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籤五年,我是必須幹滿五年嗎,請問合同簽訂了5年就必須要做滿五年才行嗎?

2022-09-07 13:50:23 字數 5397 閱讀 5594

1樓:一邱之何

當然不是,籤勞動合同又不是籤賣身契,就算簽了賣身契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合同。

如果想離職先跟公司人事或者相關負責人友好協商,看對方什麼態度,同不同意你離職,如果協商順利那什麼都好說,公司出局一個蓋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就行了。

如果協商不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是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並且不需要經過公司的同意,只要提前告知就可以了。

但是需要注意一定要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萬萬不可不辭而別,這種情況下如果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是有權利要求你賠償損失的。

2樓:東莞刑事律師胡文學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

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非違約方提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則違約方應在支付違約金之後,繼續履行合同。並且,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遲延履行違約金,則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次序繼續履行合同債務。但是如果有法律規定的不適合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違約方可以不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來自天堂寨甜蜜的佈雷特

可以不幹滿,但如果籤合同時有違約的條款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4樓:欽遠

我覺得,這個不是必須的,不過如果你想辭職必須要提前向單位申請。把自己的工作和同事進行交接,個人意見。

請問合同簽訂了5年就必須要做滿五年才行嗎?

5樓:匿名使用者

當初是你自願同意單位的這種要求,現在你如果不到五年就走人,視為違約,你應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出國所產生的費用。單位的這種做法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你只有等合同期滿後才能離開。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籤合同約定有服務期,若違約要支付違約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是你自願籤的那就得承認,如不想做那就得賠違約金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一簽就是五年,可以嗎?

9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法律對於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長短並沒有直接的規定,屬於勞動合同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的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0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勞動合同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才行啊,如果你對合同期限有意見可以在簽訂時提出來,雙方對於期限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可以簽訂了.當初,你為何不提呢?既然合同已簽訂,那麼說明你與單位意見是一致的,你只能執行這個合同了.

11樓:昂聽露

可以的,我就是這種情況,但是你不想幹可以走,沒有什麼違約金問題。放心吧

12樓:

勞動法中並沒有規定合同的時期

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簽了必須工作滿五年,不然得賠款的合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哪個專家授課,居然你要攤3萬。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規定,公司對你進行了專門培訓,約定了服務期,你違反服務期約定,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什麼情形下,你可以解除合同不付違約金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可以不付違約金。不過,加班工資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所說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範疇,公司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有專門的罰則。

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14樓:臭豆腐安心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

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當你認真看過上面

一、二兩個法律規定條文後,可能就已經解除了心中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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