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職直接走有工資嗎?

2025-01-29 22:10:17 字數 2679 閱讀 2502

1樓:洋氣

該給的工資還是要給的,員工不辭職,直接走人的話,如果造成一定的損失,公司是有權利索賠的,但是跟工資是兩碼事情,工資是要給的,但是損失也是要賠償的。

2樓:無能為力大蒜

你好,可能會影響上個月的工資,因為員工不辭職直接走這種是屬於自離,自離是屬於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一般會扣除員工當月工資的20%。

感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所以親親的工資可能會被扣除一部分,但不會超過20%,如果超過20%,公司做法屬於違法。

提問。好的,謝謝你。

心][心]

3樓:網友

員工不辭職直接走是沒工資的,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自離也要辦離職手續,和公司解處勞動關係,領到你應有的工資。

4樓:遙小妹

員工自己離職是沒有工資的,要走辭職流程。先寫辭職申請表,經過個部門領導簽字同意,才能離職成功領取工資。

5樓:老廚孑

這種方式辭職的人是真的不想繼續下去了,給不給工資都得走。然後你覺得呢。

6樓:雙如南

員工應該按照正常程式辦理離職,如果沒有,那公司是可以要求賠償一定的損失的。

7樓:第一風暴

有工資,但是也可能要承擔單位損失。所以不辭職直接走不可取。

8樓:心有陽光

不辭職是她不會做人,該給的工資肯定要給的。

9樓:丁妍

員工不辭職直接走的話,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勞動者工資。按規定,如段旦鉛果員工要提前辭職,除非跟公司協商取得一致,遲咐否則至少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如果握好沒有提前辭職就走人了,為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或者即使未遭受損失,但公司會故意以此為由不付工資。

辭職不要工資可以直接走嗎

10樓:陳家靜

工資不要可以隨時辭職,對於試用期內的職員,隨時離職的處罰一般也就只是不能獲得當月的工資,故此若是職員並不想要獲得工資,那麼隨時離職也是可以的。但是對於那些正式的職員,若是隨時離職,不僅會被扣除工資,還有可能被要求支付違約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餘枝昌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豎扒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搭激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不要工資可以直接走嗎

11樓:律說律答

辭職不要工資是可以可以直接走的。但正常情況下,辭職之後要乙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否則如果給單位造成較大損失,單位是可以向員工要賠償的。我國法律姿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凱數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跡孫陵,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辭職不要工資可以直接走嗎

12樓:孟照娟

法律分析:工資譁族殲不要可以隨時辭職,對於試用期內的職員,隨時離職的處罰一般也就只是不能獲得當月的工資,故此若是職員並不想要獲得工資,那麼隨時離職也是可以的。但是對於那些正式的職員,若是隨時離職,不僅會被扣除穗薯工資,還有可能被要求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亂衝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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