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癮獵
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按照遞進式犯罪構成體系理論,危害行為是構成要件的該當性或犯罪客觀方面最核心的要素
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
作為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作為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果行為人違反刑法禁止性規範,即違反不當為的義務而實施某種行為的,就成為危害行為中的作為。
危害行為 5
2樓:匿名使用者
危害行為是犯罪構抄
成的客觀要件之一襲
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
(一)危害行為;(二)犯罪物件;(三)危害結果;(四)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五)特定的犯罪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二節 危害行為
一•危害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一)危害行為的基本含義:在人的主觀意識支配下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活動。
(二)危害行為的主要特徵:1•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或者動作;2•危害行為是在人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注意:無意識的行為、有違意志的行為);3•危害行為侵犯的社會關係是為刑法所保護的。
二•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作為(概念及其表現形式)(積極行為);
(二)不作為(概念及其成立條件)(消極行為);
(三)中間行為(含義及其成立狀態)(持有行為)。
行為的名詞解釋
3樓:518姚峰峰
行為的概念
行為是人類在生活中表現出來的生活態度及具體的生活方式,它是在一定的物質條件下,不同的個人或群體,在社會文化制度、個人價值觀念的影響下,在生活中表現出來的基本特徵,或對內外環境因素刺激所做出的能動反應.人的行為可分為外顯和內在行為.外顯行為是可以被他人直接觀察到的行為,如言談舉止;而內在行為則是不能被他人直接觀察到的行為,如意識、思維活動等,即通常所說的心理活動.
危害行為及其表現形式?
4樓:匿名使用者
危害行為有多種多樣,刑法理論上根據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將眾多的危害行為分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與不作為。
(一) 作為
1. 作為的概念
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在刑法中大多數犯罪以作為的方式構成,如搶劫罪、詐騙罪、**罪、逃脫罪、**罪。
作為是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為的三個基本特徵,此外,還具有以下特殊性:①作為的外在表現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將一名婦女按倒,強行實施姦淫行為。②作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積極舉動組成,而不是僅指個別的動作。
例如扒竊行為,由靠近被害人,將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竊取錢物等動作組成。③作為是違反刑法禁止規範的危害行為。刑法規範由禁止規範和命令規範組成,作為即違反了刑法 的禁止性規範。
2. 作為的實施方式
(1) 利用行為人自己的身體實施的作為。這是作為最常見的實施方式。身體活動既可以是四肢的活動,也可以是五官的活動,還可以是身體和其他部位的動作,例如以拳腳傷人,以口頭誹謗、侮辱、誣告他人,以眼神示意教唆他人犯罪,都是以身體實施的行為。
(2) 利用物質性工具實施的作為。如利用刀、槍、毒藥去殺人、傷人,利用偽造的證件詐騙他人錢財。
(3)利用他人實施的作為。這是指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的行為,如教唆不滿14歲的人放火、**。在這種情況下,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實際上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
(4)利用動物實施的行為。如利用患有狂犬病的狗、貓去傷害、殺害他人,利用毒蛇傷人、殺人。
(5)利用自然力實施的作為。如某甲將一智商低下的人騙到野外,明知電閃雷鳴會對人造成危害而故意讓自然的雷擊死,即是利用自然力實施的作為。
(二)不作為
1.不作為的概念
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負有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即「當為而不為」。不作為是與作為相對應的危害行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成立不作為的前提條件。行為人負有的這種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不只是普通的道德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這種特定義務,則不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
關於特定義務的根據或**,通常認為有以下幾種。
①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裡的法律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切行為規範的總稱,包括憲法、普通的法律(狹義)、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義務,都可以成為刑法中不作為的根據,只有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成為刑法規範所要求履行的義務時,才是不作為的法律義務的根據。
例如,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但是夫妻兩人吵架,如果女方欲去自殺,而男方並不阻止其自殺,結果女方自殺身亡時,並不能認為男方有阻止或搶救的刑法 上的義務。因為刑法並未規定此種救助義務,所以對男方不能認定為成立刑法上的義務,從而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個問題目前刑法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實踐中 有獎吵架後看著妻子自殺的丈夫判以故意殺人罪的判例。
)②行為人的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如值班醫生有為病人治病的義務,消防隊員有救火的義務。它是以該行為人擔任某種職務,從事某種業務並正在執行為前提,否則就不發生履行該義務的問題。
③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上能夠產生一定權利義務的行為。若一定的法律行為產生某種特定的積極義務,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以致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受到侵害或威脅,就可以成立不作為形式的危害行為。
例如,受僱為他人照顧小孩的保姆,負有看護小孩使其免受意外傷害的義務,如果保姆不負責任,見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④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於行為人的行為而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就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危害行為。
例如,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災時,行為人有積極滅火的特定義務;汽車司機在交通肇事後,有及時救助傷員的義務;成年人帶小孩去游泳,負有保護小孩安全的義務。
(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可能性或履行能力。行為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但是由於某種客觀原因存在,根本不可能履行或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能力,則不能成立刑法中的不作為。
(3)行為人由於不履行特定義務,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這是區分作為與不作為的外在標誌。
刑法學複習,名詞解釋1. 不作為 2. 危險犯 3. 刑事責任 4. 法定量刑情節 5. 危害行為 6. 刑事責任能力 7.
5樓:書山過客
不作為:指bai行為人du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
zhi特定的法律義務dao,並且能夠實專行而不實行的行為屬。
危險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法定量刑情節: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能夠影響刑罰輕重的事實情況。
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犯罪的故意: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
犯罪既遂: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著爭論。
犯罪物件: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人或物。體現犯罪客體。
犯罪主體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資格、地位或狀態。過於自信的過失:
是指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預備行為: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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