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隱瞞病史,婚後六年是否還能離婚

2025-03-20 15:20:12 字數 1277 閱讀 2475

1樓:liu溜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歷凱頌,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其孫並中第三款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婚姻無效。

那麼你說的男方的情況是否符合「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章第八條列出了三種: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

可見精神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所以,如果男方確實如你說的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婚後未愈好,那麼女方不是要求離婚,而是要求法院判定婚姻無效,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肢鄭。

2樓:匿名使用者

六年的夫妻,就因為有病要踢走,缺德。

婚前隱瞞病史離婚怎麼判

3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婚前隱瞞病史的,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依法判決離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對於那些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不論對方是在婚前患有還是婚後患有,也不論是不是患病方對病情作了隱瞞,只要有此類疾病的出現,如果一萬提出離婚,並且不同意調解和好,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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