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止後單位又和我簽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我是否可以先拿到勞動合同中止那份賠償金

2022-11-16 09:30:27 字數 5201 閱讀 3432

1樓:匿名使用者

是「中止」還是「終止」,兩者的區別很大的。

如果合同沒到期,單位和你解除,可以理解為中止,是否需要補償或賠償,關鍵看和你解除的理由是否合法,需要具體分析。

如果合同到期了,屬於終止,是合法的,此時看是你不想續簽了還是企業不想續簽了,如果是企業不續簽,是要支付補償金的。但是你和企業又簽了合同,雖然性質有變化,但是都算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應該可以理解為續簽,對之前合同的到期終止不需要補償金的。

你要弄清楚是終止還是中止,如果是終止基本沒戲,企業沒有支付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中止,就要具體分析中止的原因了。

2樓:隴東王子

你首先得搞清楚是續簽,還是重籤合同。也可以**諮詢勞動部門。

3樓:古色古香古風

如果是續簽勞動合同,則現在不能拿到補償金。

4樓:

那前面同意給我賠償金的書面通知一點效力也沒有嗎?我是否可以先拿到第一份勞動合同終止那份賠償金?

是有效的,你可以依據該通知要求對方支付補償金,如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為你不屬於續簽勞動合同,是變更勞動合同,該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同意給支付給你的應當支付給你。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嗎?

5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張某為某單位進行軟體開發,為更好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張某與某單位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因軟體開發的結束而終止。張某按照勞動合同完成任務,與某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張某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律師答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張某任務完成後,終止與某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王某獲得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其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理薈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情形,未將以完成一定任務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在其中,《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該規定進行完善,對該類勞動合同明確規定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同前後矛盾,建議重新協商修訂,或者依法解除。另,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修正)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果用人單位以工作任務完成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依然要支付經濟補償,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23年***令第535號)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

第一,我認為這個勞動合同的性質是有爭議的,本人認為這實際上是合同期限為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以某項工作的完成 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即此種合同 沒有明確約定 合同有效時間的長短,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是以工作任務的完成來確定。

不過,如果發生爭議,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來具體認定。

第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有三種情形,一種是勞動者存在過錯時的過錯辭退情形,一種是勞動者雖然沒有過錯但合同客觀已經不能繼續履行,還有一種是經濟性裁員,基於目前您所述的情況來看不屬於以上任何一種情況,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還有一種,就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你們也應該不屬於這種情形。

所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藉口,就可以隨時結束勞動合同,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沒有法律上的支援。

另外,假設這個合同認定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要單方解除合同要麼就是前面所說的幾種情形,要麼就只能以「工作任務已經完成」從而終止合同,但是基於你們在合同中又沒有對工作內容有具體規定,所以這裡又回到該合同到底屬於什麼性質的認定上去了。

第三,不管最終認定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或者工作任務完成前單方解除合同必須是以下情形之一:

第39條 (過錯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 非過錯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涉及經濟補償的問題上,若是屬於過錯性辭退情形,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對於非過錯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則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你們可以在申請仲裁時提出經濟補償的主張。

另外,法律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要是規定了試用期,那麼若這個合同在性質認定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有關試用期的規定就是違法的,從而這個合同將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要是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你們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6條,主張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給自己造成損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假設合同認定為一年期合同,那麼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們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的賠償金。

最後,勞動合同書應該由雙方各執一份,你們可以向單位要,單位要是不給就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目前關鍵的問題是,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書,那麼就必須有其他證據來證明你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否則,如果你不能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話,你所提出的請求就難以得到支援。

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關於你提出的補充問題,「如果我找到別的工作,那單位是否有權利向我索要違約賠償啊?」

第一,你可以提出由於單位不將勞動合同書給予你一份,因此屬於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從而,你可以書面向公司提交一份單方解除合同的宣告,隨時走人。

第二,若你不採用第一種方法,你也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信,即可解除合同。

第三,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一、合同中有「服務期」的約定,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服務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雙方約定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間。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也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而且如果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是指勞動者可隨時辭職的情形下)而迫使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辭職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也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者違反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違約金;

三、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違約金。

注意: 不屬於以上任一情形的約定違約金情形的都屬於無效約定。

關於勞動者賠償責任問題,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90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假設勞動者確實存在前面這種情形,則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損害賠償的範圍限於: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但對同一事實既違約又造成損害時,用人單位不能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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