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試用期受傷誰負責

2022-10-29 19:56:05 字數 1259 閱讀 5582

1樓:

如果是實習的話,因為你是在工作單位使用工作工具造成的,可以提起人身損害侵權的訴訟。但是要根據過錯來承擔責任。你說是你的過錯,那法院會根據你的過錯程度在損害數額上讓你自負一定比例的損失。

因為你只有16週歲,未成年,工作單位未盡監管責任,而且可能工種本來不適合你來做卻讓你來做等等,應該都有一定過錯的,肯定要承擔責任。

2樓:回別邑

請你說清楚一點是試用期還是實習期,

實習期屬於在校生,是沒學校的實踐活動的一種是沒有報酬的,

試用期是有報酬的,也應當是有勞動合同的,(雖然你沒有與他籤正式合同)屬於你單位職工,

3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即使是試用期,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符合工傷的認定情形,就按工傷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4樓:louis木子

學校與試用單位都有 學校多一些

在今日說法看過類似的

5樓:筱崎瞳

16不是童工嗎?你還是找律師法律調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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