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情感導師心理諮詢法律顧問沈老師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工資還可以要,我國的勞動法保護弱者,合同法規定,員工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提前一個月進行書面辭職申請,得到領導批覆的也可以提前離職,具體情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自行離職的,單位有權追究合同規定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合同則不用負責,這樣還可以按照工作天數來討要勞動報酬。首先,可以找領導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幫助,如果勞動部門沒有給你滿意的答覆,可以去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希望可以幫到你。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說你的單位本身已經規定好了,自離沒有錢的話,那你最好就是不要要這個錢了,因為估計要他也不會給你的,人家都已經說好了,你又怎麼可能再要到錢呢?所以說你不如就不要去耽誤那個時間,去找一份其他的工作。然後再賺點錢也是一樣的,這樣反而更累,而且就算你申請勞動仲裁把錢要回來,不然你也要浪費好幾天的時間。
3樓:牛鴻風
我覺得這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應該爭取一下,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但是弊端就是以後要換工作了,單位可能會給你穿小鞋。
4樓:
付出勞動就應該得到報酬。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部門解決。
5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單位違法,勞動監察舉報。
6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經常加班太累,於是來了新人就自離了,單位有規定自離三天算自離沒工資,同事也勸錢別要了,那估計也要不了錢。
7樓:匿名使用者
尋求老勞動者仲裁委員會幫助。只要你想要,你就能要回來。
8樓:自省
這種情況只要給勞動監察大隊打**投訴即可。
我因為身體有問題,三天沒上班,廠裡算我自離,請問我的工資就沒了嗎
9樓:蓋普希金
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當日是工資結算日,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期限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協調不成當事人再申請勞動仲裁。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以及《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公司規定三天不上班算自離的話,可以不發工資嗎
10樓:龍之喵喵豬
公司規定三天不上班算自動離職的話是不可以不發工資的,必須要發基本工資的。
定律是為實踐和事實所證明,反映事物在一定條件下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的論斷。定律是一種理論模型,它用以描述特定情況、特定尺度下的現實世界,在其它尺度下可能會失效或者不準確。
沒有任何一種理論可以描述宇宙當中的所有情況,也沒有任何一種理論可能完全正確。人生同樣有其客觀規律可循。
一、生活定律 痛苦定律:死無疑是痛苦的,然而還有比死更痛苦的東西,那就是等死。
幸福定律:如果你不再總是想著自己是否幸福時,你就獲得幸福了。
錯誤定律:人人都會有過失,但是,只有重複這些過失時,你才犯了錯誤。
沉默定律:在辯論時,沉默是一種最難駁倒的觀點。
動力定律:動力往往只是起源於兩種原因:希望,或者絕望。
受辱定律:受辱時的唯一辦法是忽視它,不能忽視它時就藐視它;如果連藐視它也不能,那麼你就只能受辱了。
愚蠢定律:愚蠢大多是在手腳或舌頭運轉得比大腦還快的時候產生的。
化妝定律:在修飾打扮上花費的時間有多少,你就需要掩飾的缺點也就有多少。
省時定律:要想學會最節省時間的辦法,首先就需要學會說"不"。
地位定律:有人站在山頂上,有人站在山腳下,雖然所處的地位不同,但在兩者的眼中所看到的對方,卻是同樣大小的。
失敗定律:失敗並不以為著浪費時間與生命,卻往往意味著你又有理由去擁有新的時間與生命了。
談話定律:最使人厭煩的談話有兩種:從來不停下來想想;或者,從來也不想停下來。
誤解定律:被某個人誤解,麻煩並不大;被許多人誤解,那麻煩就大了。
結局定律:有一個可怕的結局,也比不上沒有任何結局可怕。
二、工作定律
安全定律:最安全的單位幾十年沒有得過安全獎(最安全證明你們安全沒有做工作)
需要定律:同樣兩個相同的單位,同樣的辦公費。多少年以後,發生了變化(證明你們單位辦公不需要那麼多的錢)出來反對,這種成功的概論會歸結為零。
評比定律:領導認為誰好,誰就好。(只要領導看你不順眼,再辛辛苦苦地工作也是白費力氣。)
一票否決定律:在一個單位,比如升工資,比如提拔任用,一個人提出來,往往成功的概率最大,而另一個人站
接受教育定律:每個單位都有吊兒郎當不好好幹工作的人。但領導往往在批評這些人的時候,這些人恰恰不在場,於是,便出現了遵紀守法的人,經常接受教育的尷尬局面。
哭鬧定律;那個部門沒有幾個因為經常的哭鬧而得到了實惠,他有什麼理由不經常哭鬧下去。(此定理也適用那些經常在領導面前叫苦叫累的部門)
能者多勞定律:在同一科室裡,有的人雖然在其崗,但卻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那他的工作只能由能勝任該項工作的人去代勞。
不平衡定律:年年當先進的部門或個人,一年沒有當先進便想不通;從未當先進的部門或個人,當上先進後便想不到。
少勞多得定律:一般的單位,都分為合同工、(過去稱為正式工)協議工、臨時工等等。拿錢越少的工作量越大,而且越容易被解僱;拿錢越多的越沒有多少事情可幹,而且最不容易被解僱。
11樓:匿名使用者
1,這3天肯定不發。
其它時間已提供了工作的應照發。
2,建議不採用自離,馬上寫辭職報告,不用長篇大論,因家中有事,辭職。
30天不批,照樣走人。分文不少。
這是勞動合同法保證的辭職辦法。因為自離給自己留下很多麻煩,而又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障。所以,你的單位敢這樣規定。
12樓:區琳溪
公司規定三天不上班算自離的話。之前的工資也是要發的呢。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規定三天不上班,算自動離崗,我覺得應該是不會發工資的了
廠裡規定三天曠工算自離了,沒工資了嗎?
14樓:
這樣的規定是不合理,是在欺壓員工,該起來與廠裡鬥,、曠工可以用經濟來罰錢做告知要尊重廠裡,而算自離處理有點過,如果沒有工資更過分。遇到這樣的廠,把領導們拿刀殺了,我會站在你那裡,可能不會有因曠工而不開資吧。
15樓:吳老師**答疑
回答你好,自離公司不發工資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並給與賠償。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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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超過了三天算不算自離還有工資沒有
16樓:韓飛律師
曠工超過了三天算不算自離有沒有工資,要看當時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如何約定的,以及公司認為員工自離的證據充不充分,即使員工是自離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一、自動離職是和原單位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方式,不能影響應該獲得的勞動報酬,員工在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沒有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
二、如果因為員工自動離職,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有權通過司法程式向員工索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1、工資是勞動的報酬,已經付出了勞動,就應該獲得報酬。2、自動離職是和原單位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方式,不能影響應該獲得的勞動報酬。3、員工在於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沒有按規定足夠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的,員工有權向企業索要,企業拒不支付的,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滿意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員工自動離職,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有權通過司法程式向員工索償。
18樓:深圳夏學義律師
是否算自離,要看公司的規定。
就算按公司規定算自離,公司也得支付工資。
如果因為有病,三天沒上班,公司算自離,不發工資,那要怎麼辦。
19樓:蓋普希金
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當日是工資結算日,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期限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協調不成當事人再申請勞動仲裁。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以及《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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