是法人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等;

(二)、違法事實的證據的收集:

(1)、領取營業執照前的出資情況。包括:實物過戶情況、現金入帳情況等。應當證實出資屬實,如出資不實則屬於虛假、虛報出資問題

(2)、領取營業執照後抽逃出資的情況:現金轉帳情況、實物再過戶情況等;這部分是核心證據,要注意區分對外投資、借款、應收款等與抽逃的界線;

(3)、情節輕重的證據:這個證據一是用於衡量處罰輕重的依據,二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宜重處,並移交司法部門: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抽逃出資的;

3、因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主觀方面的證據:當事人抽逃註冊資本的目的、動機;

(5)、證明危害後果的證據:如果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則已涉嫌犯罪;

四、收集的證據種類:

(一)、書證:

1、出資承諾書、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產權證

2、財務帳冊、與帳冊記載股本金變動相對應的資金來往憑證(進帳單、轉帳單)、財務報表等;

3、與抽逃資本有關的股東會議紀要、記錄;

4、電腦資料資料。應寫明覆制、製作過程;

(二)、詢問筆錄:董事長、經理和抽逃當事人;

(三)、證人證言:會計和知道情況的人;(注意要附身份證影印件)

(四)、當事人陳述: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對案件的書面辯解、說明、檢查等;

股東出資後將款項轉到同一控制下的財務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從出題的意思來看,考慮適用「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認定為抽逃出資。但是現實中確實有10樓說的,集團統一資金管理規定子公司將資金都存入到集團統一控制的資金賬戶,但所有權還是子公司的情況。 作為判斷或選擇題出題不嚴謹,沒交待清楚,為什麼保代的題都是要猜出題的意思啊!!!

檢視原帖》

11樓:帥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我覺得題目出的有點不清楚,但是用上面這款應該可以判定抽逃出資。

12樓:夕陽專賣

沒說清楚。如果是轉存到財務公司當然沒問題,只要是在公司名義控制下轉去哪兒都沒問題。如果是直接劃給財務公司肯定不行。 檢視原帖》

13樓:桖皓

沒說清楚誰的同一控制下,如果是出資人同一控制下,肯定不行,屬於利用關聯關係轉出的情形;如果是擬上市公司,判斷不出來,但考試傾向算 檢視原帖》

14樓:瞾忘記自己

轉存款。。沒問題 如果財務公司是辦理結算業務,為啥不能轉存 檢視原帖》

抽逃註冊資金罪如何定罪

15樓:匿名使用者

抽逃資金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抽逃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2、必須有抽逃出資的行為;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觀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量刑:自然人觸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單位觸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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