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帥氣的小宇宙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兩種,辦理的手續不一樣:一種是單位不願意續籤;另一種為勞動者不願意續籤;
一)單位不願意續籤:
1、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乙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1)交接工作;
2)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4)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5)憑藉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6)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勞動者不願意續籤:
1、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籤,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1)交接工作;
2)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4)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5)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2樓:網友
合同到期,彼此之間就不再有任何關系……你走你的陽關道,我走我的獨木橋……
但是,作為單位與員工來說,也可能繼續合作……續約。
到底如何決斷,需要單位與員工雙方有共同意願,協商一致達成共識之後,才能決定。
業務合同到期,員工怎麼處理
3樓:
業務合同到期,員工怎麼處理。
您好,業務合同到期後,有三利處理方式,分別有不同的法律後果:1、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續簽業務合同。2、如果職工主動不續合同的,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職工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3、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意與職工續簽歲顫察合同的,則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洞渣動關係。4、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乎茄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公司與甲方合同到期員工怎麼辦
4樓:王帥
法律分析: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與上乙份合同同等待遇的勞動合同給員工籤,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續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5樓:周權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前蘆期緩乎終止後,用人單位的續簽通知是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擾悔悉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後,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是否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2、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可自行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但沒有經濟補償金。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
法律規定,合同終止了,符合條件的雇員還享有合同終止補償金。
享受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條件。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雇主沒有與該雇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雇員有權得到該合同終止補償金(第1242—8條)。如果在合同期滿後,雇主又合法地與同乙個雇員訂立了另乙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該雇員也仍然有權得到合同終止補償金。例如,在替代雇員情形下,雇主可以反覆讓同乙個雇員替代多個雇員,訂立多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每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是合法的,那麼,在每乙個固定期限合同屆滿後,只要雇主沒有為他提供無固定期限合同,他就有權得到固定期限合同終止補償金;如果雇主在多個固定期限合同之後,最終與該雇員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只有最後乙個固定期限合同的終止補償金,才是雇主不需要支付的。
員工合同到期了怎麼處理
6樓:覃永雄
勞動合局瞎同到期了,肯定會選擇續簽和不續籤。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也是一樣,勞務派遣合同續簽問題和勞動合同續簽是一樣的,那麼勞務派遣員工續簽年限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勞務派遣員工續簽年限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察伍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敗臘或其按月支付報酬。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業務合同到期,員工怎麼處理
7樓:
摘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其他情形,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業務合同到期,員工怎麼處理。
您好,我是平台的律師,稍等我閱讀完您的問題後給您解答。
勞動合同到期的禪枝時候,那麼這時就會涉及到續約的各種事項,在這裡給大家整理賀棗敏了《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合同到期員工續簽處理的條例,大家可巖並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結合《勞動合同法》進行初期了解,下面請與一起來了解。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基拿立無搏仿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大芹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桐陪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其他情形,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枝輪搏國勞猛祥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公司和員工的合同到期
8樓:韓念壯
法律分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的續簽通知是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搜鄭肢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後,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叢物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是否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世世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離職與辭職,合同到期離職與辭職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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