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及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就可以。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你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不配合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當然不可以扣押檔案。
2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權利扣你檔案不清楚。但你單面違約是真的
3樓:法工劉中原
沒有權利扣押你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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