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所說情形,仲裁協議有效。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只是名稱的不準確,仲裁協議是有效的。比如在當地只有一家仲裁委員會的情況下寫明「某某市的仲裁委員會」,這種協議就是有效的。但是你所舉的例子,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不能認定為有效,因為合同簽訂地這個表述很難確定唯一的仲裁機關,因為在地區的表述上,某市的某個區可以使合同簽訂地,但某市同樣是這個合同的合同簽訂地,如果把合同簽訂地理解為區一級的話,則仲裁協議無效,因為區縣一級不設仲裁委員會,如果理解為市,則是有效的。
3樓:孝感孤獨劍
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仲裁機構名稱約定不正確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5樓:廣州潘律師
只要能夠確定是哪個仲裁機構即為有效。
雙方協議中約定,如發生糾紛,可向某仲裁機構仲裁,是否意味著一方可以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6樓:水門の王
如果雙方約定由仲裁機構解決糾紛,那麼就去仲裁機構吧。
仲裁一般比較高效快捷,也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
生效的仲裁結果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
按照約定寫的是「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不去。
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沒有宣告有仲裁協議,合同另一方在首次**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但是如果一方選擇去法院起訴的話,依照協議會被認定雙方約定為仲裁解決,如果對方答辯時提出不同意訴訟解決,就有可能會被駁回起訴。
仲裁委約定是否明確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明確,建議直接約定到具體仲裁委。如約定成都仲裁委員會管轄。可以直接查詢當地地級市是否有仲裁委,如果沒有的話,一般省會城市也會有仲裁委。
8樓:王元頁
如果當地只有一個仲裁委,就屬於約定明確
如果當地有兩個以上仲裁委,屬於約定不明確。雙方需要再協商提交哪個仲裁委管轄。如果無法協商的屬於約定不明確,該條款無效
《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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