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八三老人
1,雖然有明顯的過失但是你是出於救人,個人認為可以協商處理,你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2,你有權利開,但是你和餐館已形成合同關係,即使離開也應承擔對方一定的經濟損失。3。
,你可以報警,對於沒有證據的情形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一般以協商解決。4,要取決於具體的證據。5,對方並沒有給你帶來較大的不法侵害,你無法採取正當防衛,你的描述應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
6,單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7應是具體需要而定。8,你有權要回,對方屬於不當得利,你有權主張。
2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救治行為有明顯不當 否則不應該由施救人賠償,這個社會本來敢做好事的人九不多,如果還賠償更沒人做好事樂。
可以自己離開~ 否則餐館九是 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
打人頂多賠償罰款 不會怎麼樣 除非傷的很嚴重 會坐牢別人搶劫你 你是自衛行為 沒有不當。
你可以拒絕加班~ 問題是 唐駿當初在微軟打工 也經常自覺加班 他沒問微軟追討過加班費,為何?
你當然有權利要回你的錢 因為對方是不當得利。
3樓:凡人律師
問題較多,建議找當地律師見面諮詢,有些問題需要核實當時環境等實際情況,這樣回覆才能較為客觀和準確。
4樓:良輔法律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你說說的「碰」是遇到還是撞到的意思,但是無端死亡如果有爭議的公安部門基本要做屍檢的,到時情況自然清楚。
2.你既然點了菜,飯店拿出當初點菜的單子就是證據,證明你已經同意這個合同生效,並且當初並沒有約定多久不出菜你可以離開並不支付吃飯的費用。協商解決。
3.雙方互毆導致有人受傷,警察會讓有要求驗傷方去驗傷,並提供醫院出具的驗傷證明,如構成需刑事解決的傷情就跑不了,如果只是軟組織挫傷視情況而定,協商賠償,警告等等。
4.搶錢的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脅,手中是否有器械。你在什麼時候反而將他打傷,他是否處於犯罪中止的狀態,這些都需要具體情況。
5.考慮的是對方是否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就是推搡致死還是你拿器械將其致死等等。
6.不可以,形成勞動關係了,你付出勞動,對方就要按合同支付你的薪資。至於遲半個月發工資是否在合同中有這項規定,還是你和某人達成了口頭協定,你是否自願,如不自願以前發工資的時候怎麼沒有提出。
7有理由拒絕,加班需支付勞工加班費,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8.賬號錯了,名字還有一環認證,是不會轉錯的,如果轉錯證明你是有意
寫這麼多,分給我。歡迎追問
5樓:
1、過失致人死亡。減輕或從輕處罰。
2、有權利離開,但要付清費用。
3、會拘留你。
4、沒有證據法律不會判。
你的問題怎麼那麼多?
6樓:匿名使用者
賠錢那是肯定的。舉個例,一起喝酒的朋友,好心送到樓梯口,他叫不要送上去了自己行,你回家了,他在樓梯口睡了凍死了,你有責任的。
懂法律知識的進!民事糾紛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爸在某廣告公司接工程做,這句話對於你爸爸和廣告公司之間的關係沒有表述清楚。你爸爸和廣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務關係或者承攬關係,而這兩種關係的法律後果完全不一樣。
一旦被認定是勞務合同關係,那你爸的行為就是職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和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之規定。你爸工作行為雖致使玻璃破碎,但廣告公司作為僱主,具體賠償責任由廣告公司承擔。
一旦被認定是承攬合同關係,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標的為目的的,就是說此時你爸必須嚴格按照約定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但你爸的行為在完成工作成果的同時導致其他損失的,那麼作為實際的承攬人,就應該賦有賠償的責任。但你說「某公司員工買來玻璃上鑽眼的鑽頭,我爸開始施工」,在上打眼的行為是某公司指示下做的,且對方提供了工具,如果在玻璃上打眼必然造成玻璃破碎的後果,那麼某公司這一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你父親就應該免責或者減輕賠償責任。
如果在玻璃上打眼通常都是用電轉,那你父親難辭其咎,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8樓:泠映爍山新
如果你爸不存在操作失誤的話就由廣告公司負責賠償。
9樓:澀濏擎殤
如果你能確定他們的要求超過了原來對你們施工的要求,或者能確定你原來從玻璃縫中穿過滿足了施工安排。那麼他們要求你們從中間穿過就是另外的任務!而且難度高於你們施工技術,那就需要另算工錢!
你可以從工錢上面找些補救~
或者你能從某方面證明這個玻璃破碎是因為玻璃的質量問題或環境因素乃至其他非施工原因導致的!從而脫離是由於你們施工失誤導致的破碎。那也可以擺脫一定的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爸打眼的位置是什麼地方,如果打眼的位置是在鋼化玻璃的4個角的話,那麼很容易就會碎,如果是中間就不應該會碎,不然就是玻璃的質量問題。
也就是說,如果是這個公司要求你爸在4個角的位置上打眼,那麼與你爸就沒有什麼關係,反之,則是你爸的責任。
11樓:天蠍
沒辦法,只能賠了,同情
處理民事糾紛,懂法律的來說說
12樓:江湖人稱公道長
對付公家的人就用公家的辦法,打12345,向監管部門說明實況,一週內當地工作人員會對你道歉跟處理事情,一週後12345工作人員還有**回訪
懂法律的來幫忙,財產分配糾紛問題!
13樓:和思釋疑
1.不合理。當初分家的時候,大兒子提出的給小弟2萬是他取得那套房產的條件,如果他不給小弟2萬的話,恐怕他也沒可能取得那套房產。即便現在國家徵收,徵收也有補償金啊,有什麼理由不給小弟那2萬呢?
2.「大兒子說我那40平方就不要了,以後我也不和你搶那40平方的繼承權,你就給回現在的市值4萬我就行了」,這也就是說大兒子想用自己的40平方換小弟的4萬元錢,如果雙方同意倒也沒什麼不可,只不過辦理的時候手續要妥當些。以免房子漲價時,老大反悔,小弟這邊又沒有證據,到時比較麻煩。至於後媽的女兒,要看後媽進入這個家庭時,她的女兒是否已經成年(18週歲),如果已經成年則無繼承權。
3.2兒子的40平方仍屬2兒子。可向法院申請他失蹤,法院會設立他的財產管理人,或向法院申請他死亡,他的40平方就可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4.小兒子已經成年,有權利管理自己的全部資產。對自己的財產有管理處分的權利,其他人未經他同意,不能擅自處分他的財產。
5.有權利。
另有進一步諮詢,請登陸和思釋疑**。
"但是呢,按他大哥的說法就是,讓小兒子 擁有2兒子的那40平方,但是其父親和後媽的80平方要拿出來他兩兄弟平分! "我要說的是,父母健在,大兒子有什麼權利去處置他父親和後媽的財產權利呢?就算處分也首先輪不到他,就算輪到他(父親和後媽去世後)那也要有繼承權的所有人商定才可以。
那個後媽的女兒還有她母親的繼承權呢,大兒子憑什麼連人家那份也處分了呢?
另外2兒子的40平方要由法院指定財產管理人,大兒子無權處分2兒子的40平方。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與我的父親因為關係鬧僵,也脫離了關係,我還沒有結婚,他非讓我遷戶口,怎麼辦
懂法律的進來 關於財產分配 糾紛問題
15樓:沒有法的社會
如果父親對兒子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即除了如你所說的給吃給喝外,還要送上學等。父親已做到這些,說明他已盡了撫養義務,他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但是,作為父親,如果不心疼自己的孩子,而只心疼自已的小老婆,這樣的男人最終會後悔的。你的身體裡流著父親的血,你與他有著割捨不斷的血緣關係,你的痛應該是父親的痛——如果他不痛,說明他腦進水了。
你作為父親的兒子,你也要體諒父親的苦衷,也許你的父親真的愛著你,但他有說不出的苦衷——我給你講一個真實的故事:有一天,一位七十多歲的老人找到我,她說:「律師(其實我不是律師),我的兒子不給我吃飯,我怎麼辦?
」我說:「你兒子這樣做是不對的,甚至是違法的。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你兒子承擔贍養義務。
」老人一番話讓我呆了,老人這樣說:「其實我兒子也不得吃飯啊,他的老婆不給啊……」聽了我的故事,你理解到什麼了嗎?
16樓: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就可以。對於你說的情況無法用法律調節。屬於倫理道德層面。
17樓:八三老人
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
18樓:劉律師在北京
父親的行為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地方, 他的行為只能從道德層面進行譴責。
1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說從法律上父親沒有完全盡到撫養義務。
2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撫養到十八歲為止,雖然你是爺爺奶奶帶大的,但那是爺爺奶奶代替你父親履行了撫養義務,你現在已經成年了,你父親對你已經沒有撫養義務,雖然他對你後媽好對你不好,但那只是道德範疇,還未觸及法律的底線。
21樓:淄博律師
那個是屬於他自願,法律不管這個。
懂法律的進來看一下。關於物流糾紛的問題。
22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
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交付貨物,收貨人提貨時,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貨物經過運輸後,其質量和數量很有可能發生變化,檢驗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承運人交付的貨物是否完好,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合,因此對貨物進行檢驗密切關係著收貨人的利益。同時對貨物進行檢驗,可以儘快地確定貨物的質量狀況和數量情況,明確責任,及時解決糾紛、有利於加速商品的流轉。
否則就會使當事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不利於維護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所以本條強調收貨人在提貨時應當及時對貨物進行檢驗。這是收貨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對於收貨人的檢驗時間,如果運輸合同對檢驗時間有約定的,根據本條的規定,收貨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對檢驗貨物的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本條的規定,收貨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檢驗貨物。這裡的「合理的期限」是一個彈性的規定,應當視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時間。
對於貨物的數量、較易發現的貨物的毀損,收貨人就應當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檢驗。例如如果貨物是易腐爛變質的東西,則收貨人就應當在極短的時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貨物的毀損不是立即就能發現的,則收貨人對貨物進行檢驗的時間就會長一些。
【解釋】本條是對收貨人檢驗貨物的規定
對於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在立法過程中,曾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未在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提出異議的,應當視為承運人交付的貨物與運輸單證上記載的完全一樣,承運人就不承擔責任了。另一種意見認為,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的毀損、數量等提出異議的,只能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的初步證據。本條基本上是採納了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旅客或者收貨人收受託運人或者貨物而未提出異議的,為托執行李或者貨物已經完好交付並與運輸憑證相符合的初步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經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本條中強調的初步證據,意味著收貨人即使未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但以後他仍可以提出據此進行異議和索賠的相反的證據,一旦有證據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發生在運輸期間的,承運人仍應當賠償。
看到這裡,加上你所說的情況,最後承擔賠償責任的應該是承運人,也就是物流公司。相信你也知道該收集什麼證據了吧
請教懂法律的老師們問題請教懂法律的老師們一個問題?
這種情況下建議讓你大伯立個遺囑予以明確,遺囑並不需要到公證機關公正,只要有幾個見證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在你大伯過世後,你的叔叔或你大嬸的親姊妹是具有和你同樣資格的繼承權的,即使他未照顧你大伯,法律上仍將其視為合法的繼承人。在你大嬸死後,全部家產 已經轉入大伯名下,大伯有權立下遺囑處分 財產。但...
懂法律的朋友來幫幫忙啊!懂法律的朋友請幫幫忙!
1.對於承擔什麼責任,要根據細節來定性 比如 去世的一方請求對方去的,那麼這就是合同法上所說的委託合同關係了。2.當然,如果送信的人,是自願去的,而且事先去世的一方並不知道,那麼就不承擔責任 但將事實調查清楚,確實是去送信的,根據善良風俗,去世的一方根據自願,可以給對方以撫慰金。僅屬個人意見,給你作...
關於房屋租賃糾紛的問題,懇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忙急!!謝謝
1,一開始還以為你會問關於租金的問題,那個的話還真不懂 2,既然問強搬 首先一開始租賃合同結束後繼續一方交租一方收租,就是事實上的租賃合同,不過法律上稱不定期租賃合同,特點之一就是租賃雙方均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換句話說,甲方可以隨時不讓乙方住,乙方可以隨時搬走,但是呢,還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時間。你問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