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跨省指揮部部長
一般來說,部分行業工資發放是底薪(固定的)+加班費+獎金(包括全勤獎)
你所說的問題,按理來說2300底薪應該不變,但是全勤獎是不肯能給你的。
你當初籤合同時怎麼定的?底薪加全勤一個2300?還是底薪2000全勤200?如果是前者,老闆不應該扣你錢。若是後者。扣你的無可厚非。
希望能幫到你。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這樣的規定並沒有與相關的法律衝突。如果是籤
訂的勞動合同有這樣的規定或是公司所規定考勤制度,並且與法律無衝突,員工就需要服從這樣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組織集體活動佔用週末時間,不去就得請假,還得扣全勤。要不請假就按曠工處理?
3樓:外文電子書
你們公司這樣做明顯違法勞動合同法。法定休息時間公司組織活動應當屬於自願參與回,公司硬性要求參答與就屬於加班了,國家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不去要請假扣工資按曠工處理更是錯的離譜!
離職日期是按上班最後一天還是不去的那一天
按上班最後一天,離職日沒有給他公司帶不定期價值,所以不能算工資。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 辭職 停職 免職 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與離崗有共同之處 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 一般是單位的領導成員或中層幹部 雖然未到法定退休 退職年齡,但又有...
曠工一天,被公司炒掉。按勞動法有賠償嗎
如果公司 bai規章制度中明文規定du,曠工一天視zhi為自動離職,那麼勞動者曠 dao工一天,版將沒有補償。如果公司沒權有規定,曠工一日將怎麼處理。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齡工資作為補償。因為曠工一天這種情況公司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將被開除的話,應該只是違法公司規則制度,可以對員工進行批評教育...
我上班如果請假了,然後第二天我一天心都慌的心裡怕,為什麼
我上班如果請假了,然後第二天我一天心都慌的。心裡怕,為什麼是啊!我也覺得好奇怪,有什麼好怕的,如果怕,估計你是做了什麼虧心事,怕找到你。責任心太強,你要知道地球不是少了你一個人就不轉了 大多數人上班都請過假,請假其實沒什麼的。平常心,做自己應該做的就好。加油!那是你太小心翼翼的活著了 那就是你做虧心...