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因此,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撫養費的,應另行起訴。
2樓:
可以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面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
3樓:
根據那個人每月的收入而定。
撫養費可以降低嗎
4樓:華律網
今天和大家**一下撫養費過高是否可以調整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出現撫養費的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的生活、父母雙方經濟條件發生變化等情況。因此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是可以對其撫養費進行變更的。這裡所指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免除三種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養費的情形較多。
儘管增加撫養費的情況較多,但仍然也存在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情況。如果負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確有困難,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可通過協議或判決,減少或免除其撫養費。所以,在決定減少或免除子女撫養費時,應當慎重考慮,嚴格按照法律的標準來確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樓:歲月靜守
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撫養費標準是一個相對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面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不從實際需要出發,對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將上述規定,作為撫養費的給付標準,造成撫養費給付明顯不合理。
如,有這樣一個案件,父母雙方各自月收入高達5000元以上,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給付撫養費,另一方則認為,我只能保證子女現實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將錢給付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來,因而,不同意按這個標準給付。而有的法官則認為,這是一個法定標準,應當按這個標準給付。我們認為,這是片面的。
執行上述標準,應當與《意見》第七條的其他規定結合起來,綜合考慮。《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我們認為,子女撫養費,應當以子女"實際需要"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給付,是一個相對標準,不是絕對標準。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的範圍包括撫養子女必須的一切費用
子女撫養費包括撫養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費用,如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混淆撫養費的概念和範圍,把醫療費和教育費與撫養非並列,以致造成對撫養費範圍的判決錯誤。如有的法院在判決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給付撫養費後,又另判決給付外醫療費、教育費等。
這種判決,實際上是把醫療費和教育費排除在撫養費之外,這在邏輯上存在種屬不清的矛盾;在結果上,實際上加重了一方承擔撫養費的負擔。這種判決是不對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撫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費用。
在一般情況下,一方給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隨意提高或降低。
3、撫養費的變更或增減有條件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實踐中,對這條的理解和執行存在二個問題。
一是如何理解和適用增加撫養費的條件;二是該條和司法解釋,都只有關於增加撫養費的規定,沒有變更或減少撫養費的規定。實踐中,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撫養費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
先看第一個問題,如何理解和適用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對於這個問題,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該條規定,認為可以隨時提出增加撫養費,有的甚至把該條作為一個利用的工具,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過程中,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不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或者自願承擔主要撫養費。但在離婚後,又利用上述規定,馬上提出增加撫養費訴訟。
事實上,這種做法,有時並不可能達到目的。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8條規定: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因而,對於原定標準雖然不合理,但原定協議後,沒有發生新的情況變化,全部承擔或者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擔或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援。對於在訴訟過程中協議離婚時,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答應承擔全部或主要撫養費,但其實際上並無這種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干預,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 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 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都沒有規定。
但我們認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2、一方因病或傷殘;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於治病,維持自己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不再承擔撫養費了。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援。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鉅額收入,後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援。
此外,根據上述《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合不合理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但合法。這是社會養老制度不完善的結果。
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7樓:誠心為您諮詢
因為女方要求給孩子變更姓名,男方可以停止給予孩子所有的撫養費和其它費用。雙方達成這種協議後,私下籤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既然被告子女撫養關係是合法的,就無需去公證。
給孩子改姓,只要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就可以到派出所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8樓:就關我事說兩句
從法律上講,撫養費是可以變更的,因為物價**的因素,被撫養人是可以要求撫養人增加撫養費的。就你所述的情況,女方要求更改孩子的姓名,若男方同意是可以的,若男方不同意,女方是不能單方進行更改的。另外,若男方同意,女方有能力撫養孩子並不再要求男方給付撫養費,按照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也是可以的。
公證是對法律事實行為的確認,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可以減少一些程式,事實上只要是合法的法律事實行為法律都會保護的,公不公證都不是很有必要。
9樓:翹翹他爹
你描述的這種情況雙方私下籤訂的協議是無效的,在這裡要提醒你的是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你們私下籤訂的協議並沒有法律效力,建議你進行公證或者經過法院判決
10樓:帥丹樂歌
孩子如果以新情況新理由來要求你增加撫養費,你的經濟狀況有允許的情況下,法院會支援孩子的請求的
孩子的撫養費可以根據父母雙方的收入以及子女的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離婚時,可以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嗎?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離婚後,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
撫養費判太高上訴減少的可能性大嗎
撫養費判太高上訴減少的可能性大的。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因為生活收入減少等正當理由,不能支付法院判決要求支付的撫養費或是有撫養的一方要求支付的撫養費,法院會根據原告的實際情況降低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比例。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的撫養費數額是按照當地生活水平的情況 孩子生活的基本需求 父母的實際負擔能力...
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是可以變更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