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原因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頒佈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實行的「計口授田制度」演變而來,由於戰爭造成北魏境內的大片無人區,土地荒蕪,富豪兼併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為了維持處於風雨飄之中的北魏王朝而產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實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於農,農民受田為國家當兵成為府兵,府兵要自備糧資,便減少了國家的養兵費用。均田制更為隋唐稅制之根本,人民由**處受田便有納稅的義務,唐代租庸調製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亂之後農業受到嚴重的破壞,到貞觀年間卻十分富足,可以說均田制還建立了軍事和經濟基礎[1]。
隋唐均田制之特別在於北朝奴婢和牛隻亦得受田,奴婢人數亦無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畝,以四牛為限,共240畝,比貧農所得80畝,多出三倍,由此可推知當日土地應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隻,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產之目的,同時能靠牛隻和奴婢的名義獲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貴族階級,從而保障他們利益減低他們對新政的抗拒。
隋則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婦女亦無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後人推測此乃因人口日眾**田畝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還田年歲分別比北魏遲三歲及早六歲,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況出現。
而寬鄉、狹鄉之行政區設立更可以證明在當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數目授田。開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國調查均田情況,發現狹鄉每丁才受田二十畝。而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所記授田之數量亦顯示足永業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幾無一戶。
2樓:網友
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是人們自古以來的美麗夢想,歷代都有人試圖實現。可往往是人口不足、需要休養生息時才會施行的,一旦政治穩定,人口增多就難以執行下去了,因為土地財富的集中隨著社會發展只會越來越重,直到積重難返、階級矛盾難以調和時才會總爆發,然後再來一次螺旋上公升式迴圈。
3樓:馬纓杜鵑
你好。1.為了緩和兼併土地帶來的階級矛盾。
2.為了增加**的財政稅收。
3.為了增加兵源。
4樓:夏落不明
北魏孝文帝改革實行的措施,利於**集權的穩定,和保護農民的利益。
5樓:大明小書生
為了緩和兼併土地帶來的階級矛盾。
均田制在當時有什麼作用呢?
6樓:讖述社會
在封建社會等級制度下有用。均田制就是將一些無主的荒地分給無田地的人,讓他們開荒種田繳納賦稅,一定程度上會緩解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矛盾,也能調節統治階層的內部矛盾,並拉動經濟的增長,提公升國力。
7樓:劉心安兒
有特別大的作用,首先就是帶動了當時農業發展,然後也建立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還有就是協調了內部的矛盾,也緩和了統治者之間的反抗。
什麼是均田制?
8樓:機能卓閒麗
我國從北魏到唐代中期實行的計口授田的制度。始於北魏,北齊、北周、隋、初唐時均沿此制。唐中葉后土地兼併加劇,均田制瓦解。
計口授田」是指**根據所掌握的土地數量,授予每口人幾十畝桑田和露田。
9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計口授田,增加國家收入,促進經濟的一種土地制度。我舉個例子,比如已到服役年齡的男子可以領受露田八十畝,露田是國家所有,死後要還,農民可以在田地種植,按照一定比例交租。這個和曹操非常著名的屯田很相似,曹操圈定的屯田戶,自己出牛和農具的,可以得五成。
國家出牛和農具的,自己得四成。總的來說,均田制還是促進了國家的經濟,因為以前北魏實行的是「宗主督護制」,大量民眾被豪族塢堡隱匿,人丁流亡,土地荒蕪,大量依附民成為國家的均田戶以後,不僅身份提高,經濟狀況改善,還使得北方荒蕪的土地得以開墾。我非常欣賞的李衝先生,便是在均田制上做出貢獻的引路人。
均田制是什麼朝代什麼改革實施的
10樓:對方考慮看過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實施的。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地主階級的土地並不屬於均田範圍。
北魏初年,鑑於中國北方長期戰亂,人民流離失所,戶口遷徙,田地大量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國家賦稅**,北魏**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農民向**交納租稅,並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北魏孝文帝於太和九年(西元485年)頒佈均田令並開始執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為基本的土地制度。後來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葉以後,人口增加,土地兼併日益嚴重,均田制實行的基礎——土地國有制破壞嚴重。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實行兩稅法,均田制被廢止。
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項開創性措施。這一制度對鞏固封建統治,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有積極的作用。
11樓:匿名使用者
北魏。隋。唐都實行過「均田制」.
北魏孝文帝在此形勢下,頒佈了均田令。均田制實際上只是把荒地、無主地以及所有權不確定的土地作為均田授受之用。授受之田有桑田、露田之分。
露田需還受、不準買賣;桑田為世業,買賣亦有限制。均田令強制授給露田,實質上就是強制墾荒。生地變成熟地,所有權仍然歸國家。
均田制為以後的齊、周、隋、唐承襲下去。唐代的均田制在前代均田制的基礎上有所發展,授田的規模更大,限制土地買賣的規定較前放鬆。但唐制仍規定口分田身死要還受,世業田不還。
如百姓遷移可賣世業田,如果是從人少地多的寬鄉遷往狹鄉,還允許賣口分田。而且遷到新屬地再授田。在此情況下,國有產權的排他性、本源性與私有產權的排他性、本源性的界線就更加模糊不清了。
一般認為,像均田制這種授田制的反覆在唐以後不再存在,主要原因是唐中葉後「兩稅法」這種賦稅制度以「計資定稅」替代了「凡天下丁男授田一頃」基礎上的「以人丁為本」的田賦制度。但「計資定稅」的稅制並沒有肯定封建土地佔有具有完整的財產所有權。以「兩稅法」為藍本的稅制雖然為以後各朝繼承,卻沒有妨礙授田分配土地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朝。
12樓:匿名使用者
北魏孝文帝首次以"均田制"改革土地制度。
均田制的內容是什麼啊
13樓:享受詩與遠方
均田制的內容如下。
1)男子15歲以上,授種粟谷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奴婢同樣授田。耕牛1頭授田叨畝,限4頭牛。
授田視輪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準買賣,年老或身死還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隨奴婢和牛的有無而還授。(2)男子授桑田20畝。
桑田世業,不必還給國家,可傳給子孫,可賣其多餘的,也可買其不足20畝的部分。產麻地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0畝,年老及身死後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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