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辭職不發工資可以投訴嗎

2022-01-02 19:21:59 字數 5659 閱讀 5980

1樓:可靠的

需要看時間,如果只有幾天,那麼不建議找,因為幾天工資也就幾百塊錢,不夠麻煩的,而且用工單位也有藉口事假或者曠工扣工資,如果走正規途徑離職,有離職手續,但離職後沒發工資的,可以憑藉勞動合同和離職備案表還有社保記錄去申請仲裁,或者申請法律援助,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理由提起民事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論籤不籤勞動合同,只要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都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3樓:風影

根據勞動法規定,只要沒有重大過錯,造成單位重大損失或其他符合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辭職當月的薪資還是要正常發放的。如果單位不守誠信,惡意不發放工資,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管單位去舉報。

4樓:等待春天

這個是當然可以的,工人工資不能拖欠,你可以到勞動局去投訴,但是你辭職要提前告知不能說不幹了就不幹了,這樣會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工業生產,你的給人家招聘新人來接替你的工作

5樓:似幼菱

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工商管理部門反映情況。

6樓:miss劉的小軒軒

那得看你是主動辭職的,還是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法擅自做主,這樣的話才可以投訴,你也可以打當地的社會保障中心諮詢的

7樓:2017三好學生

可以到當地勞動中心可進行仲裁。

8樓:你的麼麼噠啊

膽子大一點,直接舉報

9樓:捷曉蘭

這種情況下你得看合同是什麼情況?具體的事情還得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馬上辭職結清工資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服裝廠滿一個月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可以以此為由書面通知(不是辭職)服裝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規定主張服裝廠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主張服裝廠從5月9日起支付二倍工資;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結清工資。

附:法律依據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四、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1樓: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後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辭職了公司不發工資找哪個部門投訴

12樓:我叫王土土豆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1)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3樓:華律網

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可以撥打12333**投訴,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投訴沒有效果,可以蒐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樓:法律助手傑老師

回答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可以撥打12333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如果投訴無效的,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的,也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據相關的法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該要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利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進行監督,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並且還可以責令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

親,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更多2條

15樓:**侃法

辭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處理

16樓:積水成淵

在現代社會中有些公司會不給員工發工資,此時此時應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17樓:小隱

這個一般是行政部門或者是財務部門處理的事情,就看你們公司的規模怎麼樣了,你有公司之前的銀行卡流水賬介可以證明的了。

18樓:老史的辦公文件

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http://www.doc88.

com/p-1146349882708.html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9樓:澤男君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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